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4 |
公告日期 | 2010-05-14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
被告方 | 辽宁省轮船总公司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44.9001 万元 |
案件描述 | 被告辽轮公司1994年9月16日为了以香港海星航运公司名义向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借款,用于购买豪华客轮,向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申请开立以国华银行为受
益人、担保金额为450万美元的不可撤消担保函,担保期限六年。安信公司在1994年7月6日按辽轮公司要求向中国银行出具了不可撤消反担保函。同时, 辽轮公司向安信公司出具了以其全部收益和资产的转化价值做反担保的担保函。辽轮公司在国外融资到期后,除偿还部分借款外,剩余3,449,000.95美元的本金及利息未还。中国银行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向国华银行承担保函责任,偿付了上述款项,之后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以上款项及利息。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垫付3,449,000.95美元及利息535,672.96美元;支付保费1,247,490元人民币。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一、被告辽宁省轮船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垫款本金3449000.95美元及垫款利息535672.96美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对被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近日,公司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此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大民合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就上述案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关再审材料 |
受理法院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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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24 |
公告日期 | 2009-12-24 |
案件名称 | 信托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于2004 年11 月20 日与本公司签订了《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分别将两笔4000 万元信托资金交付本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书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指定,以贷款发放的形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专项用于河南新陵公路建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8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信托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有严重过错分别赔偿案件一、二的原告信托财产的损失本金及利息各4401.53 万元;赔偿案件三的原告本金及利息1054.73 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静安二(商)初字第322 号,判决如下:原告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11 月20 日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3 号的《河南新陵公路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无效。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诉人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322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3号《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有效。
本公司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被上诉人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2004 年11 月20 日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3 号的《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无效。
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沪二民三(商)终字第476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322 号民事判决;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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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24 |
公告日期 | 2009-12-24 |
案件名称 | 信托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04 年11 月20 日与本公司签订了《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分别将两笔4000 万元信托资金交付本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书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指定,以贷款发放的形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专项用于河南新陵公路建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信托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有严重过错分别赔偿案件一、二的原告信托财产的损失本金及利息各4401.53 万元;赔偿案件三的原告本金及利息1054.73 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静安二(商)初字第323 号,判决如下:原告太原威廉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1 月20 日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2 号的《河南新陵公路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无效。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诉人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323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威廉公司与安信信托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2《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有效。
本公司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被上诉人太原威廉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2004 年11 月20 日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2 号的《河南新陵公路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无效。
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沪二民三(商)终字第477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323 号民事判决;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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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24 |
公告日期 | 2009-12-24 |
案件名称 | 信托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张玲娟 |
被告方 |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张玲娟于2005 年10 月31 日与本公司签订了《设立信托确认书》和《资金信托合同》,将1000 万元信托资金交付本公司用于购买河南新陵公路建设项目公司股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和利息,股权回购方也未按约定予以股权回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0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张玲娟诉本公司信托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有严重过错分别赔偿案件一、二的原告信托财产的损失本金及利息各4401.53 万元;赔偿案件三的原告本金及利息1054.73 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静安二(商)初字第324 号,判决如下: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原告张玲娟与被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10 月31 日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5)HT1-WJ20051001号的《资金信托合同》和编号为安信(2005)HT1-WJ20051002 的《设立信托确认书》无效。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322 号、32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3 号《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有效;改判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2 号的《河南新陵公路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有效。
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安二(商)初字第322 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被上诉人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2004 年11 月20 日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3 号的《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无效。
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案件的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沪二民三(商)终字第478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324 号民事判决;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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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16 |
公告日期 | 2008-02-1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万通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456.2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04 年11 月20 日与本公司签订了《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分别将两笔4000 万元信托资金交付本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书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指定,以贷款发放的形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专项用于河南新陵公路建设。张玲娟于2005 年10 月31 日与本公司签订了《设立信托确认书》和《资金信托合同》,将1000 万元信托资金交付本公司用于购买河南新陵公路建设项目公司股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和利息,股权回购方也未按约定予以股权回购,,本公司也已经对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单位河南万通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有严重过错分别赔偿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信托财产的损失本金及利息各4401.53 万元;赔偿张玲娟本金及利息1054.73 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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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4 |
公告日期 | 2005-12-14 |
案件名称 | 托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天津市蓝天日化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48.39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天津市蓝天日化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2日与告被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委托资金1000万元。原告要求提前于2004年12月31日前还款,未得到被告允许,2005年5月22日协议期满催收未果。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投资收益、违约金合计1148.39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05年6月22日至实际给付日的滞纳金,要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48.3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中称:原告与被告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天津市蓝天日化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6日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天津市蓝天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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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22 |
公告日期 | 2005-06-22 |
案件名称 | 委托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8-05-05 |
原告方 | 云南保山地区金融市场 |
被告方 |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6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2年12月15日,由委托方云南省保山地区金融市场、受托方我司和借款方海口华立企业发展公司共同签订了资金委托贷款协议书。委托方提供1446万元,委托我公司贷款给海口华立企业发展公司,并在协议中明确了委托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利息、手续费及各方责任等。因海口华立企业发展公司无力偿还委托方贷款,98年5月5日云南保山地区金融市场起诉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偿还剩余1066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700万元。 |
判决内容 | 裁定我公司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实施本案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时,均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金融法规规定,以拆借之名,行贷款之实,当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尚有拆借资金1066万元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云南省保山市金融市场主张的利息及追款经济损失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1、撤销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保中经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云高经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
2、由本公司补偿给原云南省保山市金融市场(现保山地区金融市场清算组)流失款533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承担受理费105,864.7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01-13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认为按当时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之规定,本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2004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监字第141号民事裁定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
受理法院 | 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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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8 |
公告日期 | 2001-04-18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 |
被告方 | 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00.6237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4年,辽宁省轮船总公司(以下简称辽轮公司)和香港海星公司合作购买境外豪华客轮,并向香港国华银行贷款450万美元用于购船, 同期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接受辽轮公司申请,向香港国华银行出具了金额为450万美元,期限为6年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本公司于1994年7月6日为此事向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担保金额为450万美元及利息和费用之等值人民币金额,同时, 辽宁省轮船总公司向我公司出具了以其全部收益和资产的转化价值做反担保的担保函。
2000年8月16日, 省中行将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为辽轮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支付3,449,000.9美元及利息270,315.45美元, 并支付保费1,247,490元人民币(按当时美元汇价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6,236.63元)。 |
判决内容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撤回起诉。 |
判决日期 | 2001-03-0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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