中粮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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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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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其他重要事项 (1)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源豪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源豪公司购买 本公司宝河大厦301号商铺,建筑面积为1325.73平方米,购房款计11,507,336.00人民币元 。合同规定,源豪公司应于房产签收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全部购房款的20%,于一九九六年八 月八日前支付购房款的10%,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前支付购房款的10%,于二零零二年一 月八日前分60期支付清剩余的购房款。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源豪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源豪公司购买 本公司宝河大厦302号商铺,建筑面积为960.81平方米,购房款计8,051,588.00人民币元。 合同规定,源豪公司应于房产签收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全部购房款的20%,于一九九七年十二 月十六日前支付购房款的10%,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六日前支付购房款的10%,于二零零三 年五月十六日前分六十期付清剩余购房款。 由于源豪公司未按期支付购房款,本公司遂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经深 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以(2000)深宝法房初字第328号及第318号《 民事判决书》及二零零二年九月十日以(2002)深宝法房初字第526号及527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源豪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支付其所欠的301号和302房商铺的购房款。惟 由于源豪公司无力偿付购房欠款,本公司遂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上述301号 、302号商铺。 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应收源豪公司301号商铺房款计2,134, 401.00人民币元及302号商铺房款计4,136,112.00人民币元。 本公司根据源豪公司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上述可执行财产的状况及预估 的可收回金额,对上述应收301号商铺款计2,134,401.00人民币元于二零零二年度计提了 1,920,960.90人民币元的坏账准备;对302号商铺的销售款项计4,136,112.00人民币元估 计不能收回,故未予按照分期收款合同规定的期限确认收入,仅将302号商铺的成本计5,4 61,962.24人民币元计入二零零二年度损益类账项。 本年度上述301号、302号商铺两次拍卖均以流拍而终,本公司在各申请执行人同意 并全额支付评估费、执行费、工资款及按62.58%的比例给其他申请执行人深圳宝恒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和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共计387,242.00人民币元的情况下向深圳市宝 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以物抵债。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以(200 3)深宝法执字第12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源豪公司所有的位于宝安6区宝河大厦一 栋301、302商铺以流拍价人民币6,803,308.00人民币元抵偿给本公司。 本年度本公司已将上述抵债物301号、302号商铺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过户 完毕,并已完成相关的账务处理工作。 (2)如附注22所述,根据一九九七年度与一九九八年度购房者与本公司的子公司—— 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房地产公司按定期银 行存款利率计算并将存单及其利息计18,694,903.92人民币元已支付与其签订了《终止协 议》的购房者;房地产公司截止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预提的担保手续费共计25,2 10,000.00人民币元,本年度未预提担保手续费,已支付担保手续费2,141,674.00人民币 元,并冲销已预提的担保手续费为3,909,155.28人民币元。 (3)如附注8(2)所述,根据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宝安分局相关文件及深圳市宝安 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本公司位于宝安20区面积计25,474.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已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收回,惟上述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补偿安置及 土地使用权移交手续尚在办理中。 (4)如附注9(2)所述,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本公司位于宝安7 8区部分土地使用权已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收回。二零零三年五月十日,深 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宝安区人民政府以深规土纪[2003]56号文同意本公司将未收回 的可使用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容积率提高到2.5-3之间,作为对部分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 补偿,惟上述土地使用权移交手续尚在办理中。 (5)附注4(1)所述,本公司作为合作条件投入福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因投入时未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及部分土地使用权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福安公司于该土地 上建设开发的部分厂房及商品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明。 (6)截至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止,深圳市碧海渔村饮食有限公司共计欠本公司和广州 远洋运输公司租金1,840,000.00人民币元,本公司和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于二零零五年二月 二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深圳市碧海渔村饮食有限公司欠本公司和广州 远洋运输公司租金累计3,490,000.00人民币元,上述诉讼尚在审理中。 (7)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日本凸版印刷株式会社、凸版印刷(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凸版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及提供员工服务合同》,凸版公司受让 本公司位于宝安县城第二十七工业区,总面积为43348.8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受让 期限为50年(自1991年11月7日起至2042年11月7日止)。合同约定,凸版公司自一九九 二年十一月七日开始向本公司缴交管理费,管理费标准为第一个5年每月每平方米0.60人 民币元,第二个5年每月每平方米递增0.80人民币元,即1.40人民币元,以后每5年递增 一次,每次递增每月每平方米0.80人民币元,管理费收取暂计算至合同第25年止。根据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本公司发展部的《关于凸版缴交管理费的意见》,本公司将开始 缴交管理费的时间延长至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 根据宝府国用字(1991)第01009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公司转让的该地块的红线 面积为39488.4平方米,加上小区分摊面积1134平方米,提供的土地面积为40622.4平方 米。1995年5月8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下发《关于处理深圳宝恒(集团)未经 批准转让工业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肯定了该土地面积40622.4平方米,其中红线范围内 面积根据当时新安三路、创业路宽度48米的规划为39488.4平方米。1995年宝安规划变更 ,新安三路、创业路规划宽度变为55米,国土部门对已转让给凸版公司的该地块重新核 定用地红线,用地面积核定为35810.7平方米。同时确定该地块使用年限为30年(自199 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凸版公司如合同约定每年向本公司缴交管理费, 惟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凸版公司共欠本公司管理费 2,288,816.64人民币元。 本公司就前述凸版公司欠缴管理费的事宜,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提出仲裁申 请,业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审查,予以受理。 (8)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三联公司2003年3月19日与深圳市宝安华昌实业有限公司( 华昌公司)签订了《厂房、宿舍续租合同》,本年度由于双方就解约的事项未能达成一 致的意见,华昌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5 年9月12日以(200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联公司向华昌公司 支付租金人民币1,242,034.2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人民币12,449.00元。三联公司不 服该判决,并已于2005年12月30日递交了上诉材料,提起上诉。截至报告日止,该案尚 未开庭审理。 (9)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公司(宝投公司)与中国粮油 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宝投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278,062,500股国家股转让予中粮集团。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零零五年 五月二十九日以国资产权[2005] 536号批复批准,中粮集团持有本公司278,062,500股国 家股,占总股本的59.63%,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宝投公司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完毕并将所持278,062,500股国家股过户予中粮集团。附注4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担保事项 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事项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借款单位 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 期限 福安公司 中国银行宝安支行 20,000,000.00 2006.01.05-2007.01.05 福安公司 中国银行宝安支行 20,000,000.00 2006.01.06-2007.01.06 福安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宝安支行 20,000,000.00 2006.03.13-2007.03.13 小 计 60,000,000.00 本公司 招商银行宝安支行 25,000,000.00 2006.02.15-2007.02.15 借款单位 担保人 福安公司 本公司 福安公司 本公司 福安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三联公司 (2)股权分置及利润分配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 东会议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全体流通股股 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2.6股股票的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共 需送出42,507,369股,中粮集团送出42,507,369股。以截止2005年12月28日的总股本为 基数,向股权分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6年1月6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 送现金红利1元(含税0.1元),共计分配现金股利46,630,237.70元。 (3)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 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拟以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总 股本466,302,37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每10股转增5股。附注45.对比数据 为符合一贯性原则,对会计报表的某些上年度之比较数据已作适当重分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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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二零零五年8月四日止,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事项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借款单位 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 本公司 招商银行宝安支行 5,000,000.00 小计 5,000,000.00 借款单位 期限 担保人 本公司 2005.07.26-2006.07.26 三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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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止,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事项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借款单位 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 本公司 招商银行宝安支行 5,000,000.00 本公司 招商银行宝安支行 10,000,000.00 小计 15,000,000.00 福安公司 中国银行宝安支行 60,000,000.00 福安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宝安支行 40,000,000.00 福安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宝安支行 20,000,000.00 小计 120,000,000.00 三联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宝安支行 60,000,000.00 借款单位 期限 担保人 本公司 2005.02.03-2006.02.03 三联公司 本公司 2005.03.10-2006.03.10 三联公司 福安公司 2005.01-2006.01 本公司 福安公司 2005.03-2005.03.11 本公司 福安公司 2005.03-2005.03.18 本公司 三联公司 2005.09.30-2005.09.30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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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截至二零零四年八月六日止,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明细项目列示如 下: 担保额 关联方名称 贷款银行 担保额度 度期限 福安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 RMB 80,000,000.00 1年 行福永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50,000,000.00 1年 市分行西乡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市分行西乡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市分行西乡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市分行西乡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市分行西乡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 50,000,000.00 1年 市分行宝安支行 180,000,000.00 三联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 50,000,000.00 1年 市分行宝安支行 RMB 230,000,000.00 担保 关联方名称 额度到期时间 担保种类 担保余额 方式 福安公司 2005.01.09 贷款 保证RMB 80,000,000.00 2004.04.02 贷款 保证 10,000,000.00 贷款 保证 10,000,000.00 贷款 保证 10,000,000.00 贷款 保证 10,000,000.00 贷款 保证 10,000,000.00 50,000,000.00 2005.04.15 贷款 保证 10,000,000.00 140,000,000.00 三联公司 2005.03.30 贷款 保证 30,000,000.00 RMB 170,000,000.00 关联方名称 担保(借款)期限 年利率 福安公司 2004.01.09-2005.01.09 4.779% 2004.01.19-2005.01.19 4.779% 2004.03.12-2005.03.12 4.779% 2004.03.23-2005.03.23 4.779% 2003.09.13-2004.09.12 4.779% 2004.03.23-2005.03.23 4.779% 2004.04.15-2005.04.15 4.779% 三联公司 2004.03.30-2005.03.30 5.31% (2)截至二零零四年八月六日止,宝兴电缆公司已归还本公司为其担保的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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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止,本公司为其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明细 项目列示如下: 关联方名称 贷款银行 担保额度 宝兴电缆公司 招商银行宝安支行 USD 3,000,000.00 福安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 RMB 80,000,000.00 行宝安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50,000,000.00 市分行西乡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市分行西乡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市分行西乡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市分行西乡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市分行西乡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 50,000,000.00 市分行宝安支行 RMB 180,000,000.00 三联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 RMB 50,000,000.00 市分行宝安支行 关联方名称 担保额 额度到期时间 度期限 宝兴电缆公司 1年 2004.04.25 福安公司 1年 2005.01.09 1年 2004.04.02 1年 2005.04.15 三联公司 1年 2005.03.30 关联方名称 担保种类 担保 方式 宝兴电缆公司 信用证 保证 贷款 保证 福安公司 贷款 保证 贷款 保证 贷款 保证 贷款 保证 贷款 保证 贷款 保证 贷款 保证 三联公司 贷款 保证 关联方名称 担保余额 宝兴电缆公司 USD 476,000.00 354,162.00 1,058,400.00 USD 1,888,562.00 RMB 5,000,000.00 福安公司 RMB 8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RMB 140,000,000.00 三联公司 RMB 30,000,000.00 关联方名称 担保(借款)期限 年利率 宝兴电缆公司 2004.02.17-2004.04.06 --- 2004.03.09-2004.03.31 --- 2004.03.31-2004.05.16 --- 2004.03.18-2004.07.18 5.0625% 福安公司 2004.01.09-2005.01.09 4.779% 2003.09.12-2004.09.11 4.779% 2004.01.09-2005.01.08 4.779% 2004.03.12-2005.03.11 4.779% 2004.03.24-2005.03.23 4.779% 2004.03.26-2005.03.25 4.779% 2004.04.15-2005.04.15 4.779% 三联公司 2004.03.30-2005.03.30 4.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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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根据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宝安分局深规土宝[200 3]49 号文《关于收回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决定收 回本公司宝府国用字(1992)第030016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位于福永镇桥头村的 行政划拨用地(A207-0023)中的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宝安大道,收回用地的面积为117,0 11.74 平方米,并要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三十日内,到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宝安分 局办理有关收地补偿手续。 (2)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深圳宝安江铜南方总公司分别与本公司及宝恒贸易 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宝安江铜南方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宝铜公司40%的股权 及10%转让予本公司及宝恒贸易公司,并以深圳市宝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宝 铜公司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所有者权益计15,030,214.04 人民币元为基准,将股 权转让价款分别确定为6,012,085.62 人民币元及1,503,021.40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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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福安公司二届七次董事会决议,由于福永镇桥头经济发 展公司、福永镇新田发展公司和福永镇塘尾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有关村委”) 实际提供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少,故拟调整福安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有关各股东 持股比例待重新测量各有关村委的实际提供土地使用权面积后确定。

    2.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及三月一日,房地产公司将受让的群星服务公司拥 有的万民利公司35%的股权转让款计1,401,252.74人民币元付予群星服务公司。

    3.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 本公司参与深圳市规划 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竞拍活动,竞得宗地编号为A112-0119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成交价 格为129,000,000.00人民币元。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2,216.80平方米,位于宝安区 115区,计划用于开发商品住宅。

    4.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宝安公局与本公司签订《收回 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宝安分局收回本公司位于宝城57-1区 建筑用地面积计19,377.1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意不计息退还已收回部分土地 使用权的出让金计10,814,335.00人民币元。本公司原领取的宝府国用字(1992) 第 01040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国土局宝安分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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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或有损失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因本公司的联营公司-日宝来福公司拖欠招商银行 深圳宝安支行(宝安招行) 贷款计5,000,000.00人民币元,系由本公司提供担保, 宝 安招行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0) 深宝 法经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 日宝来福公司应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分三期 还清上述贷款及其利息.截至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日宝来福公司已偿还计2 ,725,700.00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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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或有损失

    (1)本年度本公司为深圳宝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下列借款提供担保:

    1998-12-31

银行名称 贷款金额 年利率 贷款期限

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 RMB700,000.00 9.30% 1998.04.15~1999.04.15

招商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2,000,000.00 14.00% 1998.06.29~1999.03.29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 1,000,000.00 9.63% 1998.04.04~1999.01.03

RMB3,700,000.00

    (2)因潮阳市金活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与宝恒贸易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 致使宝恒贸易已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计345,500.00美元,折合2,860,290.85 人民 币元无法承兑,宝恒贸易已就此一事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此 一诉讼事宜尚在审理之中。

    (3)台湾山盟企业有限公司(台湾山盟)向辰华石料购货而欠付的货款计91, 379.59美元,折合756,504.21人民币元。由于台湾山盟拒付该等款项,辰华石料拟通 过法律途径予以催收。

    (4)鹏丽陶瓷的应收帐款中,帐龄达三年以上的应收销货款计1,200,203.00人 民币元。由于鹏丽陶瓷与欠款单位已多年无业务往来, 该等款项的回收存在不确定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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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或有损失

    1.本年度本公司与106户购房户及按揭贷款银行分别签订《房产按揭贷款合同》 ,其中按揭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向购房户提供一定期限的抵押贷款,购房户作为 抵押人以其与本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抵押予按揭贷款银行,本 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抵押贷款的担保责任。本年度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按揭贷款明细 如下:

1997.12.31

银行名称 按揭金额 按揭利率 按揭期限

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 RMB12,970,000.00 11.754% 60个月

招商银行宝安支行 4,590,000.00 10.791% 36个月

RMB17,560,000.00

    2.1995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1995)宝法房初字第52号民 事裁决书判决,深圳市宝安天昌服务有限公司应予偿还拖欠本 子公司--深圳宝 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计492,618.80元人民币,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上 述款项本公司仍未收到。

    3.因潮阳市金活塑料制品服发公司未履行与本公司的子公司----深圳宝恒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恒贸易")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 致使宝恒贸易已开出的不可 撤销信用证计345,500.00美元无法承兑, 宝恒贸易已就此一事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 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此一诉讼事宜尚在审理之中。

    4.如其他财务资料2中“附注E.”所述, 深圳市骏恒稀土电机开发有限公司提 前终止公司合营合同,目前尚在清算之中,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应收该 公司款项计1,107,084.26元人民币尚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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