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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志晟信息(832171)
志晟信息: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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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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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关于完成公司章程备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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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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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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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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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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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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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公司章程(草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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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公司章程(草案)(精选层挂牌后适用)(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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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公司章程(2020年9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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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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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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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公司章程变更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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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晟信息:关于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及公司章程备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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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3-05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股份. 5? 第一节股份发行.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股份转让.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股东.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董事会. 20? 第一节董事...20? 第二节董事会.22?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七章监事会. 29? 第一节监事...29? 第二节监事会.30? 第八章信息披露. 31?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31?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2? 第二节内部审计.33?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3?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34?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4?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5?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37? 第十四章附则. 38?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 A座 124 号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8 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计算机,办公耗材,办公桌椅,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网络产品;网络布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凭许可证经营);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转让;商品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三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向股东出具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缴情况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 穆志刚 584.5865 57.41%净资产折股 2014.10.15 2 阎梅 407.2000 40.00%净资产折股 2014.10.15 3 张志伟 14.2520 1.40%净资产折股 2014.10.15 4 王津通 11.9615 1.18%净资产折股 2014.10.15 合计 1018.0 100%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018万股。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股东因公司股权激励而获得的股份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除按照 本《章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该股东与股东大会之间的协议。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12 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指定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规定的期限起算应当以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前一日起算。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连续 90 日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七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向全体股东通报,说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大会通过后 3日内就任。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解除职务后的6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九十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条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外担保:董事会负责审核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 2/3 以上通过; (二)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董事会负责审核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十三 款规定外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事项;同时,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 1、授予董事长以下审批权限: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20%以下的事项。 2、授予总经理以下审批权限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的事项。 董事会的上述授权长期有效。 (三)其他交易事项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 1、授予董事长以下审批权限: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上、30%以下的事项。 2、授予总经理以下审批权限: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20%以下的事项。 董事会的上述授权长期有效。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长期授权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零八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 3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仍需董事会临时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不能采用其他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聘请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上职务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兼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 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等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也不指定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为董事会,披露责任人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具体包括电话在线回答投资者咨询、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接待来访投资者、接收媒体采访、维护与监管等部门的良好沟通关系、投资者活动组织等。 第一百四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包括与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介质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日常联系和沟通,以及公司已披露和可以披露信息的说明和解释。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对象、内容、管理机构等事项。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除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项目投资需求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回报股东。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公司应积极充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催告通知,公司股东大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该分红政策的修订。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传真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一百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以下无正文)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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