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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泰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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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10
公告日期2010-06-10
案件名称利益赔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孙晓路 高月嫦 程龙杰 彭文辉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 年至2004 年期间,纬基公司持有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3.42%的股份,为公司的非国有控股股东,在此期间公司与中联利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利公司”)协商一致,由公司作为担保人,由中联利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000 万元,其中800 万元由中联利公司使用,1200 万元由公司使用,并各自归还所用贷款份额及利息。但纬基公司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吞、占用了中联利公司于2002 年1 月11 日转入的该笔款项(扣除利息后为1150万元),至今未还。 公司诉求:一、确认纬基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150 万元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二、判令纬基公司立即偿还款项1150 万元,并支付从2002 年1月11 日起截止至本判决生效日起的资金占用费用;三、判令被告孙晓路、高月嫦、程龙杰、彭文辉对纬基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款项承担赔偿责任。四、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413 元,由原告承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8 月31 日作出一审判决,(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8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要求
判决日期2009-08-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就此案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卷正在移送中。 公司就诉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权益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8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将于2010 年6 月18 日对该案进行法庭调查。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欠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13
原告方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 茂名能源实业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12 月13 日,本公司就华立集团与茂名能源欠款纠纷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申请保全茂名市能源实业公司拥有的二块面积为4350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茂市府国用总字第660008、茂市府国用总字第660009)作为对其债务的担保抵押,并冻结了一块面积为699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茂市府国用总字第660010)。同时,本公司以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的面积为19,178.02 平方米,期末账面净值19,743,827.47 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同时,公司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请求法院确认三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合法有效;B、判决两被告偿还本公司2500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2 月20 日以(2006)茂中法保全字第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茂名市能源实业公司及本公司的上述土地。 2006 年8 月28 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2006)茂中法民二初字第3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欠本公司2500 万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还清。逾期不还,由被告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股权在一个月内转让给本公司,股权转让的价值以本公司委托的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若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则由被告茂名市能源实业公司将其拥有的三块土地【土地证号:茂市府国用总字第0600008、0600009 、0600010 号】使用权转让给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处置,以抵偿被告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欠本公司的债务。 2007 年5 月,公司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 2007 年11 月25 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27-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茂名市环市北路的土地三块,土地证号分别为:茂市府国用总字第0600008 号(地号09010600804)、第0600009 号(地号09010600805)和第0600010 号(地号09010600806)目前,上述有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2008 年12 月22 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27 号《结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裁定:上述三块土地属于本公司自行处置的财产,无需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评估拍卖,由本公司与被执行人商量抵偿债额。 截止本报告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接受公司委托就上述三块土地进行评估和拍卖,并以最终评估价值为准,抵偿广东华立集团公司的等值债务。
受理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
原告方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17.3833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基公司”)于2006 年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借款 5,173,832.89 元、资金占用费(利息)686,130.09 元、违约金248,360.99 元。
判决内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8 月2 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06 年11 月7 日作出(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389 号判决,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纬基公司返还借款5,173,832.89 元及利息。
判决日期2006-11-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4 月24 日作出(2007)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6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7-04-24
执行情况2007 年6 月21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2007)深福法执字第2858 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该案的执行费用。 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08)紫法执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公司与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如下:依法冻结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中央商务支行的存款帐户。该帐户的存款只得存入,不得支取、转帐,待法院处理。 2009 年1 月15 日,上述存款帐户因冻结期满已经解冻。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了(2008)紫法执字第101 号《执行裁定书》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66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
原告方上海德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德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公司”)于2006 年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借款122 万元、赔偿逾期还款资金占用费112,172.90 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6,086.45 元。
判决内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4 月26 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06 年9 月22 日作出(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68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昌公司返还借款122 万元及利息。
判决日期2006-09-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3 月14 日作出 (2007)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2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7-03-14
执行情况2007 年5 月15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2007)深福法执字第2547 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该案的执行费用。 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了(2008)紫法执字第102 号《执行裁定书》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24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6
公告日期2009-08-26
案件名称赔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李绍连 孙念祖 陈世炎 万章英 李铭 丁崎 周健 纪晨霞 房芬 吴兴云 万学英 
被告方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93927.93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诉称:本公司于2000 年9 月至2003 年1 月期间,共有5 笔借款总计18,750万元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14 份总计金额97,000 万元。上述重大债务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部分重大协议签订后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原告认为因公司没有披露,属重大遗漏,对于因虚假陈述致使其遭受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上述11 位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793,927.93 元。
判决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诉讼分别作出了判决如下:1、被告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述11 位原告赔偿人民币474,264.85 元;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78.89 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241.55 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人民币9,237.34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收到判决书后,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已与上述11 位小股东委托的律师事物所达成和解协议,将赔偿款474,264.85 元转付给李绍连、孙念祖等11 位小股东。 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19
公告日期2007-09-1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浦发行于2004 年12 月31 日签署浦银深(公金借)字(2004)字第283 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100 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12 个月。2005 年11 月4 日,浦发行向公司发放了3500 万元贷款,其余贷款公司没再提取。 浦发行的诉讼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 万元及利息517397.22元(利息暂计至2007 年1 月29 日,其后产生的利息应计至债务全部结清之日); 2、请求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 年9 月17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96 号民事裁定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以公司已于2007 年9 月6 日清偿其贷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为由,于2007 年9 月7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8
公告日期2006-05-1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 
被告方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5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3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借款1151万元用于偿还所欠债券垫款。该借款时间为2002年9月30日起至2003年9月29日,月利率为5.7525‰。公司位于吴川市人民东路的四通大厦及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钟毓山大岭工业园的土地作为该笔借款抵押物;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及时偿还。该行向湛江中院申请诉前保全。
判决内容2004年2月25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借款本金1151万元。 2、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在上述借款1151万元范围内对本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67,560元,财产保全费60,520元,合计128,080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4-02-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8月1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签订和解协议: 一、本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天内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支付如下款项: 1、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16万元; 2、还清该借款所产生的利息552,432.39元 3、偿还原债券欠息1,152,159.31元; 4、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已向法院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128,080元; 5、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该案件的执行费13,861元。 二、本公司对剩余本金1,035万元按如下约定还款: 1、于每月20日前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支付当月发生的贷款利息; 2、从2004年9月1日起至2004年11月20日前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 3、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2005年2月20日前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 4、从2005年2月21日起至2005年5月20日前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 5、从2005年7月30日前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还清所欠的全部贷款本息。 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2004年8月16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湛中法执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其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03)湛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2006年5月16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湛中法执第99号恢1号(2005)之一民事裁定书。 因本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有关债务,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裁定如下: 1、解除对本公司的位于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四通大厦的10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钟毓山大岭工业园的1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解除对本公司的位于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四通大厦1-9层的房产的查封。 3、解除对本公司在长春春华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的33.33%股权和收益的冻结。 4、解除对本公司出租其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钟毓山大岭工业园的租金(从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的冻结。 5、解除对本公司出租其位于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四通大厦的租金的查封。
受理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9
公告日期2006-04-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中联利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段峰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3月26日,中联利公司向华夏行借款1,900万元,该借款时间为2003年3月31日至2004年3月30日,利率为6.903%。本公司及中联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峰分别与华夏行签定了《保证合同》及《个人保证合同》,本公司与段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中联利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华夏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夏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中联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1,446,376.45元(暂计至2004年6月30日); 2、请求判令本公司、段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判决内容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此案作出判决: 1、中联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华夏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 2、本公司、段峰应对中联利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代为清偿后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中联利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12,241.88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鉴定费3,000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4月26日,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号调解如下: 本公司应于2006年4月26日起,至2006年5月22日前,向华夏银行偿还本金1100万元和利息80万元,华夏银行收到上述款项后,本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华夏银行不再向本公司追究担保责任。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18
公告日期2005-02-1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15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初字第163-165号传票通知,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984670.20元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5月31日开庭。 根据上述《授信额度协议》,浦发行向本公司发放了两张均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至2003年7月27日至期。截止2004年1月29日欠款利息为92.5万元。 原告方浦发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四通高科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判令深圳纬基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四通高科和深圳纬基承担。
判决内容1、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浦发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纬基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4,635元,财产保全费55,145元,合计119,780元,由本公司及纬基公司连带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查封了本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海岸19718.20㎡的土地。一、和解协议: 1、新合同由本公司以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1040070号宗地、凭祥市屏山路01-06-85-1号宗地、凭祥市经济合作区01-35-18-1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2、浦发行同意在原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垫款本金按5.31%的年利率,原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和复利不再收取。 3、公司支付原贷款所引起诉讼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的50%。 4、新贷款的4100万元借款,于每年在公司适当偿还并在符合浦发行条件的前提下,浦发行承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在内的形式保证公司连续使用借款4年。 5、在公司提供新的担保生效后,公司可以依资产置换、抵押贷款的需要向浦发行申请解除所有抵押,浦发行应予以办理。 6、浦发行在本和解协议签订之后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1"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同时双方就新合同项下贷款办理抵押登记。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23
公告日期2004-09-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92.5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15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初字第163-165号传票通知,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984670.20元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5月31日开庭。 根据上述《授信额度协议》,浦发行向本公司发放了两张均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至2003年7月27日至期。截止2004年1月29日欠款利息为92.5万元。 原告方浦发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判令深圳纬基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四通高科和深圳纬基承担。
判决内容1、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浦发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纬基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4,635元,财产保全费55,145元,合计119,780元,由本公司及纬基公司连带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查封了本公司开设于四通财务公司07037656账户中的存款2880万元。一、和解协议: 1、新合同由本公司以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1040070号宗地、凭祥市屏山路01-06-85-1号宗地、凭祥市经济合作区01-35-18-1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2、浦发行同意在原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垫款本金按5.31%的年利率,原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和复利不再收取。 3、公司支付原贷款所引起诉讼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的50%。 4、新贷款的4100万元借款,于每年在公司适当偿还并在符合浦发行条件的前提下,浦发行承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在内的形式保证公司连续使用借款4年。 5、在公司提供新的担保生效后,公司可以依资产置换、抵押贷款的需要向浦发行申请解除所有抵押,浦发行应予以办理。 6、浦发行在本和解协议签订之后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1"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同时双方就新合同项下贷款办理抵押登记。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23
公告日期2004-09-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98.47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15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初字第163-165号传票通知,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984670.20元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5月31日开庭。 根据上述《授信额度协议》,浦发行向本公司发放了1998.47万元的贷款(该笔贷款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期限至2003年8月7日至期。截止2004年1月29日欠款利息为42.73万元。 原告方浦发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8.47万元及利息; (2)判令深圳纬基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四通高科和深圳纬基承担。 2004年8月25日,公司与浦发行签订和解协议并与浦发行签订新的贷款合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判决内容1、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浦发行借款本金19,984,670元及利息。 2、纬基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12,069.96元,财产保全费102,579.96元,合计214,649.92元,由本公司及纬基公司连带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广西凭祥经济合作区8266.7㎡的土地和该区屏山路16846.67㎡的土地。一、和解协议: 1、新合同由本公司以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1040070号宗地、凭祥市屏山路01-06-85-1号宗地、凭祥市经济合作区01-35-18-1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2、浦发行同意在原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垫款本金按5.31%的年利率,原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和复利不再收取。 3、公司支付原贷款所引起诉讼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的50%。 4、新贷款的4100万元借款,于每年在公司适当偿还并在符合浦发行条件的前提下,浦发行承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在内的形式保证公司连续使用借款4年。 5、在公司提供新的担保生效后,公司可以依资产置换、抵押贷款的需要向浦发行申请解除所有抵押,浦发行应予以办理。 6、浦发行在本和解协议签订之后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1"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同时双方就新合同项下贷款办理抵押登记。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公告日期2001-04-07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0-05-22
原告方建设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湛江办事处 
被告方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0年5月22日债权人向湛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告本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08-13
公告日期1999-08-13
案件名称经济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湛江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3年12月18日,本公司委托湛江证券(有限)公司代理发行一年期企业债券1,000.00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此债务已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1999)湛中法执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于1999年7月30日查封本公司位于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的办公楼副楼共三层,建筑面积983.4M2,房产证号:粤房字第0755912号。报告期内已偿还10万,截止2000年6月30日尚欠债券本息约100多万元 (已含附注七第6项中提到的吴川财局的100万元借款在内,现吴川财局已向吴川法院提起诉讼。) ,但本公司账簿没有记录。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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