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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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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融创经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25.1786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融创经纬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251,786 元人民币;2、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2,353,563 元人民币;3、要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2009 年11 月11 日,北京中电融创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13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融创经纬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服务价款八百二十五万一千七百八十六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四十八万五千九百四十七元六角九分(以八百二十五万一千七百八十六元为基数,自二00 八年六月一日起至二00 九年四月三十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融创经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10 年3 月1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7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10-03-19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或发回重审。 公司将进一步关注判决执行情况,有关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5
公告日期2009-08-25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329.3183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中国有线于2003年12月19日签订了《国家广播电视干线网升级改造试验项目系统设备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总价款为309,640,498元人民币(人民币叁亿零玖佰陆拾肆万零肆佰玖拾捌元整)。供货合同约定双方按工程联络会所规定的交货期和批量数或合同双方同意变更的交货期和批量数发运合同设备;中国有线分三期付清货款。第一期应在设备交货后90日内,支付合同设备总价85%的款项;第二期应在系统设备完成联合测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设备总价10%的款项;第三期应在设备交货后一年内,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5%的款项。 截至2006年10月16日,本公司根据供货合同要求并经中国有线核实已发送货物价值达260,795,834元人民币(人民币贰亿陆仟零柒拾玖万伍仟捌佰叁拾肆元整)。中国有线支付货款78,000,000元人民币(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尚欠货款182,795,834 元人民币(人民币壹亿捌仟贰佰柒拾玖万伍仟捌佰叁拾肆元整),违约金 50,497,349元人民币(人民币伍仟零肆拾玖万柒仟叁佰肆拾玖元整,按双方购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办法)。本次诉讼的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2,795,834元人民币(人民币壹亿捌仟贰佰柒拾玖万伍仟捌佰叁拾肆元整); 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497,349元人民币(人民币伍仟零肆拾玖万柒仟叁佰肆拾玖元整); 3、要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一亿四千三百六十七万六千四百五十八元九角; 二、驳回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日前,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08 年7 月10 日交纳了上诉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 年11 月4 日正式受理,暂未判决。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0
公告日期2005-12-20
案件名称履约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09
原告方北京埃迪恩电信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31.4800 万元
案件描述埃迪恩电信与吉林铁通签订了《铁通吉林分公司省内干线传输智能光网络设备试用合同》、《铁通吉林分公司长春城域网试用及购买合同》,约定由埃迪恩电信向吉林铁通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吉林铁通试用并购买,总价款分别为不低于人民币8800 万元人民币和不高于吉林铁通对此类项目公开招标的标底价格,埃迪恩电信按照合同约定已向吉林铁通提供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吉林铁通一直未履行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于2004 年8 月9 日向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出申请,要求吉林铁通继续履行前述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费用。埃迪恩电信分别于2005 年3 月7 日和2005 年3 月15 日收到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发出的《关于DM20040294 号网络设备试用合同争议案合并审理的决定》((2005)中国贸仲京字第00540 号)、《DM20040294 号网络设备试用合同争议案第二次开庭通知》,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于2005 年4 月7 日开庭审理本案。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前述两个合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迟延履行《铁通吉林分公司省内干线传输智能光网络设备试用合同》而应偿付的违约金人民币103.48万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8万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判决内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干线网合同》及《城域网合同》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干线网合同》部分价款人民币3,52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3.488万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城域网合同》价款人民币10,812,654.50元。 (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为408,4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款项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现已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08,475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用。 根据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做出之日起45天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系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判决日期2005-08-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4月30日,仲裁庭认为:鉴于案情复杂,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05年5月3日前作出裁决,建议仲裁委员会将本案的裁决期限延长三个月,即从2005年5月3日延长至2005年8月3日。仲裁委员会接受了仲裁庭的请求。 仲裁裁决后,公司积极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沟通,双方按仲裁意见就继续履行仲裁所涉及的《干线网合同》和《城域网合同》的后续工作进行了友好协商,现已达成协议,协议总额约为8,400 万元人民币。目前,公司已收到吉林铁通上述协议项下的首期付款5,412.9 万元。尚未收回的余款,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受理法院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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