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17 |
公告日期 | 2004-07-17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1-29 |
原告方 | 西安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62.6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借我公司款项21,626,000.00元,截止报告期账面余额24,200,027.41元。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由西安商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归还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
判决日期 | 2002-09-04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2)民二终字第205号,判决如下:
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西安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安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62.6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1999年7月15日止,按照年息8.61%计;罚息自199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元月5日,本公司与西安市商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定了《协议书》,本公司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商贸房地产.2004年1月5日,本公司已收讫商贸房地产依据《协议书》支付的2500万元。按照《和解协议
书》约定,本公司终止本公司与西安饮食之间就本诉讼事项的执行程序,西安饮食终止有关本诉讼事项的申请再审程序。至此,本公司与西安饮食之间有关该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已告终结。 |
受理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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