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5 |
公告日期 | 2009-03-25 |
案件名称 | 赔偿损失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1 |
原告方 | 胡光强 |
被告方 | 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桥梁分公司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恒路实业有限公司 冉小川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3.1861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桥梁分公司于2004 年12 月17 日与中铁第十五工程局西南工程处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国道318 线海子山至竹巴笼段BT4 合同段隧道劳务工程分包给中铁十五局西南工程处。后该局授权胡光强组建德达隧道项目部,由胡光强任项目经理,全权负责组织、管理隧道劳务项目施工。项目部进场后由于自身施工、管理能力问题,多次被业主、监理责令整改。2005 年11 月,我公司应业主、监理方的要求与其解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要求其退场。2007 年11 月胡光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第二被告分别为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桥梁分公司和本公司,第三被告为四川恒路实业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为冉小川(挺),要求支付其材料款、劳务工程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损失共计2,831,861.1 元。目前该案正处于一审阶段。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由于原告胡光强因证据不足,已经自行撤诉。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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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8 |
公告日期 | 2008-08-28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2-20 |
原告方 | 贺虎泽 |
被告方 |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化施工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5.952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下属分公司机械化施工分公司国道212 线南充至武胜(川渝界)高速公路J1 合同段项目部于2006 年与贺虎泽组建的第11 工程队签订了劳务协助合同,将该合同段部分路基劳务分包给贺虎泽,合同履行期间,贺虎泽施工队中途退场, 双方于2007 年10 月进行了劳务结算。贺虎泽认为是J1 项目经理部的原因导致其停工5 个月,于2007 年12 月20 日起诉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第一、第二被告分别为本公司和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化施工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159,525.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 年7 月8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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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02 |
公告日期 | 2008-04-02 |
案件名称 | 购销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9-18 |
原告方 | 江油市春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3.499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分别于2005 年2 月1 日、4 月20 日,与江油市春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份水泥购销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对货款结算结果的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纠纷。为此,江油市春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 年9 月18 日将本公司起诉到江油市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支付其货款1,434,994.7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财产保全费等,共计1,513,994.75 元。 |
判决内容 | 2007 年3 月5 号,经本公司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仍判决本公司支付江油市春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款项。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已结案,并已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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