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2 |
公告日期 | 2010-04-22 |
案件名称 | 违约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24 |
原告方 | 福建省莆田市泰盛纸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太阳纸业有限公司 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 兖州天颐纸业有限公司 兖州诚信纸业有限公司 兖州枫叶纸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0 年1 月10 日,本公司前身山东太阳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泰盛纸业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自2000 年1 月1 日至2004 年12 月31 日,授予福建省莆田市泰盛纸业有限公司为福建地区总经销。2004 年8 月24 日,福建省莆田市泰盛纸业有限公司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本公司、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颐纸业有限公司、兖州诚信纸业有限公司、兖州枫叶纸业有限公司(现为金太阳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违反上述《合作协议书》,向福建省境内其他单位销售纸品。 |
判决内容 | 2005 年7 月22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莆中民初字第163 号民事判决如下: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颐纸业有限公司、兖州诚信纸业有限公司和兖州枫叶纸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付给福建省莆田市泰盛纸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2,043,390.71 元。 |
判决日期 | 2005-07-2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6 年3 月21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闽民终字第431 号民事判决书变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莆中民初字第163 号民事判决如下: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付给福建省莆田市泰盛纸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2,043,390.71 元;案件受理费72,698 元由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6-03-21 |
执行情况 | 2005 年8 月,本公司及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颐纸业有限公司、兖州诚信纸业有限公司、兖州枫叶纸业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福建省莆田市泰盛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 年4 月1 日,本公司向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福建省莆田市泰盛纸业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了上述《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不仅未完成协议约定的销售额,还经销了其他公司的纸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12,032,867 元。2006年12 月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福建省莆田市最高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31 号民事裁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7 年4 月28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闽民监字第63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上述诉讼案件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 公司自愿补偿给泰盛纸业人民币640万元。补偿款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汇至泰盛纸业指定的银行帐户。
2、 泰盛纸业自愿放弃对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颐纸业有限公司、兖州诚信纸业有限公司、兖州枫叶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如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双方仍按原生效判决执行。(原生效判决为:公司偿付给泰盛纸业违约金人民币12,043,390.71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698.00 元由公司承担。)
本案一审诉讼费由泰盛纸业负担人民币72,698元,二审诉讼费由公司负担人民币72,698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报告期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确认负债6,400,000.00 元,原预计负债12,043,390.71 元与补偿款差额5,643,390.71 元,调增了当期损益。 |
受理法院 |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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