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9 |
公告日期 | 2010-03-09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 |
原告方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安徽省百花宾馆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17.3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省百花宾馆向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公司对安徽百花宾馆的债
权系2006 年11 月1 日安徽省安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而来,转让金额为15,000,000.00 元,但安徽省百花宾馆一直未能向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于是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2 月31 日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了此案,案号为(2009)合民二初字第12 号,案件标的为19,173,000.00 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考虑应收安徽省百花宾馆的15,000,000.00元可收回性较小,公司于2007 年年末对其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于2009 年8 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月下发(2009)合民二初字第12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诉,该案现已结案。 |
受理法院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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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4 |
公告日期 | 2009-08-04 |
案件名称 | 股东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朱晓东 |
被告方 | 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 月3 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模塑”)股东朱晓东以股东权益纠纷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粮油”)以及本公司:要求赔偿人民币3,000 万元;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江阴模塑、安徽粮油及本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初,我公司就该案提出管辖异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件应依法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理,案件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朱晓东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2009 年6 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各当事人下发了(2009)合民二初字第43 号民事裁定书、(2009)合民二初字第44 号民事裁定书。上述案件现已结案。 |
受理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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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4 |
公告日期 | 2009-08-04 |
案件名称 | 股东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王建平 |
被告方 | 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 月3 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模塑”)股东王建平以股东权益纠纷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粮油”)以及本公司:要求赔偿人民币200 万元;确认江阴模塑与安徽粮油2006 年7 月7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诉讼费用由江阴模塑、安徽粮油及本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初,我公司就该案提出管辖异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件应依法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理,案件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建平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2009 年6 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各当事人下发了(2009)合民二初字第43 号民事裁定书、(2009)合民二初字第44 号民事裁定书。上述案件现已结案。 |
受理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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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4 |
公告日期 | 2009-08-04 |
案件名称 | 投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9-16 |
原告方 | 安徽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 |
被告方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证券营业部 张晓敏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7.0628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9 月16 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合肥金寨路证券营业部和张晓敏:要求本公司合肥金寨路证券营业部与张晓敏归还其国债投资款本金879,052.02 元,投资收益300,000 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91,576.00 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9 年4 月,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民二终字第0100 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安徽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的上诉。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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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07 |
公告日期 | 2004-09-07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8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其持有的本公司3,054万股国有法人股股权(占其持有本公司股本比例的12.66%),冻结期限自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止。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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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6-22 |
公告日期 | 2004-06-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
被告方 |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8月,因涉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北化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其持有本公司7,420万股股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其持有本公司9,701万股股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北京东方石化公司、北化集团、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共同协商,上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解决。经当事人向市高院、市一中院申请,2004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市高院、市一中院对北化集团持有本公司的17,121万股股权予以解冻。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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