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6) "600657" ["PaperCode"]=> string(6) "600657" ["Bourse"]=> string(4) "上海"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8) "信达地产" ["CorpId"]=> string(7) "1600657"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h" } 信达地产(600657)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信达地产

- 600657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青岛信达荣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青岛万博科贸发展公司 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1994 年10 月26 日,青岛信达与青岛万博科贸发展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开发位于青岛市东部开发区东海路南侧E-2 号地块,建设住宅、商业写字楼。因青岛万博科贸发展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义务,青岛信达将青岛万博科贸发展公司及新设立的项目公司: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996 年10 月8 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青岛信达与兴源公司达成《民事调解书》([1996]青民初字第32 号),确认兴源公司共交给青岛信达“兴源花园”房屋46 套。兴源公司陆续将46 套“兴源花园”房屋交付青岛信达。因兴源公司原因,青岛信达无法正常使用上述房屋,且因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开发手续不齐备等,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鉴于上述情况,青岛信达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 年10 月23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2)青执一字第43 号《执行通知》,要求兴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青岛信达发现上述房屋中的22 套已由兴源公司擅自出售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为维护自身权益,青岛信达对剩余的24 套房屋进行了产权备案登记,变更执行请求,要求兴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894.49 万元,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查封了兴源公司相应房产作为执行标的。根据青岛青房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 年4 月30 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书》(青房估字07-ZYJ002),上述房产经法院委托评估,在2007 年4 月30 日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499.89 万元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 年12 月11 日、2008 年5 月7 日委托拍卖行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后流拍。 因兴源公司就[1996]青民初字第32 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2009 年2 月17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监字第37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该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该案已经中止执行。该再审案已于2009年2 月24 日、2009 年3 月12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2009 年7 月22 日,青岛中院下达(2009)青民再初字第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兴源公司的再审申请,恢复该院《民事调解书》([1996]青民初字第32 号)的执行。 2009 年8 月2 日,兴源公司以不服青岛中院(2009)青民再初字第1 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 年1 月29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民再终字第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兴源公司的上诉。
受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30
公告日期2009-03-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08
原告方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昆山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3306.42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9 月28 日,本公司子公司上海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所属昆山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银泰”)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泰舜”)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银泰花园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将其“银泰花园”项目的159 幢别墅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委托给浙江泰舜施工建造,合同价款暂估为3,302.34 万元,采用可调价方式确定。2005 年7 月8 日,昆山银泰与浙江泰舜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浙江泰舜在2005 年7 月25日前将施工项目决算的全部资料交给昆山银泰及有关审价单位,审价结果确定后的30 日内,昆山银泰一次性向浙江泰舜结清工程余款。《补充协议书》签订后,浙江泰舜将施工项目决算资料交给昆山银泰及有关单位,送审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8,004.62 万元,但双方对审价事宜产生争议。根据昆山银泰出具的说明,其已向浙江泰舜支付4,700 万元工程款。 2005 年12 月8 日,浙江泰舜以昆山银泰欠付工程款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昆山银泰向浙江泰舜支付工程款3,306.42 万元及利息。
判决内容2006 年6 月11 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05)沪仲案字第1407 号《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昆山银泰向浙江泰舜支付人民币1,863.04万元。
判决日期2006-06-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和解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7 月6 日,浙江泰舜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昆山银泰向苏州中院申请不予执行。 2006 年9 月12 日,苏州中院作出(2006)苏中执字第0238-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昆山银泰公司不予执行的申请。昆山银泰因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申请复议。 2006 年11 月22 日,江苏高院作出(2006)苏执监字第323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苏州中院(2006)苏中执字第0238-1 号民事裁定书,对上海仲裁委员会(2005)沪仲案字第1407 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浙江泰舜向苏州中院对昆山银泰提起诉讼,请求苏州中院判令昆山银泰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04.62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263.51 万元。在审判长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浙江泰舜在苏州中院2007 年6 月26 日第二次开庭中要求昆山银泰支付人民币700 万元工程款,但昆山银泰不同意,并要求对工程款结算进行审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苏州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工程款审价单位。 2009 年2 月18 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2007)苏中民一初字第0015 号]。内容如下:根据鉴定结论,昆山银泰同意支付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余款320 万元并退还其剩余保证金50 万元。鉴定费35 万元由昆山银泰负担;案件受理费198,427 元、其他诉讼费(邮资费)600元,合计199,027 元由浙江泰舜负担。双方已履行完毕,上述费用已在重组评估时予以考虑。
受理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31
公告日期2004-12-3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被告方上海北大青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大青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8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由于借款9000万元逾期未归还,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提起诉讼。根据该裁定书,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查封了上海企发名下座落于上海市天山西路799号1号楼(建筑面积780.15平方米)、2号楼(建筑面积812.0平方米)、3号楼(建筑面积558.6平方米)、4号楼(建筑面积10680.39平方米)房屋,以及上海企发座落于上海市江苏街道38街坊27/1丘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该公司已于2004年9月14日向交行浦东分行提交了解决方案。
判决内容近日,上海企发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41号〕,根据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上海企发现已将全部借款9000万元人民币在判决书要求的期限内归还给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目前结案及申请撤封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22
公告日期2004-12-22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旭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北大青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大青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48号),由于在履行与旭辉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永升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转让长宁区江苏路房地产项目的协议书中出现纠纷,永升置业提起诉讼,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上海市江苏路街道38街坊27-1丘地块,或冻结被告名下1.91亿元等额财产。
判决内容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48号文),该院“准许原告旭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解除对被告上海北大青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海市江苏路街道38街坊27/1丘地块或人民币1.91亿元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判决日期2004-12-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裁定书,法院于2004年9月1日查封了上海企发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江苏路街道38坊27/1丘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2-29
公告日期2000-12-29
案件名称担保债务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2000-08
原告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 
被告方北京市天桥精密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今年 8月至12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就公司为北京市天桥精密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珠市口支行3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担保一事诉公司,要求公司对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审判决认定:“借款到期后,珠市口支行填写的《放款收回凭证》、《贷款证》已说明其将贷款本金 300万元收回,且其对两证真实性未予否认,此事实应视为珠市口支行已实现了该债权。
判决日期2000-12-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