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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300348.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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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长亮科技(300348)
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24年8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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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23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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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22年11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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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22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5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7 第五章 董事会 ................................................................................................... 32 第一节 董事 .................................................. 32 第二节 董事会 ................................................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七章 监事会 ................................................................................................... 42 第一节 监事 .................................................. 42 第二节 监事会 ................................................ 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0 第一节 通知 .................................................. 50 第二节 公告 .................................................. 5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4 第十二章 附则 .................................................................................................... 54 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 区2栋A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100.0562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劳务派遣。人才培 训。自有房屋租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提供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 持管理、数据处理管理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2,100.056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2,100.0562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 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发生 的关联交易; 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七)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 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进行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履行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人,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 董事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3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3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3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4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4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4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4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4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5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5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5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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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6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6-0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六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5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2 第一节 董事 .................................................. 32 第二节 董事会 ................................................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9 第一节 通知 .................................................. 49 第二节 公告 .................................................. 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二章 附则......................................................................................................... 54 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 区2栋A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100.0562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劳务派遣。人才培 训。自有房屋租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提供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 持管理、数据处理管理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2,100.056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2,100.0562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 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 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进行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履行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2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董 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人,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 董事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3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3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3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4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4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5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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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2-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二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5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2 第一节 董事 .................................................. 32 第二节 董事会 ................................................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9 第一节 通知 .................................................. 49 第二节 公告 .................................................. 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二章 附则......................................................................................................... 54 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 区2栋A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147.9478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劳务派遣。人才培 训。自有房屋租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提供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 持管理、数据处理管理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2,147.947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2,147.9478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 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 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进行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履行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2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董 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人,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 董事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3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3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3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4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4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5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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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7-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〇年七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二章 附则......................................................................................................... 53 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 区2栋A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147.9478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劳务派遣。人才培 训。自有房屋租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提供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 持管理、数据处理管理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2,147.947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2,147.9478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 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董事 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3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3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4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4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5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5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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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20年6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6-0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〇年六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二章 附则......................................................................................................... 53 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 区2栋A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271.5403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劳务派遣。人才培 训。自有房屋租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提供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 持管理、数据处理管理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2271.5403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2271.5403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 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董事 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3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3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4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4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5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5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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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19年11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11-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二章 附则......................................................................................................... 53 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 区2栋A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181.0269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劳务派遣。人才培 训。自有房屋租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提供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 持管理、数据处理管理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8181.026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8181.0269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 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董事 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3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3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4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4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5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5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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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19年10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10-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九年十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二章 附则......................................................................................................... 53 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 区2栋A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181.0269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劳务派遣。人才培 训。自有房屋租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提供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 持管理、数据处理管理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8181.026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8181.0269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 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董事 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3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3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4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4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5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5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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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19年6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6-0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二章 附则......................................................................................................... 53 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 区2栋A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223.9119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劳务派遣。人才培 训。自有房屋租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提供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 持管理、数据处理管理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8,223.911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8,223.9119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 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董事 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3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3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4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4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5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5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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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18年1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12-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二章 附则......................................................................................................... 53 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 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149.2746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 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 护。人力外包、人才培训及劳务派遣。自有房屋租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提供 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数据处理管理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 务。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2,149.274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2,149.2746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 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人,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 董事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3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3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4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4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5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5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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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8-0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八年七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5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一节 监事 ..................................................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2 第十二章 附则......................................................................................................... 53 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 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151.7746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人才培训及劳务派 遣。自有房屋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2,151.774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2,151.7746万股。 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以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董事 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3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以上; 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3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5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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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18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4-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八年四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5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一节 监事 ..................................................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2 第十二章 附则.........................................................................................................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 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930.0846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人才培训及劳务派 遣。自有房屋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930.084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9,930.0846万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人,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 董事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以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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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17年6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06-0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七年六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5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一节 监事 ..................................................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2 第十二章 附则.........................................................................................................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 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937.4846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人力外包、人才培训及劳务派 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937.484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9,937.4846万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上届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董事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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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01-0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七年一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5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一节 监事 ..................................................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2 第十二章 附则.........................................................................................................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 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218.8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218.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9,218.8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上届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董事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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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16年10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6-10-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六年十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11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2 第一节 股东 .................................................. 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5 第五章 董事会 ........................................................................................................ 31 第一节 董事 .................................................. 31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一节 监事 ..................................................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2 第十二章 附则......................................................................................................... 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6295868L。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 座5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224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计 3,87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22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9,224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 届时,上届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有累计3年担任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董事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 或因伤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任命。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 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方为审议通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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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0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 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 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 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 则 ..................................................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301102770237。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501、 5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224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 计 3,87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22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9,224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对外投资: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 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 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 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积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三)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 贷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及金额单 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五) 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 或同一关联人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下同)在 30 万元以下,或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需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 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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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0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 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 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 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 则 ..................................................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301102770237。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501、 5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612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 计 3,87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61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612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对外投资: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 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 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 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积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三)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 贷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及金额单 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五) 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 或同一关联人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下同)在 30 万元以下,或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需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 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章: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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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公司章程(2015年7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7-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五年七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 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 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 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 则 ..................................................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301102770237。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501、 5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144.5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 计 3,87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144.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144.5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对外投资: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 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 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 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积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三)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 贷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及金额单 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五) 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 或同一关联人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下同)在 30 万元以下,或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需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 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章: 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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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3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4-03-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四年三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 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 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 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 则 .................................................. 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301102770237。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501、 5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7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 计 3,87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17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17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对外投资: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 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 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 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积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三)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 贷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及金额单 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五) 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 或同一关联人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下同)在 30 万元以下,或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需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 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 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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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8-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三年八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 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 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 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 则 .................................................. 41 2-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301102770237。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501、 5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7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2-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2-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2-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2-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 计 3,87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17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17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2-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1-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1-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2-1-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1-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1-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1-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2-1-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2-1-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2-1-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2-1-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2-1-2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2-1-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2-1-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2-1-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2-1-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1-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对外投资: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 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 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 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积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三)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 贷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及金额单 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五) 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 或同一关联人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下同)在 30 万元以下,或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需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 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1-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2-1-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1-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1-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2-1-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2-1-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2-1-3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 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 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 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 2-1-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股东如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相应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2-1-3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2-1-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1-3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2-1-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2-1-4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2-1-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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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9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2-10-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 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 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 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 则 .................................................. 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301102770237。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9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司股份于 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501、 5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7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 计 3,870.00 100.000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17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17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 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 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 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对外投资: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 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 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 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积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 贷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及金额单 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五) 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 或同一关联人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下同)在 30 万元以下,或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需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 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 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 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 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股东如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相应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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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7-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4-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9 第三节 股份转让.............................................................................................. 10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1 第一节 股 东.................................................................................................. 11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 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 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 则 ..................................................................................................... 43 4-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 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301102770237。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公 司股份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 line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501、 5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7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4-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 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长春 1366.8900 35.3201% 郑康 223.9050 5.7856% 招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19.2500 5.6653% 4-4-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肖映辉 175.2600 4.5286% 魏锋 174.5700 4.5108% 徐江 171.1200 4.4217% 屈鸿京 170.7750 4.4128% 包海亮 164.5650 4.2523% 宫兴华 131.7900 3.4054% 赵伟宏 102.1200 2.6387% 吴雄 92.1150 2.3802% 李淮滨 85.2150 2.2019% 石甘德 72.4500 1.8720% 吴绍凡 69.0000 1.7829% 梁波林 49.3350 1.2748% 黄祖超 32.7750 0.8469% 徐亚丽 29.3250 0.7577% 张慧敏 27.9450 0.7221% 苑景华 18.6300 0.4814% 赵一飞 18.2850 0.4724% 张鹏 16.9050 0.4368% 李勇(身份证号码: 15.8700 0.4101% 330106197303170456) 范志琴 15.8700 0.4100% 李小军 14.8350 0.3833% 张浩 14.8350 0.3833% 李勇(身份证号码: 13.1100 0.3388% 530112196604200575) 童行鹏 12.7650 0.3298% 刘铭 12.4200 0.3209% 郑欣 12.0750 0.3120% 王彦彬 11.7300 0.3031% 谢国勇 10.6950 0.2764% 肖章琛 10.0050 0.2585% 杨小强 9.3150 0.2407% 刘志军 8.9700 0.2318% 叶青 8.2800 0.2140% 徐俊 8.2800 0.2140% 江小兵 8.2800 0.2140% 桂志明 8.2800 0.2140% 王劲 7.2450 0.1872% 牛国义 6.9000 0.1783% 韩永海 6.5550 0.1694% 4-4-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周有庆 6.5550 0.1694% 王林 6.5550 0.1694% 陈君 6.2100 0.1605% 孙志国 5.1750 0.1337% 苟廷峰 4.8300 0.1248% 颜东平 3.7950 0.0981% 高叶 3.7950 0.0981% 马廷 3.7950 0.0981% 吕燕 7.9100 0.2044% 王培嘉 6.5900 0.1703% 丁万松 6.5900 0.1703% 贾广军 6.5900 0.1703% 耿云 5.9300 0.1532% 郝朝勇 5.9300 0.1532% 温馨 4.9400 0.1276% 刘冠宇 4.9400 0.1276% 孙世胜 4.9400 0.1276% 李亮 4.6100 0.1191% 魏瑞峰 4.2800 0.1106% 林挺 4.2800 0.1106% 李明 3.6200 0.0935% 代利辉 3.6200 0.0935% 陈磊 3.2900 0.0850% 张瑛 3.2900 0.0850% 杨国雄 3.2900 0.0850% 岑波 3.1800 0.0822% 高伟飞 2.9600 0.0765% 丁成华 2.9600 0.0765% 张木书 2.8300 0.0731% 胡苗勇 2.7200 0.0703% 周金平 2.6400 0.0682% 王亚锋 2.4700 0.0638% 黄宁 2.4600 0.0636% 肖盛 2.3100 0.0597% 陈梅 2.3100 0.0597% 汤筱鹿 2.3100 0.0597% 白景泉 2.2600 0.0584% 李志勇 2.1800 0.0563% 王超 2.1400 0.0553% 冯毅 2.1400 0.0553% 4-4-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黄秦香 2.1300 0.0550% 邓林 2.0500 0.0530% 宋为斗 2.0100 0.0519% 余松 1.9800 0.0512% 杨永昌 1.9800 0.0512% 余合朋 1.8500 0.0478% 管晶晶 1.8400 0.0475% 庄锐 1.8100 0.0468% 李晨曦 1.8000 0.0465% 徐春春 1.6500 0.0426% 莫俊喜 1.6500 0.0426% 董钊 1.6500 0.0426% 何鹏辉 1.6500 0.0426% 曾毅平 1.5200 0.0393% 王旭 1.4800 0.0382% 安宣部 1.4800 0.0382% 鲁贤龙 1.4800 0.0382% 贾鸿莉 1.4200 0.0367% 李湛 1.4200 0.0367% 刘晓梅 1.3200 0.0341% 罗专 1.2900 0.0333% 曹红丽 1.2800 0.0331% 余路路 1.2400 0.0320% 张伍仔 1.1500 0.0297% 陈亮 1.1500 0.0297% 鲍时超 1.1500 0.0297% 李生 1.0500 0.0271% 陈继 0.9900 0.0256% 禹建良 0.9900 0.0256% 王宝辉 0.9900 0.0256% 季文波 0.9900 0.0256% 陈德银 0.9900 0.0256% 陈秋毅 0.9900 0.0256% 梅欣 0.9900 0.0256% 李宏广 0.9900 0.0256% 梁根雄 0.8200 0.0212% 雷涛 0.8200 0.0212% 柯善志 0.8200 0.0212% 许伟强 0.8200 0.0212% 曹林建 0.8200 0.0212% 4-4-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股东姓名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史丛颜 0.8200 0.0212% 王湖芳 0.8200 0.0212% 赵学飞 0.8200 0.0212% 李坤圣 0.8200 0.0212% 刘长进 0.8200 0.0212% 张慧能 0.8200 0.0212% 陈思专 0.8200 0.0212% 孔利钱 0.7200 0.0186% 刘科进 0.6600 0.0171% 潘洪振 0.6600 0.0171% 邱书洋 0.6600 0.0171% 王小勇 0.6600 0.0171% 黄杰 0.6600 0.0171% 金伟峰 0.6600 0.0171% 王长江 0.6600 0.0171% 王阳 0.6600 0.0171% 林立 0.6600 0.0171% 黄延彬 0.6600 0.0171% 张帅 0.6600 0.0171% 施春 0.6600 0.0171% 崔佳 0.6600 0.0171% 蔡函真 0.6600 0.0171% 于淳 0.6600 0.0171% 葛小东 0.6600 0.0171% 黎炳亮 0.6600 0.0171% 李全龙 0.6600 0.0171% 董智敏 0.4900 0.0127% 刘娘送 0.4900 0.0127% 张华 0.4900 0.0127% 罗睿 0.4900 0.0127% 叶晓虎 0.4900 0.0127% 王瑞锋 0.4900 0.0127% 吴舒新 0.4100 0.0106% 江帆 0.4000 0.0103% 陈瑶 0.3300 0.0085% 李保龙 0.3300 0.0085% 任向玉 0.3300 0.0085% 齐玉娟 0.3300 0.0085% 吴丽香 0.3300 0.0085% 合 计 3,870.00 100.0000% 4-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17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17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4-4-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4-4-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4-4-1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4-4-1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4-1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投票、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4-1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 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七)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八)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九)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十)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4-4-1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4-4-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4-4-1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4-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4-4-1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4-4-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4-4-2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4-4-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 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 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 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4-4-2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3)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 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 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 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 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 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4-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4-2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4-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4-4-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五年。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4-4-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对外投资: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 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 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 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积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4-4-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三)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 贷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及金额单 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 的权限; (五) 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 或同一关联人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下同)在 30 万元以下,或公司与其关联法人 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需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其关 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其关联法 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4-4-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 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4-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4-3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4-4-3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4-4-3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4-4-3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4-4-3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 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 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 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二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4-4-3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五) 公司股东如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相应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4-4-3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 送达日期。 4-4-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4-4-4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4-4-4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4-4-4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4-4-4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19日 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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