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4-25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板卡;预计向南京瑞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电机”)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伺服电机。公司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及采购产品金额分别为11.53万元、0万元;华大电机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同类产品金额为103.35万元。
公司及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板卡及伺服电机产品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7%;公司向南京锐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3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产品是业务拓展正常所需。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特别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1.53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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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4-25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板卡;预计向南京瑞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电机”)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伺服电机。公司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及采购产品金额分别为11.53万元、0万元;华大电机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同类产品金额为103.35万元。
公司及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板卡及伺服电机产品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7%;公司向南京锐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3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产品是业务拓展正常所需。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特别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03.35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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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4-25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板卡;预计向南京瑞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电机”)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伺服电机。公司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及采购产品金额分别为11.53万元、0万元;华大电机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同类产品金额为103.35万元。
公司及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板卡及伺服电机产品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7%;公司向南京锐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3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产品是业务拓展正常所需。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特别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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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4-25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板卡;预计向南京瑞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电机”)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伺服电机。公司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及采购产品金额分别为11.53万元、0万元;华大电机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同类产品金额为103.35万元。
公司及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板卡及伺服电机产品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7%;公司向南京锐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3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产品是业务拓展正常所需。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特别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4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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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4-25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板卡;预计向南京瑞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电机”)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伺服电机。公司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及采购产品金额分别为11.53万元、0万元;华大电机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同类产品金额为103.35万元。
公司及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板卡及伺服电机产品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7%;公司向南京锐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3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产品是业务拓展正常所需。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特别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2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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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4-25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板卡;预计向南京瑞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电机”)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伺服电机。公司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及采购产品金额分别为11.53万元、0万元;华大电机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同类产品金额为103.35万元。
公司及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板卡及伺服电机产品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7%;公司向南京锐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3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产品是业务拓展正常所需。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特别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3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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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4-25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板卡;预计向南京瑞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电机”)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伺服电机。公司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及采购产品金额分别为11.53万元、0万元;华大电机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同类产品金额为103.35万元。
公司及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板卡及伺服电机产品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7%;公司向南京锐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3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产品是业务拓展正常所需。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特别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9.28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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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4-25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板卡;预计向南京瑞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电机”)预计向关联方南京锐普德销售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伺服电机。公司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及采购产品金额分别为11.53万元、0万元;华大电机2013年向南京锐普德销售同类产品金额为103.35万元。
公司及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板卡及伺服电机产品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7%;公司向南京锐普德采购委托加工的零部件预计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3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大电机向南京锐普德销售产品是业务拓展正常所需。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特别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42.7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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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1-07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概述: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中数控”)拟与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投资”)、武汉合旭控股有限公司、武汉红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科技创新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史玉升(代表团队)共同出资设立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华科三维”),华科三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产业集团专利作价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0%;华工投资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武汉合旭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武汉红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武汉科技创新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史玉升(代表团队)专利作价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关联关系情况:
产业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工投资为产业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产业集团、华工投资等投资方合资设立华科三维事项,构成了公司与产业集团、华工投资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400万元参股华科三维,占华科三维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6.67%;产业集团专利作价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0%;华工投资出资为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武汉合旭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武汉红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武汉科技创新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史玉升(代表团队)专利作价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华科三维主要从事计算机、光机电、3D打印一体化技术相关材料、设备、测量、软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等。
四、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华中数控的影响
大力发展3D打印项目是国家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参股设立华科三维有利于公司在3D打印业务及相关领域的业务拓展。 |
交易类别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交易金额 | 1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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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1-07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概述: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中数控”)拟与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投资”)、武汉合旭控股有限公司、武汉红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科技创新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史玉升(代表团队)共同出资设立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华科三维”),华科三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产业集团专利作价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0%;华工投资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武汉合旭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武汉红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武汉科技创新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史玉升(代表团队)专利作价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关联关系情况:
产业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工投资为产业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产业集团、华工投资等投资方合资设立华科三维事项,构成了公司与产业集团、华工投资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400万元参股华科三维,占华科三维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6.67%;产业集团专利作价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0%;华工投资出资为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武汉合旭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武汉红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武汉科技创新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史玉升(代表团队)专利作价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华科三维主要从事计算机、光机电、3D打印一体化技术相关材料、设备、测量、软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等。
四、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华中数控的影响
大力发展3D打印项目是国家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参股设立华科三维有利于公司在3D打印业务及相关领域的业务拓展。 |
交易类别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交易金额 | 8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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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1-07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东莞华科工研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2013年4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华中数控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450万
元与华中科技大学下属企业东莞华科工研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东
莞华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该投资事项以下简称“东莞投资”),亦属于受同一主体(华中科技大学)控制的关联交易。 |
交易类别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交易金额 | 45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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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7-22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武汉新威奇科技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概述:本公司联营公司武汉新威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奇”)拟增资扩股,增资总金额为1200万元,按净资产每股3元增资。其中本公
司增资476万元,保持原39.66%的股权比例不变,仍为新威奇第一大股东;其
他股东共计增资724万元。本次增资后新威奇注册资本增至982万元(800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上述增资全部为现金投入。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以8 票同意(董事李晓涛回避表决)、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对新威奇增资476万元,并授权公司经营层推进上述增资事项。本次增资的前提条件
为:第一,本公司与新威奇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39%)结成一致行
动人,使本公司在新威奇股东会中控制过半数的表决权;第二,本公司向新威奇委派2名董事及1名财务总监,使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共同委派的董事在新威奇董事会中占多数。
2、关联关系情况:因公司董事、总裁李晓涛先生兼任新威奇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与新威奇
的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476万元,根据《深交所创业板公司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华中数控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向新威奇增资476万元:第一,本公司与新威奇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39%)结成一致行动人;第二,本公司向新威奇委派2名董事及1名财务总监。
本次增资将有助于新威奇扩大产能、提升盈利能力,并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提升技术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加强对新威奇的控制和监管,促进投资收益的提高。 |
交易类别 |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
交易金额 | 12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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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4-22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大连高金数控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产品的价格,须按本条的总原则和顺序确定:
(1)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
(2)凡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
(3)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
(4)如果前三种价格都没有或无法在实际产品买卖中适用以上定价原则的,
执行协议价。 |
交易简介 |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4-22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产品的价格,须按本条的总原则和顺序确定:
(1)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
(2)凡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
(3)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
(5)如果前三种价格都没有或无法在实际产品买卖中适用以上定价原则的,
执行协议价。 |
交易简介 |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8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4-22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大连高金数控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产品的价格,须按本条的总原则和顺序确定:
(1)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
(2)凡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
(3)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
(6)如果前三种价格都没有或无法在实际产品买卖中适用以上定价原则的,
执行协议价。 |
交易简介 |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535.93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4-22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产品的价格,须按本条的总原则和顺序确定:
(1)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
(2)凡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
(3)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
(7)如果前三种价格都没有或无法在实际产品买卖中适用以上定价原则的,
执行协议价。 |
交易简介 |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70.42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4-22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产品的价格,须按本条的总原则和顺序确
定: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凡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
行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如果
前三种价格都没有或无法在实际产品买卖中适用以上定价原则的,执行协议
价。”。 |
交易简介 |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0.07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12-31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华中科技大学 |
定价依据 | 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根据正常合作技术研究及行业惯例,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价格。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概述: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公司实
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签署《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下一代智能型高档数控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续签《技术合作框架协议》和《技术许可使用合同》。
2、关联关系情况:因华中科技大学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3、2012 年12 月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零一二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以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下一代智能型高档数控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协议书>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续签<技术合作框架协议>和<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的议案》(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由于董事长陈吉红、董事童俊因在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任职,故关联董事陈吉红先生、童俊先生对本次会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两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合作协议书》所构成的关联交易涉及交易金额为2000 万元;公司与华
中科技大学续签的《技术合作框架协议》和《技术许可使用合同》未涉及具体交易金额。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合作协议书》的签订在明确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双方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促进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双方共同完成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课题任务,有利于不断提升公司数控技术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于公司发展具有现实需要和战略性意义。
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签订的《技术合作框架协议》和《技术成果归属确认及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均已超过三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4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需要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重新签订《技术合作框架协议》和《技术许可使用合同》。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为技术研发费用,具备公允性;本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
3、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由于本次关联交易涉及协议执行期限比较长,存在项目实施进度及完成情况不确定性的风险。 |
交易类别 | 许可协议 |
交易金额 | 2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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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4-06 |
甲公司 | 华中数控 |
乙公司 | 武汉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关联方向本公司采购价格与第三方定价之间不存在明显差异,关联方向本公司销售的价格与向第三方销售的价格之间也不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与公司之间的产品交易价格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及交易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执行,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向关联方登奇机电采购其生产的电机(主要产品为交流伺服电机,交流伺服变频电机),预计 2012 年度采购总额不超过 2600万元。
2、公司向关联方华大电机采购其生产的电机(主要产品为交流永磁同步伺服电机、三相混合式步进电机、三相磁阻式步进电机),预计 2012年采购总额不超过 2000万元。
3、公司向关联方登奇机电、大连高金销售本公司生产的数控装置和伺服驱动装置(主要产品为世纪星HNC系列数控装置、HSV系列伺服驱动装置),预计
2012年销售总额不超过 3300万元。
上述向关联方登奇机电、华大电机采购所生产的电机按同类产品累计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预计总额 4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96%;向关联方登奇机电、大连高金销售公司生产的数控装置和伺服驱动装置按同类产品累计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预计总额 3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构成需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着就近互利原则,经比较性价比,从登奇机电和华大电机购入生产所需配件,有助于公司及时采购到所需的材料,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向大连高金销售产品是业务拓展正常所需。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特别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26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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