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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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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7
公告日期2006-07-0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告方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06年1月与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1700万元,月利率为5.115‰;交行沈阳分行与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与交行沈阳分行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本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交行沈阳分行要求本公司于2006 年4 月21 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沈中民(3)合初字第192 号,冻结本公司、集团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32 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本公司达成和解,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沈中民(3)合初字第192号裁定,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 本公司将按还款计划的规定于2006年6月末前偿还200万元本金及所欠全部利息和诉讼费用后对1500万元贷款本金进行重组。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用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700万股股权做质押担保,质押起始日为2006年6月29日,到期日为2007年1月30日,累计质押股数为1700万股,占莱茵置业总股本的14.51%。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4
公告日期2006-03-04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省二轻集团公司 
被告方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1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浙江省二轻集团公司将所持有的仪征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作价叁仟贰佰壹拾万元(3210万元)转让给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集团公司替本公司支付500万元转让款后,本公司未再支付转让款。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归还原告转让款2710万元,利息523572元(利息暂利算至2005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清算偿日止); (2)判令集团公司对本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杭民二初字第221-1号,冻结本公司、集团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6235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公司8月10日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杭民初字第221号,本公司、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三方确认本公司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2,710万,利息50.6499万元。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60.6499万元,余款分别在2005年8月、9月、10月、11月底前各支付500万元给原告。 三、本公司、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应补偿原告自2005年7月29日至股权转让款全额支付完毕前发生的利息。利息按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于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四、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合计28.9386元由本公司及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五、在本公司、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所有股权转让款、利息及诉讼费用前,不解除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34,486,750股定向境内法人股的查封。在上述所有款项付清并经原告确认到帐的当日,原告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 六、本公司、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760.6499万元款项后,原告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以外的所有查封和冻结。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下发了(2005)杭民二初字第2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告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公司34,486,750股的定向境内法人股的冻结。 2006年3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公司第一大股东-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4486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3%)法人股司法冻结。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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