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
公告日期 | 2009-08-28 |
案件名称 | 专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3-27 |
原告方 | 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 |
被告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曾于2005 年11 月11 日指称本公司和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侵犯其所有的99104177.1 号专利的专利权,并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2005 年12 月5 日,本公司及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在中国取得的第99104177.1 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06 年12 月22 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3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决定宣告第99104177.1 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2007 年3 月27 日,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
原告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诉称:被告在作出第9323 号审查决定时违反程序,未依据其听证的内容作出决定,并且其决定所依据的重大事项未经过听证;第9323 号决定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法院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第9323 号决定。本公司与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均被列为第三人。 |
判决内容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审查指南》的要求组织口头审理的听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应予撤销。故,人民法院对第9323 号决定中所表述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内容不再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 项,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 年12 月22日作出的第932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 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8 年12 月19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公司及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重审。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12-19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 月18 日,公司作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根据请求人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撤回其处理请求的申请,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于2009 年4 月20 日作出编号为浙知案字(2005)第15 号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裁定书:“同意请求人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撤回其处理请求,终结本案的处理程序。” 该案已终结。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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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
公告日期 | 2009-08-28 |
案件名称 | 应收账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山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高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745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子公司中山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中:应收广州高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货款317,450.00 元,于2006 年1 月26 日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05〕云法花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货款;应收广州恒丰染整厂有限公司315,400.00 元,于 2006 年9 月28 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2008〕荔法民二初字第7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付清货款。上述涉诉款项共计632,850.00 元。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仍未收到上述款项。 |
判决内容 | 2006 年1 月26 日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05〕云法花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货款;应收广州恒丰染整厂有限公司315,400.00 元,于 2006 年9 月28 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2008〕荔法民二初字第7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付清货款。 |
判决日期 | 2006-01-2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述涉诉款项共计632,850.00 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公司仍未收到上述款项。
2009 年4月16 日,中山科华与广州高运签订《和解协议》,广州高运同意支付上述债务的80%,中山科华已收到253960 元。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中山科华尚未收到广州恒丰的上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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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
公告日期 | 2009-08-28 |
案件名称 |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3-13 |
原告方 | 美国孟莫克公司和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洪博志 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9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美国孟莫克公司和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于2006 年3 月13 日在上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日籍自然人洪博志和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浙江捷盛被列为第四被告,要求被告方不得使用原告的HRS 热回收系统技术,拆除已经建设使用的低温回收设施设备并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1,598 万元。浙江捷盛在其生产经营中未以自建、使用或租赁形式使用过任何涉及HRS热回收系统技术的节能技术、设备或设施。 |
判决内容 | 2009 年8 月21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0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孟莫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9-08-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9 月25 日,国家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向法院出具了《技术鉴定报告书》(国科知鉴字第0803 号),报告书说明:美国孟莫克公司和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的低温回收系统与浙江捷盛使用的低温回收系统,两者的工艺流程不同、设备以及仪表选型不同、操作程序和方法也不同。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该诉讼事项尚未判决。
2008 年12 月18 日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其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2009 年4 月2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0~4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其对全部被告的起诉。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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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
公告日期 | 2009-08-28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7-17 |
原告方 | 上海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吴江市汇丰化工厂 孙振荣 朱雪林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29.0185 万元 |
案件描述 | 子公司上海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因吴江市汇丰化工厂8,290,185 元货款未付清,于2008年7 月17 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江市汇丰化工厂支付货款并同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的违约金,并要求第二被告孙振荣、第三被告朱雪林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7 月21 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闵民二(商)初字第1778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吴江市汇丰化工厂、孙振荣、朱雪林的银行存款9,053,890.55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止,上述诉讼正在审理之中。
2008年11 月19 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吴江市汇丰化工厂应付上海安诺贷款8,290,185.00 元,应于2008 年12 月15 日、2009 年1 月15 日、2009 年2 月28 日、2009年3 月15 日之前各支付80 万元,从2009 年4 月至7 月每月15 日前各支付100 万元,余款1,090,185.00元应于2009 年8 月15 日前付清;同时被告吴江市汇丰化工厂应于2009 年8 月15 日前支付上海安诺违约金10 万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上海安诺实际收到220 万元。
目前上海安诺正在向法院申请拍卖扣押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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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30 |
公告日期 | 2009-03-30 |
案件名称 | 拖欠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1-25 |
原告方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山东无棣利明化工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4.5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子公司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于2008 年11 月25 日向上虞市人民法院起诉山东无棣利明化工有限公司拖欠货款284.50 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9 年1 月8 日上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虞民二初字第2963 号,被告山东无棣利明化工有限公司应向浙江安诺支付欠款234.50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9-01-0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浙江安诺已收到价值70 万元的存货冲抵欠款。 |
受理法院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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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28 |
公告日期 | 2008-07-28 |
案件名称 | 专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0-08 |
原告方 | 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 |
被告方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于2006 年8 月17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德国戴斯达纺织品及染料两合公司称本公司及上海科华侵犯其99123476.6 号专利的专利权,请求判令本公司及上海科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 万元人民币。上海科华遂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99123476.6 号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07 年7 月3 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第10228 号审查决定书宣告99123476.6 号专利全部无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上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目前该诉讼尚待判决。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4 月8 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的无效决定;2008 年5 月4 日,戴斯塔致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08 年5 月9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准予撤诉,至此本案已完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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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28 |
公告日期 | 2008-07-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5-27 |
原告方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浙江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91.2491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7 月17 日,公司持股57.14%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隆)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1300 万元,借期10 个月,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汇德隆并未按约归还,公司于2008 年5 月20 日按中行上虞支行的要求代代汇德隆归还了12,912,490.90 元借款。公司于2008 年5 月27 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要求冻结汇德隆银行存款135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5 月28日作出(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9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汇德隆银行存款135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止,上述裁定已执行。 |
受理法院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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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28 |
公告日期 | 2008-07-28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晋城市东河贸易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6.9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晋城市东河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化工)、第三人杭州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煤炭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1,269,500.00 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一案 |
判决内容 | 根据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06 年11 月24 日的(2006)年城民初字第3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第三人杭州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晋城市东河贸易有限公司煤款839,720.01 元,龙山化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和龙山化工承担该案诉讼费共计30,148.00 元,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龙山化工银行存款140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6-11-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5 月29 日,龙山化工与晋城市东河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龙山化工向晋城市东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65 万元及承担17,400 元执行费用,上述140万元银行存款冻结已解除,至此本案已完结。 |
受理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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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2 |
公告日期 | 2008-04-22 |
案件名称 | 应收账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山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恒丰染整厂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54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子公司中山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中:应收广州高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货款317,450.00 元,于2006 年1 月26 日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05〕云法花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货款;应收广州恒丰染整厂有限公司315,400.00 元,于 2006 年9 月28 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2008〕荔法民二初字第7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付清货款。上述涉诉款项共计632,850.00 元。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仍未收到上述款项。 |
判决内容 | 2006 年1 月26 日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05〕云法花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货款;应收广州恒丰染整厂有限公司315,400.00 元,于 2006 年9 月28 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2008〕荔法民二初字第7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付清货款。 |
判决日期 | 2006-09-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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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2 |
公告日期 | 2008-04-22 |
案件名称 | 经济损失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4-03 |
原告方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宜兴恒峰线缆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41.1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和子公司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07 年4 月3 日在上虞市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宜兴恒峰线缆有限公司,以江苏宜兴恒峰线缆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力电缆质量不合格导致公司全厂停电、停产为由要求江苏宜兴恒峰线缆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安诺分公司和浙江安诺经济损失207.70 万元和233.40 万元。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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