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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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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8
公告日期2009-08-18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8-07-02
原告方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6 月公司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意压缩”)签订了《互保协议书》:双方互为对方在商业银行的借款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互为担保金额控制在人民币7,000 万元之内(含7,000 万元),双方按同等额度、同样方式提供担保;互保期限自实际发生担保责任之日起贰年。在2007 年3 月27 日,本公司与华意压缩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书》,协议约定,华意压缩用其在工业园区500 亩土地中位于养老院附近价值4000 万元的土地,向本公司为其在中行担保贷款4000 万元作反担保,并在2008 年1 月底之前办好抵押登记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上述抵押登记手续,则应分期归还本公司为其担保的贷款以解除本公司担保责任,否则将按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即按逾期还款的金额和天数,每天计算0.5%的违约金,在逾期后10 天内支付给本公司。2008 年7 月2 日公司起诉华意压缩未履行反担保协议,要求华意压缩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判决内容2009 年4 月20 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饶中民二初字第15 号]:判决华意压缩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900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55 万元,诉讼保全费0.5 万元。上述判决不影响本公司本年度利润。
判决日期2009-04-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本次诉讼尚是一审判决,存在着华意压缩上诉二审的可能,且二审判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本公司2009 年利润的影响无法预计。 目前华意压缩不服该判决,现已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亦于2009 年7 月14 日开庭审理,至目前尚未判决。
受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6
公告日期2004-04-16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东风汽车公司 
被告方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81.4127 万元
案件描述 根据东风公司与本公司上饶客车厂签订的汽车产品销售合同,本公司及上饶客车厂没有按合同向东风公司清偿购汽车底盘货款6761906.71元及利息1052220.30元。
判决内容 本公司及上饶客车厂向东风公司清偿购汽车底盘货款6761906.71元及利息1052220.3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4573元,财产保全费43020元,共计87593元,由东风公司负担26278元,本公司及上饶客车厂负担61315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本公司已支付东风公司汽车底盘货款及利息和法院案件受理费等全部款项,解决了这起诉讼。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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