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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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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04
公告日期2010-06-04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 
被告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 地址: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40 号 负责人:王晓,职务:行长 被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 号 法定代表人:杜淑明,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的最高余额6000 万元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承担到期债务本金36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主债务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至清偿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 诉讼的起因:主要内容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认为我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3600 万元已经到期,现要求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9 年11 月11 日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县支行诉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本案于2009年12 月14 日开庭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裁定,主要内容为:对被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印分理处开立的存款帐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6 个月,从2009 年11 月11 日至2010 年5 月11 日止,冻结期间暂停支付。 尚未判决。 为支持华纺银华的发展,经多次协商,在当地政府的支持推动下,农行射洪县支行形成了对华纺银华不良贷款实行"债务重组,借新还旧,分期偿还"的盘活方案,据此,公司与农行射洪县支行就上述案件达成了和解,农行射洪县支行向遂宁中院提出了撤诉;遂宁中院于2010 年6 月2 日做出了(2009)遂中民初字第13-6 号《民事裁定书》和(2009)遂中民初字第13-10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农行射洪县支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8 万元减半收取11.09 万元,由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解除了对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印支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的冻结。
受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22
公告日期2009-10-22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射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6.4117 万元
案件描述华纺银华公司于1999 年成立以前,原四川华诚银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诚银华集团)下属的金华分厂欠下棉麻公司货款1151290.34 元。现华诚银华集团的财务帐目中仍有这笔欠款,而在此次四川华诚银华集团有限公司政策性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向棉麻公司发出了要求申报债权的通知。但是,棉麻公司认为其不应申报债权,该债务应由华纺银华公司承担。因此,棉麻公司根据“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前企业债务的习惯”要求法院判令华纺银华公司向其支付包含“金华分厂欠下棉麻公司货款1151290.34 元”在内的货款1664117.49 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的利息394816.98 元。原告诉讼请求:1)四川射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华纺银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4117.49 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的利息394816.98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华纺银华承担。
判决内容射洪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华纺银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 日内支付给原告棉麻公司下欠的贷款1149838.66 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30 元,原告负担5500 元,被告负担1783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华纺银华公司目前正积极准备上诉。 2009 年7 月23 号,公司履行了临2009-009 号信息披露义务,2009 年10 月22 日,公司履行了临2009-017 号信息披露义务,先后披露了四川射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华纺银华有限公司一案的进展,目前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受理法院射洪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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