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7 |
公告日期 | 2009-03-07 |
案件名称 | 股息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海口华生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9.8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根据分立前的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招股说明书于1993年4月12日以每股发行价2元,认购被告发行的股权证350000股,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被告法人股股金收据。1994年6月21日被告给付原告1993年股息27767元,之后没有再付股息。后因1996年本公司分立出新的有限公司,分立半年后本公司将全部法人股份及1994年、1995年红利转到有限公司,原告现要求本公司恢复其股东合法身份并给付股息,由于本公司未能解决,原告将本公司诉至法院。 |
判决内容 | 2003年1月22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1]和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本公司给付原告1994年股息73500元,1995年股息70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利息;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公司给付原告1498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该款利息。 |
判决日期 | 2003-01-2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9 年2 月24 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二终字第331 号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①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 日内恢复原告海口华生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并依照同股同权原则确认其应持有的股份。②如不能恢复,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海口华生股权款149.8 万元。③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海口华生149.8 万元的相应利息(1996 年8 月1 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④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海口华生1994 年股息红利73,500 元,1995 年股息红利70,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中1994 年股息红利的利息从1995 年7 月1 日至付清日止,1995 年股息的利息从1996年7 月1 日至付清日止)。⑤本案件受理费75,583.5 元,由本公司承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不服判决,于2006 年8 月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海口华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 元由本公司负担。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鉴于此案发生于本公司破产和解案立案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应首先经过确权程序确定债权金额,之后本公司按该金额5%的比例偿付。由于目前该项债权确认程序尚未完成,因此该项债务尚未偿付。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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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7 |
公告日期 | 2009-03-0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辽宁省化工轻工总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13.964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4年11月5日,分立前的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暹辽合作(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暹辽公司”)向原告借款340000美元,期限为1994年12月1日至1996年11月30日止;1996年4月5日暹辽公司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美元及41000美元,借款期限均为1996年3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止。根据暹辽公司、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约定,暹辽公司的借款应由本公司代还。本公司分别于1999年5月、1999年12月、2000年7月、2001年11月还利息款合计1397984.00元人民币。根据借款合同,截止到2003年4月14日,本公司尚欠原告本息合计6139640.38元人民币未偿还。现被告将本公司诉于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所欠款项。 |
判决内容 | 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81000.00美元;
2、被告本公司已给付原告的人民币2297984.00元按给付之日外汇牌价折合成美元从本金中扣除
3、案件受理费40708.00元中本公司承担11100.00元;
4、驳回原告与被告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 年2 月26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民二合终字第2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①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合初字第422 号民事判决;②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此案正在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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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7 |
公告日期 | 2009-03-07 |
案件名称 | 销售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永丰饲料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农垦进出口辽宁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经济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82.766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0 月15 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上海浦东永丰饲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农垦进出口辽宁公司于1997 年9 月23 日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进口印度产豆粕,上海浦东永丰饲料有限公司为履行合同支付了总计5,827,660.25 元,后中国辽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通过不当手段将到港豆粕提走,造成上海浦东永丰饲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农垦进出口辽宁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终止。由于中国辽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注销登记文件中明确其注销理由是已分立为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上海浦东永丰饲料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农垦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总计5,827,660.25 元及相应利息50 万元;请求判令国辽宁国际经济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本案正在审理当中。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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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沈阳分行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公司(下称辽宁公司)与交通银行沈阳分行于1998年6月15日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分别借款1300万元人民币和1000万元人民币,由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现贷款已逾期,因辽宁公司未如期偿还贷款,债权人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辽宁公司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还款付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1 年5 月,本公司接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与交通银行沈阳分行于1998年6月15日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中负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此案已完成偿付。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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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5 |
原告方 | 南洋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栾起胜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5.4026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5 月,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住所地为香港地区德辅道中151号,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被告一)、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住所地为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268 号)、栾起胜(被告三)提出诉讼,要求三位被告就辽宁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未能按时向原告偿还信用证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合计金额为美元1,937,788.52 元的债务及诉讼引起的全部费用。法院于2006 年5 月受理。 |
判决内容 | 经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辽宁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原告的债务美元1,149,300.00 元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2、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辽宁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原告的债务美元1,149,300.00 元的利息(1、截止2006 年2 月前美元788,488.52 元;2、自2006 年3 月1 日至履行完毕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息计付)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于2007 年1月12 日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即本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151号,法定代表人:何兆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由于本公司未能如期预交上诉费用,辽高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此案已完成偿付。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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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大连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大连开发总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大连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开发总公司)与大连市商业银行于1998年12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9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担保。现贷款已逾期,因大连开发总公司未如期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债权人大连市商业银行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连开发总公司偿还所借款项及其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1 年8 月,本公司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1)大经初字第336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院判决,大连开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款项及其利息,并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此案已完成偿付。 |
受理法院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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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5-26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被告方 | 中辽国际北方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1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中辽国际北方公司和辽宁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于2000年2月23日分别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处借款245万美元、500万元人民币和300万元人民币,到期日为2001年1月4日,且三被告均以位于和平区中华路126号的本公司办公楼9-12层作为抵押物。中辽国际北方公司曾在贷款到期后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尚欠490万元 。现三笔贷款已逾期,原告就被告欠款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28万元)、利息50.1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6万元);中辽国际北方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利息148万元;辽宁国际经济咨询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利息70万元。同时要求三被告均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45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及利息;如本公司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本息,原告则以其抵押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45万美元本金及利息额度内优选受偿,其价款超过245万美元本金及利息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被告北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9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如被告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本息,原告则以其抵押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9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额度内优选受偿,其价款超过49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被告辽宁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如被告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本息,原告则以其抵押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额度内优选受偿,其价款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45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及利息;如本公司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本息,原告则以其抵押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45万美元本金及利息额度内优选受偿,其价款超过245万美元本金及利息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被告北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9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如被告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本息,原告则以其抵押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9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额度内优选受偿,其价款超过49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被告辽宁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如被告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本息,原告则以其抵押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额度内优选受偿,其价款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此上判决法院限定被告必须于2003年11月14日前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此案已完成偿付。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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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沈阳东陵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辽国际北方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由于为中辽国际北方公司于1998年4月和1998年10 月向中国农业银行沈阳东陵支行分别贷款12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元人民币提供保证担保,因贷款逾期而中辽国际北方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债权人东陵支行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法院限定本公司必须于2000年11月24日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379.3108万元人民币,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于2002 年3 月22 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执字第1200 号执行通知书。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1年11月7日向本公司出具(2001)沈东证执字第0032号强制执行公证书, 债权人可持本证书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及担保人强制执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2日向本公司出具(2001)执字第1200 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依法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对本公司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应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此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目前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因债务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及时偿还应付利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本公司于2002 年3 月29 日前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司未能按期履行。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由于债权人未做债权登记,目前尚未偿付。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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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鞍钢集团机械制造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2.2495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鞍钢集团机械制造公司起诉本公司拖欠其加工费2559102.34元及利息363392.53元,合计人民币2922494.87 元的诉讼案; |
判决内容 | 法院限定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须于2000年11月24日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379.3108万元人民币,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辽经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 裁定除在原一审过程中存在异议的油漆空运费及报关费21,374.00 元由原告鞍钢集团机械制造公司承担外维持一审判决,要求本公司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鞍钢集团机械制造公司加工费2,374,843.70元并按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一审案件有关诉讼费用共计59,631.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22元中的22,222.00元由本公司承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0 年11 月,本公司接到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鞍经初字第275 号民事裁定书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由于债权人未做债权登记,目前尚未偿付。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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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抚顺市石油化学工程建设联合公司 |
被告方 | 抚顺海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更名为中辽国际抚顺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63687.5500 元 |
案件描述 | 抚顺市石油化学工程建设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1993年2月5 日与抚顺海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更名为中辽国际抚顺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现已清算,以下简称被告)签订联合开发住宅楼协议书,原告起诉被告给付欠款363687. 55元人民币。此案正一审过程中。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一审判决败诉。
判决本公司抚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80,323.31 元以及诉讼费6,865.00 元人民币,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正在上诉过程中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由于债权人未做债权登记,目前尚未偿付。 |
受理法院 | 抚顺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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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 |
被告方 | 中辽国际船务有限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大连开发总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7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信实业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于(以下称原告)于1997年分别与中辽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船务公司)、中国辽宁国际合作大连开发总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合计1170万元人民币,由本公司提供担保。现贷款已逾期,因船务公司、开发公司未按期履行偿款责任,原告依法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船务公司、开发公司偿还所借款项及其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船务公司、开发公司达成协议,两家公司须于2001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143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此案已完成偿付。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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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
被告方 | 中辽国际北方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5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中辽国际北方公司(本公司担保)950,000.00 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公司为担保人,根据判决截止2006 年12 月31 日已计提预计负债1,505,268.00 元,本会计期间计提利息68,400.00 元,此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2007 年11 月,此债权转让给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此案已完成偿付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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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损害赔偿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威海市水产总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利拆船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威海市水产总公司诉公司和三利拆船厂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2 年11 月8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此案已完成偿付。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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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承揽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聊城地区外贸轻工业品公司 |
被告方 | 中辽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原聊城地区外贸轻工业品公司诉中辽国际贸易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辽国际贸易公司注册资本未投入而负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2 年7 月3 日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聊执字第68/69—4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外贸轻工业品公司、山东省茌平县第一针织厂与被执行人本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法院裁定如下:1、冻结并拍卖本公司在中辽国际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30 万元股权;2、以拍卖款清偿本案债务。公司已于2002 年度预计负债3,614,000.00 元。
本公司于2002 年7 月23 日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聊执字第68/6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本公司在中辽国际辽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640 万元股权;2、中辽国际辽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办理上列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本公司支付红利和股息;3、被冻结的股权本公司不得自行转让。
2003 年4 月3 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对中辽国际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30 万元股权,已于2003 年3 月26 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60,714.00 元。2003 年以物抵债182,500.00 元。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由于债权人未做债权登记,目前尚未偿付。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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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中辽国际北方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与本公司、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中辽国际北方公司合作协议欠款纠纷一案,2001年8 月14 日,已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
判决内容 | 根据(2000)沈经初字第5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中辽国际北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工程款4,380,000.00 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3 年3 月13 日,本公司用控股子公司辽宁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偿还债务570,240.00 元。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由于债权人未做债权登记,目前尚未偿付。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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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总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暹辽国际合作(泰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总公司诉本公司、暹辽国际合作(泰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由于债权人未做债权登记,目前尚未偿付。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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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退税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沈阳矿冶研究所冶金化工厂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1412.7500 元 |
案件描述 | 沈阳矿冶研究所冶金化工厂(以下简称:原告)与本公司于1999 年1 月18 日签订出口代理协议书。由本公司代理原告出口化工产品乙基硫氨酯,本公司履行代理责任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代理费,但本公司拖欠原告出口退税款131,412.75 元至今未还。 |
判决内容 | 2004 年5 月28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民合初字第183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
判决,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 日内,返还原告出口退税款131,412.75 元。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31,412.75 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公司已完成债务和解程序,此案涉及债务按5%的比例偿付。由于债权人未做债权登记,目前尚未偿付。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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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12 |
公告日期 | 2007-10-12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5 |
原告方 | 南洋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栾起胜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96097.83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5 月,原告南洋商业银行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被告一)、栾起胜(被告二)提出诉讼,要求两位被告就百福(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未按时向原告偿还信用证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合计金额为美元696,097.83 元的债务及诉讼引起的全部费用。法院于2006 年5 月受理。 |
判决内容 | 现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百福(香港)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原告的债务美元504,725.68 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2、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百福(香港)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原告的债务美元504,725.68 的利息(1、截止2006年2 月前美元191,372.15 元;2、自2006 年3 月1 日至履行完毕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息计付)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于2007 年1月12 日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即本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151号,法定代表人:何兆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由于本公司未能如期预交上诉费用,辽高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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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9 |
公告日期 | 2006-04-29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16.2998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被告于1997年12月2日签订《援科特迪瓦格格杜农田水利项目内部分包合同》。2000年援建科特迪瓦格格杜农田水利项目全面完工,并先后通过内部验收和科特迪瓦官方验收。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本金5,162,998.09元及利息1,561,809.90元。 |
判决内容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2005]沈中民(2)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62,998.09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0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
3、案件受理费53,644元,由被告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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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1 |
公告日期 | 2006-04-21 |
案件名称 | 联营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5746.23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3 年11 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与中国辽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在沈阳合作设立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沈阳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称沈阳营业部),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终止合作后的清算等都作了约定。1999 年1月11 日,双方签订协议,终止合作。在合作经营期间,沈阳营业部因经营不善,形成巨额债务。在此期间,沈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变更为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辽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改制后又分立为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定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对沈阳营业部在联营期间的亏损进行了司法审计,初步认定沈阳营业部在联营期间的亏损为21594.07 万元人民币(本金)。沈阳仲裁委员会就巨田公司与本公司联营纠纷一案下达(2003)沈仲裁字03093号裁决书,巨田证券就沈阳营业部的亏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审计报告已确定的沈阳营业部亏损人民币5746.23万元及该亏损自1999 年1 月11 日以后的利息3180.73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同时撤回其余15847.84 万元人民币(本金)的起诉。 |
判决内容 | 裁决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前偿付巨田证券联合经营沈阳营业部期间垫付的经营亏损人民币148,195,036.96元(本息合计)。时至2003年12月10日,本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裁决偿付巨田证券债务,巨田证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判决日期 | 2003-11-1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辽宁国际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6630 万股国有股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1569 万元抵偿给巨田证券。法院的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现沈阳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本公司偿付申请人巨田公司垫付的经营亏损人民币148,195,036.96元(本息合计);2、仲裁费40万元,被申请人本公司承担24万元,申请人巨田证券承担16万元。3、以上款项于2003年12月10日前给付完毕。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各方当事人于2003 年6 月10 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沈阳营业部在联营期间已确定的亏损为人民币本金5746.23万元、利息3180.73 万元,合计8926.96 万元,巨田证券承担40%,即3570.784万元,本公司承担60%,即5356.176万元;(2)本公司承担的款项于2003年6月15日前偿还巨田证券;(3)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022.4 元人民币、保全费500000元人民币、审计费2000000元人民币,共计3636022.4元人民币,由巨田证券承担40%,即1454408.9元人民币,由本公司承担60%,即2181613.5 元人民币;(4)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指定辽宁华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处房产予以评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评估结果将大厦第4层,建筑面积1519平方米,评估值8031元/平方米,裁定抵偿巨田证券债务1220万元[(2003)辽法执字97号民事裁定书];将大厦第1-3层,建筑面积4440.75平方米,评估值10085元/平方米,裁定抵偿巨田证券债务4478.52万元及其将1-4层加建面积897.66平方米,评估值7638元/平方米,裁定抵偿巨田证券债务671.87万元[(2005)辽执二恢1字第03093号民事裁定书]。综上,依据裁定外汇大厦1-4层及加建部分共抵偿巨田证券债务计6370.39万元。目前资产过户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
受理法院 | 沈阳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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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9 |
公告日期 | 2004-04-19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中辽国际北方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5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10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中辽国际北方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95万元人民币,期限为6个月,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后因被告的偿还能力,贷款展期6个月,但至今为止,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根据国务院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2000年3月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签订的《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对被告的债权于2000年3月21日起转移给原告,现原告将被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3年2月20日,本公司收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3)执字第207号执行通知书: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5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
判决日期 | 2003-02-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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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9 |
公告日期 | 2004-04-19 |
案件名称 | 买卖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英国吉斯特(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8754.1700 元 |
案件描述 | 英国吉斯特(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与本公司于2001年在广交会上结识,经过实地考察后与本公司签订一份木材购销合同,总额为171900美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货物质量问题,现原告与被告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原告诉诸法律,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各类经济损失总计USD98754.17$。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与本公司于2001年5月至6月达成的木材买卖合同;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美元;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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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5-27 |
公告日期 | 2003-05-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4-14 |
原告方 |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13.964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4年11月5日,分立前的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暹辽合作(泰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40000美元,期限为1994年12月1日至1996年11月30日止;1996年4月5日暹辽公司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美元及41000美元,借款期限均为1996年3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止。根据暹辽公司、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约定,暹辽公司的借款应由本公司代还。本公司分别于1999年5月、1999年12月、2000年7月、2001年11月还利息款合计1397984.00元人民币。根据借款合同,截止到2003年4月14日,本公司尚欠原告本息合计6139640.38元人民币未偿还。现被告将本公司诉于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所欠款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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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5-27 |
公告日期 | 2003-05-27 |
案件名称 | 买卖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英国吉斯特(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19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英国吉斯特(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广交会上结识,经过实地考察后与本公司签订一份木材购销合同,总额为171900美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货物质量问题,现原告与被告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原告诉诸法律,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各类经济损失总计USD98754.17$。目前此案件正在一审过程中。 |
判决内容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民[4]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本公司于2001年5月至6月达成的木材买卖合同;
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美元;
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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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7 |
公告日期 | 2003-04-17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大连开发总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1月16日,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简称原告)与中国辽宁国际合作大连开发总公司(简称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标的额为1450万元,期限自1998年11月16日到1999年11月15日。本公司为被告提供连带担保。因贷款已逾期未还,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起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2日向本公司出具(2001)大经执字第567号执行通知书。限本公司于2002年3月12 日前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对本公司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应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此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目前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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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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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7 |
公告日期 | 2003-04-1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通汇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中辽出国人员服务中心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9.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通汇支行于2001年5月29日与本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190000元人民币,期限自2001年5月30日至2002年5月29日,由沈阳中辽出国人员服务中心为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借款期限已满,本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2)沈河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84107.97元人民币,沈阳中辽出国人员服务中心对以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此案正在执行过程中,目前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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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7 |
公告日期 | 2003-04-17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吴江宝带除尘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4224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及附件各一份,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其加工定作不同型号气箱脉冲除尘器四台,总价值92.24万元。2000年10月18日,被告支付原告预付款277000元。以后,被告相继付款203160元,尚欠原告442240元,原告催付无果,而原告已于2001年2月20日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致产生本案纠纷。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442240元,偿付余款利息26827.5元,合计469067.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此案正在执行过程中,现已被查扣桑塔纳2000 型轿车一辆。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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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7 |
公告日期 | 2003-04-1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市分行永安支行 |
被告方 | 中辽国际抚顺公司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2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市分行永安支行就中辽国际抚顺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事宜提起诉讼,本公司因原告以中辽国际抚顺公司主管部门名义被列为第二被告。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原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原抚顺市海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中辽国际抚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2、原告要求由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中辽国际抚顺分公司欠款本息的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此案一审结案,本公司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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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7 |
公告日期 | 2003-04-17 |
案件名称 | 投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香港培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辽国际工业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67.6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香港培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申诉人)诉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辽国际工业总公司(简称被诉人)在投资过程投资不到位, 要求重新计算双方的投资比例,同时被诉人由于投资不到位支付违约金467.64万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2002 年4 月18 日,本公司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4 号裁决书。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全部书面材料和开庭审理情况,经合议,于2002 年4 月18 日做出本案终局裁决如下:1、被诉人补偿申诉人因缓提折旧费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350000元;2、驳回申诉人其他仲裁请求。3、驳回被申诉人全部仲裁反请求;4、本案仲裁费24716 美元由申诉人承担7414.80 美元,由被诉人承担17301.20 美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57500 元人民币由被诉人承担。5、以上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 日内支付。逾期将按年率3%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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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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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30 |
公告日期 | 2002-04-30 |
案件名称 | 合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香港培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辽国际工业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香港培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诉人)与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辽国际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被诉人)于1994 年签订合资合同共同组建中辽国际培新预应力钢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棒公司)。报告期内,申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载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书,要求申请如下:
① 在投资过程中,申诉人认为被诉人投资不到位,要求从被诉人的投资款项中扣除人民币259 万元,重新计算双方的投资比例。
② 申诉人要求被诉人由于投资不到位支付违约金467.64 万元人民币。
③申诉人要求对钢棒公司的财务全面审计,保留对被诉人经济上的追索权。
④申诉人要求被诉人将违规分配的股息、红利退回钢棒公司。
⑤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
判决内容 | (2002 )贸仲裁字第011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诉人补偿申诉人因缓提折旧费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350000元;
2、驳回申诉人其他仲裁请求。
3、驳回被申诉人全部仲裁反请求;
4、本案仲裁费24716美元由申诉人承担7414.80美元,由被诉人承担17301. 20 美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57500元人民币由被诉人承担。
5、以上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 日内支付。逾期将按年率3%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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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4-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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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24 |
公告日期 | 2002-04-24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中山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中辽出国人员服务中心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中山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于1999年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为300 万元人民币,由沈阳中辽出国人员服务中心提供担保,因贷款已逾期,而本公司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贷款本金及利息324 万元人民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承诺于2001 年12 月31 日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给付原告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5,010 元人民币,但至今本公司尚无支付所欠本金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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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6 |
公告日期 | 2002-04-1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中山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中辽出国人员服务中心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中山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于1999 年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由沈阳中辽出国人员服务中心提供担保,因贷款已逾期,而本公司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贷款本金及利息324万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本公司承诺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给付原告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5,010元人民币,但至今本公司尚无支付所欠本金及利息。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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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6 |
公告日期 | 2002-04-16 |
案件名称 | 返还退税款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鞍山际和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3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鞍山际和公司诉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退税款案(73万元)。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令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辽宁国际合作大连开发总公司共同返还。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中国辽宁国际合作大连发总公司已与原告达成和解,以一台奔驰车抵顶退税款,此案已终止执行。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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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6 |
公告日期 | 2002-04-16 |
案件名称 | 侵权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海口华生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东海口华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恢复原告的法人股东身份,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一审判决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正在上诉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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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8-08 |
公告日期 | 2001-08-0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沈阳分行 |
被告方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于1997年与交通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原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四份, 借款金额累计为1050万元人民币,几经展期后,由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公司( 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提供担保。现贷款已逾期,因第一被告未如期偿还贷款, 原告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本公司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 1050万元及应付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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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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