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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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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28
公告日期2002-06-28
案件名称购销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0-11-23
原告方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恒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华洋电子科贸有限公司 赏广鸣 蒋秀云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5.61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3月9日本公司与天津恒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第二被告)签定加工定做影碟机的协议,并依约给付被告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335.61万元,被告天津恒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持该汇票贴现后未依约生产本公司定做产品,而是将此款项列入了本案另三被告:天津市华洋电子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秀云)(本案第三被告);赏广鸣(本案第四被告);蒋秀云(本案第五被告);账户下各10万元,余款被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本案第一被告)强行扣下,并起诉天津恒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上述余款偿还该支行的借款本息。本公司认为第一、二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权益,同时由于五被告的共同过错,导致本公司经济损失,因此成讼。本公司请求:1、 依法判令上述五被告返还本公司人民币335.61万元;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3、一切诉讼费用由第二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1)一中经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被告天津恒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5.61万元,并给付2000年7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天津市华洋电子科贸有限公司、赏广鸣、 蒋秀云在各自占有原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2-06-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2
公告日期2002-04-12
案件名称购销合同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12-22
原告方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恒业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1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2 月期间,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恒业电子有限公司产生购销合同货款纠纷 ,2000年12月22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天津恒业电子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
判决内容(2001)一中经初字第八号判决书判决如下:①被告天津恒业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1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30万元(截止至2001 年2月28日),2001年3月1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②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25
公告日期2001-12-25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9.7571 万元
案件描述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签定协议书一份,公司依约买断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2122Q彩电49058台,支付货款61138965元。根据协议,公司买断的彩电,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应负责分销其中的75%,并保证回款及时到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未交付彩电数量为5189台,未能依约履行分销协议及分销回款义务,致使本公司损失货款4097571元。为此,双方成讼,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①撤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经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②驳回上诉人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0702元、财产保全费26520元、证据保全费20000元以及鉴定费10000元,共计97222元,由上诉人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1-12-12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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