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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公司章程(2024年4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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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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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公司章程(2023年11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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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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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公司章程(2023年10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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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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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公司章程(2021年7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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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09 |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股份转让. 8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股东. 9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董事会. 26
第一节董事. 26
第二节独立董事... 29
第三节董事会. 30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监事会. 37
第一节监事. 37
第二节监事会. 38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9
第二节内部审计... 43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通知. 43
第二节公告. 44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8
第十二章附则. 48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公司于 2011年 4月 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月 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锦带路 88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3,718,564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电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雷达设备的设计、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和服务;专用设备修理、通讯设备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销售汽车、手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租赁机械设备(不含汽车租赁);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以下仅限分公司经营:生产手机;生产、制造数字调度设备、专用通信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 净资产折股 18.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 净资产折股 2.0%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593,718,564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证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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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具备 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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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万元。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尤其就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零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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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公司章程》(2021年4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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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28 |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 2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9
第三节 董事会...................................................... 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 43
第二节 公告.........................................................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1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7
第十二章 附 则........................................................ 48
2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4,613,97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3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
电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雷达设备的设
计、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和服务;销售汽车、手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租赁机械设备(不含汽车租赁);出租办公用房;
出租商业用房;以下仅限分公司经营:生产手机;生产、制造数字调度设备、专
用通信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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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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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4,613,97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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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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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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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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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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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
程序执行:
(一) 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
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 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
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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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
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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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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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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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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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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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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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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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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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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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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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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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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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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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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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每届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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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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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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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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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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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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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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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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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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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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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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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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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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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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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
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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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尤其就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形成
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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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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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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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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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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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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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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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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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公司章程(2020年6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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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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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6
第一节 董事 ...................................................... 2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9
第三节 董事会..................................................... 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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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7
第十二章 附 则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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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4,613,97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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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制造数字调度设备、专用通信设备;
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电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
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
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和服务;销售汽
车、手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租赁机器设备、
租赁办公用房、租赁商业用房等;以下仅限分公司经营:生产手机。(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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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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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4,613,97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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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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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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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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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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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
程序执行:
(一) 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
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 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
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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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
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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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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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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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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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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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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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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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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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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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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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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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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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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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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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每届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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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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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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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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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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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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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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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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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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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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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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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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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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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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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
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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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尤其就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形成
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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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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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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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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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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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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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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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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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公司章程(2019年8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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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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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 2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9
第三节 董事会...................................................... 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 43
第二节 公告.........................................................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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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7
第十二章 附 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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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4,926,38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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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制造数字调度设备、专用通信设备;
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电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
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
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和服务;销售汽
车、手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租赁机器设备、
租赁办公用房、租赁商业用房等;以下仅限分公司经营:生产手机。(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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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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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4,926,38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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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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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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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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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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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
程序执行:
(一) 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
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 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
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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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
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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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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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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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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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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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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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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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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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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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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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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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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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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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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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每届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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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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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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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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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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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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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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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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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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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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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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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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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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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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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
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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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尤其就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形成
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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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 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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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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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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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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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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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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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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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公司章程(2018年3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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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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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 ........................................................ 2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9
第三节 董事会 ...................................................... 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 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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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4,926,38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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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制造数字调度设备、专用通信设备;
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电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
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
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和服务;销售汽
车、手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租赁机器设备、
租赁办公用房、租赁商业用房等;以下仅限分公司经营:生产手机。(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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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4,926,38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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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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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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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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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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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
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
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
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
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
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
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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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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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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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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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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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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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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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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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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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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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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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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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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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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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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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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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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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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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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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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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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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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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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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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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人力资源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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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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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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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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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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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
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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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尤其就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形成
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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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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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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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名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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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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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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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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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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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公司章程(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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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20 |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 ........................................................ 2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9
第三节 董事会 ...................................................... 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 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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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7,332,50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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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制造数字调度设备、
专用通信设备。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电
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开发、集
成、安装、调试和服务;销售车辆(不含 9 座以下乘用车);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移动终端生产、研发、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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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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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7,332,50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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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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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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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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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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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
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
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
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
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
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
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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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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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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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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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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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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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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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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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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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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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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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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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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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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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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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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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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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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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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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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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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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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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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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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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人力资源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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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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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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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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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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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
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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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尤其就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形成
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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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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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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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名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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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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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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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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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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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公司章程(2015年12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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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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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 ........................................................ 2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9
第三节 董事会 ...................................................... 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 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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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1,015,77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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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制造数字调度设备、
专用通信设备。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电
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开发、集
成、安装、调试和服务;销售车辆(不含 9 座以下乘用车);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移动终端生产、研发、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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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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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1,015,77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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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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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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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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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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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
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
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
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
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
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
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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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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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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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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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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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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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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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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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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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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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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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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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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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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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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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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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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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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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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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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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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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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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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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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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人力资源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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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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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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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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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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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
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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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尤其就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形成
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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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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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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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名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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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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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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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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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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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9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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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9-10 |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 2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9
第三节 董事会...................................................... 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 43
第二节 公告.........................................................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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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7
第十二章 附 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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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2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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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运营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制造数字调度设备、
专用通信设备。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电
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开发、集
成、安装、调试和服务;销售车辆(不含 9 座以下乘用车);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移动终端生产、研发、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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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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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2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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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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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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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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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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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
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
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
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
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
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
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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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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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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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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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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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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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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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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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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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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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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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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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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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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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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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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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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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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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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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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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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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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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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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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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人力资源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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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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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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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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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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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
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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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尤其就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形成
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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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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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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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名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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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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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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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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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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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6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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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6-16 |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 2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9
第三节 董事会...................................................... 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 43
第二节 公告.........................................................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7
第十二章 附 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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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2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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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运营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制造数字调度设备、
专用通信设备。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电
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开发、集
成、安装、调试和服务;应急通信车、应急指挥车、专用保障车、监测车、工程
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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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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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2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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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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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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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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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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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
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
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
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
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
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
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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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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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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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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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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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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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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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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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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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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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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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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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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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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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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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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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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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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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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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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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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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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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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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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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人力资源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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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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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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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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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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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
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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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尤其就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形成
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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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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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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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名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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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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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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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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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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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1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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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1-11 |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8
第三节 董事会...................................................... 29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35
第一节 监事........................................................ 35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1
第一节 通知........................................................ 41
第二节 公告.........................................................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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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二章 附 则........................................................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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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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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运营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制造数字调度设备、
专用通信设备。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电
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开发、集
成、安装、调试和服务;应急通信车、应急指挥车、专用保障车、监测车、工程
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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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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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6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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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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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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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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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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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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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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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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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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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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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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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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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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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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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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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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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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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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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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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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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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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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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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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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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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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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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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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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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人力资源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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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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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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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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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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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
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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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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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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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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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报纸名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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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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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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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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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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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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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4-19 |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8
第三节 董事会...................................................... 29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35
第一节 监事........................................................ 35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1
第一节 通知........................................................ 41
第二节 公告.........................................................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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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二章 附 则........................................................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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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地锦路 5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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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运营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制造数字调度设备、
专用通信设备。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电
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开发、集
成、安装、调试和服务;应急通信车、应急指挥车、专用保障车、监测车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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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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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6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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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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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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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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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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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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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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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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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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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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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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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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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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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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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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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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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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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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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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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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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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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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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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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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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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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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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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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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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人力资源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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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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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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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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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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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
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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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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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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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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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报纸名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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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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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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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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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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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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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8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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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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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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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8
第三节 董事会...................................................... 29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35
第一节 监事........................................................ 35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1
第一节 通知........................................................ 41
第二节 公告.........................................................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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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二章 附 则........................................................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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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地锦路 5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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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运营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制造数字
调度设备、专用通信设备。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
控设备、电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
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和服务;应急通信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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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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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6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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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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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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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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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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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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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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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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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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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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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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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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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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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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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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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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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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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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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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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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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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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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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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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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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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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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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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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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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人力资源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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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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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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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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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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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
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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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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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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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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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报纸名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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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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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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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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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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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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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1年12月)(查看PDF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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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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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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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8
第三节 董事会............................................................................................................. 29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 监事会..................................................................................................................... 35
第一节 监事................................................................................................................. 35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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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二章 附 则.................................................................................................................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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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地锦路 5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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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运营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制造数字
调度设备、专用通信设备。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
控设备、电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
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和服务;应急通信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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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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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 2100 万社会公众股,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发起人股份占 75%,社会公众股份占 25%。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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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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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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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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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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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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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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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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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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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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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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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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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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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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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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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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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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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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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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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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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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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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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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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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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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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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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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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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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人力资源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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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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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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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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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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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遵守如下
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拟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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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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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名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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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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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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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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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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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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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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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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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8
第三节 董事会...................................................... 29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35
第一节 监事........................................................ 35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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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二章 附 则........................................................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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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佳讯飞鸿电气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6118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axun Feihong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地锦路 5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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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运营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创造稳定而丰厚的收益,
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制造数字
调度设备、专用通信设备。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安防设备、监
控设备、电气机械、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办公用机械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信及自动化控制、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
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和服务;应急通信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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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林菁 1304.1000 净资产折股 20.7000%
郑贵祥 1077.3000 净资产折股 17.1000%
王翊 875.7000 净资产折股 13.9000%
刘文红 459.9000 净资产折股 7.3000%
韩江春 447.3000 净资产折股 7.1000%
林淑艺 1134.0000 净资产折股 18.0000%
甘文玉 49.8935 净资产折股 0.7920%
李敬东 19.0298 净资产折股 0.3021%
周军民 102.2736 净资产折股 1.6234%
刘思明 193.2579 净资产折股 3.0676%
张农 13.9098 净资产折股 0.2208%
冯军 51.7350 净资产折股 0.8212%
卢元定 15.0847 净资产折股 0.2394%
李英成 19.0065 净资产折股 0.3017%
杨俊兰 16.8834 净资产折股 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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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洪政 12.2245 净资产折股 0.1940%
朱亚茹 12.2945 净资产折股 0.1952%
孔建君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牛冬 11.4206 净资产折股 0.1813%
史仲宇 146.7956 净资产折股 2.3301%
李美英 95.2222 净资产折股 1.5115%
李红 54.9984 净资产折股 0.8730%
陈碧明 50.2494 净资产折股 0.7976%
王彤 126.0000 净资产折股 2.0000%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 2100 万社会公众股,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发起人股份占 75%,社会公众股份占 25%。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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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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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锁
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该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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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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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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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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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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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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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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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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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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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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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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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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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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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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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
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八十四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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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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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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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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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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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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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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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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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成交金
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不超过百
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范围内对交易有审核的权限。但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必须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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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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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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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人力资源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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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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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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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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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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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遵守如下
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拟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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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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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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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名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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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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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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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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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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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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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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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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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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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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