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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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31
标题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82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82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6月1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4-22
标题浙江龙盛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3月29日,浙江省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鸿盛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批复内容浙江鸿盛对检查出的各项安全隐患问题切实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及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积极整改。
处理人浙江省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31
标题浙江龙盛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件批号[2016]苏01民初1203号
批复原因原告: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被告承担原告 律师费用人民币17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民事起诉状》陈述,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德司达南京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上述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江苏科技咨询中心(2014)认字第04号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结论,认定被告外委处置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废酸液排放数量2,698.1吨,环境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
批复内容(一)、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 (二)、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第一项所列款项的50%,剩余款项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 (三)、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律师费17万元。 案件受理费164,065元,由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负担。
处理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2-29
标题浙江龙盛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29日,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姚建芳收到上交所口头警示通报,原因系2015年6月26日,KIRI公司向公司全资子公司盛达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要求盛达公司按照评估的公允价值收购KIRI公司持有的德司达公司股权,若未能达成收购,则KIRI公司将向法庭请求对德司达公司进行清算。德司达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相关法庭传讯令及起诉状副本等。德司达作为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利润来源,公司对于其相关重要诉讼迟至2016年11月15日才就该事项进行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
批复内容考虑到公司事后主动进行了补充披露,且前述事项预计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交易所予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口头警示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姚建芳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深入学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1
标题浙江龙盛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5]邮环刑初字第00003号
批复原因经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黄进军、王占荣等六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5日转至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14年11月15日、2015年1月26日、2015年4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半个月,于2014年11月28日、2015年2月9日退回公关机关补充侦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3月9日,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5年3月9日以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黄进军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加移送审查起诉。
批复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并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罚金已向法院预交人民币一千万元),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暂扣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的人民币一千万元抵充被告单位罚金,上缴国库。 2、被告人王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被告人黄进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没收被告人黄进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一 千元。 4、被告人王占荣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处理人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5-06
标题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邮检诉刑诉[2015]149号
批复原因经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黄进军、王占荣等六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5日转至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14年11月15日、2015年1月26日、2015年4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半个月,于2014年11月28日、2015年2月9日退回公关机关补充侦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3月9日,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5年3月9日以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黄进军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加移送审查起诉。
批复内容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已委托代理律师,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实,积极做好应诉工作,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相信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同时本公司将从该事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处理人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4-08
标题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辽市龙盛化工有限公司停产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辽市龙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龙盛”)注册登记在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南郊,奈曼旗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6日通过奈曼新闻网发布《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奈曼化工园区企业停产搬迁的通告》,就化工区周边村屯村民围堵化工区事件下一步处置措施通告如下: 一、责令化工园区所有企业停产,化工园区整体搬迁。 二、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的前提下,责令龙盛化工有限公司(102厂)H酸生产线4月11日下午16:00前停止生产,停止供电。 三、对通辽龙盛化工有限公司(102厂)立案调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封堵道路、打砸车辆、煽动闹事、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清自己参与违法过程的人员,视其情节依法从轻处理。
批复内容通辽龙盛将遵照奈曼旗人民政府的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同时,通辽龙盛将就上述政府处置措施与当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交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公司形象。 通辽龙盛目前正在有序进行停产物料处置的工作,员工情绪稳定。本公司目前H酸供应稳定,能确保活性染料正常生产所需,通辽龙盛的停产不会对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处理人奈曼旗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26
标题浙江龙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溧)安监察罚字[2014]第27号
批复原因2014年7月9日上午8时20分左右,江苏长龙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长龙公司”)员工陈某华对刚入库的钢卷进行抄号清点登记时,重约1.62吨的钢卷突然倾倒,直接砸向其身体上半部,造成陈某华当场死亡。 经溧水区安监局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江苏长龙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不深入、不严密;隐患排查工作不实,入库物体积大、自身重,装卸危险性大,货物吊装及货物堆放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纠正和消除。
批复内容2014年9月26日,南京市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溧)安监察罚字【2014】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苏长龙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处以1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南京市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2-12-17
标题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12]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2]6号《关于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公司存在的问题: (1)2011年4月7日,公司五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全年担保额度”议案中,为德司达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额度总计6.8亿元,且截至2011年年底已向其实际提供2.59亿元担保。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审议过程中,公司未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 (2)2012年3月29日,公司为德司达公司签署财务支持函,承诺“就现有三方贸易(已收到的预付款)和应付账款项下剩余发票,若德司达集团公司在到期日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支持付款,或者需要从其经营性现金流中支付来自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合同付款的合法要求,浙江龙盛同意自承诺函签署日起15个月内延后要求偿还直至德司达集团产生正现金流(在支付来自合法第三方诉求的流动应付款项后)”。该财务支持承诺函涉及金额达8.53亿元,公司未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董事长阮伟祥、董事会秘书常盛于2012年12月21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三楼会议室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4-18
标题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2]0269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与关联方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在2010年度、2012年度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直到2011年底才补充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阮伟祥、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盛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3-21
标题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决策规则》
文件批号浙江监管局[2012]2号
批复原因经浙江监管局核查发现,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期间,与关联公司KiriHolding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所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间发生大额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 1、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对公司目前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和自查,确保所有关联方均登记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将组织一次专项培训,进一步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中关于关联方认定的内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针对上述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认识到德司达公司应该列入关联方的范畴后,立即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德司达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对德司达公司控制 的3 家子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 4、上述关联交易目前不影响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自主生产的产品通过德司达公司销售占同类产品销售金额的比例较小,贸易业务只是临时为德司达公司提供一定的流动资金,不具有长期性,因此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5、对于后续新增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将严格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3-16
标题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决策规则》
文件批号浙江监管局[2012]2号
批复原因经浙江监管局核查发现,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期间,与关联公司KiriHolding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所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间发生大额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 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作如下整改: 一、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逐条列举整改措施及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 二、对后续新增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9-20
标题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巡检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5]56号
批复原因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财务及相关内控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05年6月6日至6月10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5年8月2日向本公司下发了浙证监上市字[2005]56号“关于要求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公司董事会立即组织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对巡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根据整改通知的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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