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9 |
公告日期 | 2010-02-09 |
案件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于1998 年7 月23 日签订了租赁协议,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上海市淮海中路768 号(新歌商厦)三楼部分以及四楼全部共计1789.03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租期10 年,从1998 年8 月9 日至2008 年8 月8 日,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在7 天内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房屋权利人,2008 年8 月8 日起原租赁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签订续租合同,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面也无续约意向,但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并没有退出,双方正在进行相关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年度已收到按原合同条款标准支付的12 个月租金2,344,993.20 元。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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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01 |
公告日期 | 2008-02-01 |
案件名称 | 拖欠租金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益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荣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6 月28 日本公司与上海荣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本公司将上海市淮海中路1 号柳林大厦101、201 54-夹、301、401、501、601 的建筑面积共14,809.14 平方米商业用房租赁给上海荣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隆公司”),租赁期限10 年,自2005 年11 月1 日至2015 年10 月30 日,租金为3,000 万元人民币/年,第五年起每二年递增5%。
2006 年内,本公司确认租金收入1,356 万元。自2006 年6 月1日起荣隆公司拖欠租金,因此,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荣隆公司。2006 年12 月11 日该案件法院业已受理。
2006 年12 月19 日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荣隆公司进行财产诉讼保全。
2007 年2 月5 日荣隆公司就本案提出反诉。双方纠纷期间,本公司未收到荣隆公司欠租。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12 月2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79-1 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支持本公司的请求。
为尽快解决本案,收回物业,本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法院的主持下,同意调解。2007 年11 月2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民法院发出(2006)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79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有:1、本公司与荣隆公司于2007 年11 月20 日解除《租赁合同》,荣隆公司限期搬离租赁房屋。2、荣隆公司将全部10 家转租户转租合同等租赁资料原件,并同时将出租房屋按现状归还本公司;截止至2007 年11 月30 日,荣隆公司尚未收取的上述转租户拖欠的租金债权转归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其主张权利,转租户已付荣隆公司租金归荣隆公司所有。3、租赁期间,荣隆公司在上述出租房屋内的装饰、不可拆卸及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补偿荣隆公司装修费共计人民币1050 万元。4、荣隆公司已交付本公司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750 万元,双方确认抵作荣隆公司尚欠租金,租金部分双方结清。5、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10 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1,020 元由本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958 元由荣隆公司负担。
2008 年1 月16 日,本公司与荣隆公司进行了租赁房屋及原转租户资料的移交工作。目前,本公司对柳林商场的租赁情况进行了梳理,原10 家转租户租赁面积9209.14 平方米,尚有5600 平方米场地空置。对于原转租户,本公司正与之进行协商及合同变更,做好善后事宜;对于空置场地,本公司积极招商,经研究,决定引进上海赛博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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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01 |
公告日期 | 2001-03-01 |
案件名称 | 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益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曹家渡街道联建益民公寓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益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曹家渡街道联建益民公寓产生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已于2000年5月24日通过静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结果为
诉讼争议的益民公寓16套商品房(原联建协议约定给予曹家渡街道的)1328平方米
全部归益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益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补偿人民币 265万元
给曹家渡街道。 |
判决日期 | 2000-05-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益民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被告的身份)通过诉讼结案净得了8
套商品房的收益,使益民公寓的成本下降。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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