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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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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06
公告日期2010-05-0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2
原告方浦发银行广州盘福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张玉明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6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于 2005 年 2 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明(案号为 2005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79 号),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共计人民币3066 万余元,担保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5 月12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对该案的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该案借款合同一案的审理,该案应在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相关事实确认之后继续审理。目前尚未做出判决。 虽然本公司仍坚持认为本公司从未办理和使用上述贷款,根据代理律师与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意见,崔绍先涉嫌贷款诈骗为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截至目前,该案一直处于中止诉讼中。但是本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已经于2008 年度全额计提因上述案件可能造成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共计人民币3,864 万元(其中本金3,000 万元,利息864 万元)。 我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起诉本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明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 2005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79 号),将于2010 年3 月4 日恢复审理。 截止目前,累计计提预计负债共计人民币3,960 万元(其中本金3,000 万元,利息960 万元)。本案不会对公司200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利润造成影响。截止目前,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具体的审理结果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2010年5月4日,我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79 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浦发银行广州盘福支行(原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起诉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 2005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79 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主持调解后下达《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深圳机场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和解付款日)之前向原告浦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5万元,同时支付原告浦发银行已经预付的部分诉讼费用人民币15万元; 二、原告浦发银行同意,在被告深圳机场公司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即免除被告深圳机场公司30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和解付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63,321万元由原告浦发银行负担,鉴定费190,107.2元由被告深圳机场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5
公告日期2010-03-05
案件名称股权收购纠纷
起诉日期2008-03
原告方泰尔文特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344.3493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4 月,泰尔文特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和我公司签订了北京布鲁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80%股权的“股权收购协议。2008 年3 月,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检测中心和第二被申请人我公司(以下统称“被申请人”)连带赔偿股权收购中布鲁顿应收账款及后续成本损失人民币23,443,493 元人民币的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截止至目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尚未做出最终的裁定。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2010 年1 月25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决我公司和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各自向申请人赔偿因股权收购的后续投入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1,923,615.49 元,各自承担审计费计人民币26,333 元、仲裁费用计人民币22,565.4 元。 该案件的裁定结果将不会对公司报告期及2010 年度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31
公告日期2009-07-3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
原告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712.5929 万元
案件描述兴业银行于2005 年1 月向广东省高院起诉本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有关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227,125,929.36 元,并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判决内容2008 年5 月30 日,广东省高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确认本案所涉的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无效。 (二)深圳机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19250 万元本息(利息从2004 年11 月2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 (三)驳回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45640 元,鉴定费480000 元,共计1625640 元,深圳机场公司承担1137948 元;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承担487692 元。
判决日期2008-05-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就我公司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作出如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对损失数额与责任分担比例的认定欠妥,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深圳机场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429.65 元,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承担588,714.825 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88,714.825 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3 月1 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上述案件涉嫌的贷款诈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2006 年4 月25 日和5 月11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上述刑事案件;2007 年8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5 年12 月19 日,广东省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本案诉讼。2006 年6 月27 日,本案恢复开庭审理。 2008 年6 月2 日,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决定,针对本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并已于法定期限内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同时公司依据审慎原则,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共计人民币24,309 万元(其中本金19,250万元,利息5,059 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已支付兴业银行诉讼案全部本金19,250 万元。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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