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6) "600879" ["PaperCode"]=> string(6) "600879" ["Bourse"]=> string(4) "上海"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8) "航天电子" ["CorpId"]=> string(7) "1600879"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h" } 航天电子(600879)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航天电子

- 600879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4
公告日期2009-04-2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1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被告方北京盈投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700.4465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盈投公司于1998年8月19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盈投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亿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8月19日至2001年8月18日,贷款利率按月息6.5175‰计算,按季结息。同日原告又与公司(当时名称为武汉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至2003年9月21日,盈投公司共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77004464.86元,共计277004464.86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在审理本项诉讼过程中查明,盈投公司作为原告,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了西四支行,案由为房产转让纠纷,该案已于2003年8月25日立案,案号为(2003)高民初字第805号,盈投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国宾6号楼转让协议》的效力,判令西四支行退回购房款1.67亿元及利息损失59914735.7元并赔偿其它经济损失7034315.69元,共计233949051.39元,案件尚在审理中。法院认为,该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国宾6号楼转让协议》效力的最终认定、《国宾6号楼转让协议》最终是否解除,与本案纠纷所涉及的贷款用途、贷款数额及本公司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之间存在关联性,本案的审理需要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公司于2004 年12 月14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担保诉讼案中止诉讼。 2008 年4 月24 日,中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公司因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涉及公司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向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并出具《反担保承诺函》:中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为公司的涉讼担保责任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如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由中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获得上述反担保承诺,能够消除公司担保诉讼案的财务风险,如果公司因担保诉讼案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将依据《反担保承诺函》向中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索,要求其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避免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31
公告日期2008-01-31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3-08
原告方北京盈投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394.9051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8月,盈投公司因其与西四支行之间的房产转让纠纷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四支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5日立案,盈投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1998年西四建行为解决其自身的楼堂馆所国宾6号楼问题,主动找到盈投公司让其购买国宾6号楼,价格为1.67亿元,在盈投公司无力购买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贷给盈投公司2亿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房款。双方于1998年8月19日签定了1998年工流字第046号《借款合同》,1998年8月31日,西四支行从盈投公司贷款帐户划走1.67亿元,用于支付房款,1998年9月2日,盈投公司与西四支行签定《国宾6号楼转让协议》,约定西四支行将国宾6号楼出让给盈投公司并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出让价为1.67亿元。其后,被告严重违约,迟延交房达一年半之久,至今不能为该房办理产权证,致使盈投公司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造成巨大经营困难和巨额损失。盈投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国宾6号楼转让协议》的效力,判令西四支行退回购房款1.67亿元及利息损失59914735.7元,并赔偿其它经济损失7034315.69元,共计233949051.39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4 年12 月14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担保诉讼案中止诉讼。目前该案仍处于中止状态,不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构成影响。2008 年4 月24 日,中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公司因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涉及公司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向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并出具《反担保承诺函》:中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为公司的涉讼担保责任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如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由中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获得上述反担保承诺,能够消除公司担保诉讼案的财务风险,如果公司因担保诉讼案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将依据《反担保承诺函》向中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索,要求其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避免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