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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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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5
公告日期2010-05-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 张玉明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10 年2 月8 日(2 月14 日为农历大年初一),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 号,通知书的内容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 号〕中,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存在出资不实及抽逃资金共人民币4000 万元,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出资不实及抽逃资金4000 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于2009 年11 月2 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你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于2009年11 月2 日立案受理,现向你公司书面通知,你公司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本院将在送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做出是否追加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 年5 月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 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为(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 号案件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 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以各自认缴注册资金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 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逾期则按本裁定执行。
受理法院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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