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9 |
公告日期 | 2008-03-29 |
案件名称 | 合同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3-15 |
原告方 |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2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8 月27 日,本公司与被告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本公司将合法持有的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分两期向本公司支付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8280 万元。协议书签署后,被告于2004 年9 月23 日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计人民币4000 万元,但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280 万元未按协议书约定时间向本公司支付,此后,虽经本公司多次催促但均未果,故本公司根据协议书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公司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书,向本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计人民币428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于2007年1 月4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年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本公司与厦门国投于2004年8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未生效;
(二)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厦门国投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00万元;
(三)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
(四)驳回厦门国投其余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10元,由本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950元,由本公司负担105475元,由厦门国投负担105475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于2007 年9 月30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上述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书下的付款义务,向厦门国投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00 万元,同时向其支付已由其预交的应由公司承担的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5,475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于2007年1月19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 4月 13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该案进入二审审理程序。
目前,公司已经按照终审判决书履行完毕返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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