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2 |
公告日期 | 2010-04-22 |
案件名称 | 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阳光酒店 |
被告方 |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824.39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3年6月22日,本公司、香港金誉发展有限公司和阳光酒店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深圳中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兴建太阳岛大厦协议书》,约定中建公司在1992年11月28日与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驻深圳办事处签订的《关于合作兴建太阳岛大厦合同书》中,有关中建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和权益,包括因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全部由作为甲方的阳光酒店、本公司和金誉公司承担;与此同时,本公司、金誉公司、阳光酒店三方还签订了《合作兴建太阳岛大厦投资与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三方投资额分别为本公司占总投资的50%,金誉公司占45%,阳光酒店占5%,按该比例分配投资方分得的太阳岛大厦60%的建筑面积。
太阳岛大厦项目于1993年年底开工兴建,1994年10月停工,1997年复工,主体于1998年10月封顶,于2002年11月竣工。本公司作为太阳岛大厦的开发商,于2000年已将太阳岛大厦项目之权益与城建集团的南华花园裙楼进行了置换,城建集团接替本公司后,出资兴建了太阳岛大厦直至竣工。由于大厦已经竣工,阳光酒店曾就房屋分配事宜与城建集团进行协商,但城建集团认为阳光酒店还应出资3317万元,并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太阳岛项目的亏损,否则无法给阳光酒店分配房产。
现阳光酒店以其和金誉公司等相关单位由始至终都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且相关的"合作建房"的合同和约定都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由,主张其与本公司、金誉公司等单位之间签订的以开发经营太阳岛大厦为内容的合同也应属于无效,应该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由本公司和城建集团将其出资款的本金3824.39万元和利息2656.66万元全部返还。 |
判决内容 | 2009 年10 月深圳中院一审已判决驳回阳光酒店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9-10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城建集团对阳光酒店提起反诉,要求深圳中院判令阳光酒店依照合作协议补足其所拖欠太阳岛大厦项目的投资款人民币5388 万元外,2005 年8 月2 日,阳光酒店向深圳中院申请变更诉讼为:判令公司、城建集团按其实际投资(本3824.388905
万元,利息2428.168783 万元[利息从每笔款项实际支出时起算,暂计至2004 年10 月30 日,至实际分配房产时为止])给原告分配太阳岛大厦房产。该案目前仍在等待判决。
我公司将继续跟进阳光酒店和城建集团的上诉情况。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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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2 |
公告日期 | 2010-04-22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6-01 |
原告方 | 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铭可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可达家电连锁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7365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6 月1 日,城建物业以同一案由再次起诉深圳市铭可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可达家电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对深圳市铭可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可达家电连锁有限公司自在承租南华花园裙楼2001 年4 月至2004 年10 月31 日期间(该期间南华花园裙楼的产权属于本公司)拖欠的中央空调维护费人民币324,000.00 元及滞纳金人民币349,650.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本案已于2008 年7 月29 日开庭,一审判决驳回城建物业对德赛产业及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深圳中院判决我公司在32.4 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一审判决驳回城建物业对德赛产业及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铭可达投资和铭可达家电二被告已上诉。目前等待二审审理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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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2 |
公告日期 | 2010-04-2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2-16 |
原告方 | 武汉市德赛高能电池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盐城备能电池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375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盐城备能欠武汉高能货款人民币437,500.00 元,武汉高能于2009 年2 月16 日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9 年7 月3 日判决武汉高能胜诉。 |
判决日期 | 2009-07-0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于2009 年6 月29 日开庭。
目前已执行回款20,073.30 元。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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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2 |
公告日期 | 2010-04-2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6-24 |
原告方 | 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天珑移动技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7423.1000 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天珑欠电池公司货款人民币307,423.10 元,电池公司于2009 年6 月24 日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
判决内容 | 该案一审已判决电池公司胜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深圳天珑已回款30 万。2010 年2 月23 日电池公司申请执行,将尾款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2,911.03 元全部追回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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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08 |
公告日期 | 2009-04-08 |
案件名称 | 房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 |
原告方 | 深圳市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木材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33.7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初,新龙达、深圳市深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木材有限公司共同起诉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深万山”,本公司前身),要求本公司办理桂花大厦首层商铺1169.5 平方米面积的房产证、对未能交付面积416.88 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000.00元的标准赔付原告,诉讼金额8,337,600 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对该案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二审驳回本公司的管辖异议。该案于2008 年7 月1 日已开庭,现等待一审判决。
该案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原告未上诉,裁定已生效,本案审结。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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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08 |
公告日期 | 2009-04-0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4-16 |
原告方 | 惠州市德赛杰能电池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6090.9700 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国威因拖欠惠州杰能的货款美金286,090.97 元(折合人民币2,060,903.90 元),惠州杰能于今年4 月16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8年7 月31 日一审判决下达,惠州杰能胜诉。 |
判决日期 | 2008-07-31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二审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深圳国威上诉,本案目前等待二审审理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已生效,深圳国威已回款69,982 美元,但深圳国威又于2008 年12 月22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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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08 |
公告日期 | 2009-04-0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2-09 |
原告方 | 惠州市德赛聚能电池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53552.8000 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知己因拖欠惠州聚能的货款人民币853,552.80 元,惠州聚能于2008 年12 月9 日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2 月17 日,诉讼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深圳知己在08 年12 月31 日前还款5 万元,从2009 年1 月开始每月底前支付15 万元,直至付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均由对方承担。目前已回款20 万元。 |
受理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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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管理费及维修基金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桂花大厦业主委员会 |
被告方 | 深圳市万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5.105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桂花大厦业主委员会作原告,深圳市万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被告,本公司作第三人的关于桂花大厦管理费及本体维修基金纠纷 |
判决内容 | 1、驳回业委会要求万山物业返还本体维修基金517011.25元的诉讼请求;
2、驳回业委会要求万山物业返还管理费结余1959365.34元的诉讼请求;
3、驳回业委会要求本公司返还374673.1元的诉讼请求;
4、业委会、万山物业按照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移交。包括货币资金36852.27元,及帐面应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款、固定资产。 |
判决日期 | 2004-09-1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经本公司、万山物业和桂花大厦业委会协商达成和解:由万山物业向桂花大厦业委会支付人民币474,077.00
元,本公司和桂花大厦业委会同意该笔款项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837-7 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冻的款项中径行支付,前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
2008 年7 月1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深中法民二再字第1 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该调解书已生效。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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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1-25 |
原告方 | 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铭可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可达家电连锁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54534.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 月25 日,城建物业起诉深圳市铭可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可达家电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对深圳市铭可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可达家电连锁有限公司自在承租南华花园裙楼2001 年4 月至2004 年10 月31 日期间(该期间南华花园裙楼的产权属于本公司)拖欠的中央空调维护费人民币324,000.00 元及滞纳金人民币330,534.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一审2008 年4 月2 号开庭后,经城建物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该案撤诉。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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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房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阳光酒店 |
被告方 |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481.0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3年6月22日,本公司、香港金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誉公司")和阳光酒店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深圳中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签订了《关于兴建太阳岛大厦协议书》,约定中建公司在1992年11月28日与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驻深圳办事处签订的《关于合作兴建太阳岛大厦合同书》中,有关中建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和权益,包括因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全部由作为甲方的阳光酒店、本公司和金誉公司承担;与此同时,本公司、金誉公司、阳光酒店三方还签订了《合作兴建太阳岛大厦投资与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三方投资额分别为本公司占总投资的50%,金誉公司占45%,阳光酒店占5%,按该比例分配投资方分得的太阳岛大厦60%的建筑面积。
太阳岛大厦项目于1993年年底开工兴建,1994年10月停工,1997年复工,主体于1998年10月封顶,于2002年11月竣工。本公司作为太阳岛大厦的开发商,于2000年已将太阳岛大厦项目之权益与城建集团的南华花园裙楼进行了置换,城建集团接替本公司后,出资兴建了太阳岛大厦直至竣工。
由于大厦已经竣工,阳光酒店曾就房屋分配事宜与城建集团进行协商,但城建集团认为阳光酒店还应出资3317万元,并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太阳岛项目的亏损,否则无法给阳光酒店分配房产。
现阳光酒店以其和金誉公司等相关单位由始至终都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且相关的"合作建房"的合同和约定都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由,主张其与本公司、金誉公司等单位之间签订的以开发经营太阳岛大厦为内容的合同也应属于无效,应该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由本公司和城建集团将其出资款的本金3824.39万元和利息2656.66万元全部返还。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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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阳光酒店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824.3889 万元 |
案件描述 | 除城建集团对阳光酒店提起反诉,要求深圳中院判令阳光酒店依照合作协议补足其所拖欠太阳岛大厦项目的投资款人民币5388
万元外,2005 年8 月2 日,阳光酒店向深圳中院申请变更诉讼为:判令公司、城建集团按其实际投资(本金3824.388905 万元,利息2428.168783 万元[利息从每笔款项实际支出时起算,暂计至2004 年10 月30 日,至实际分配房产时为止])给原告分配太阳岛大厦房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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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6 |
公告日期 | 2008-04-16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12-18 |
原告方 | 惠州市蓝微电子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厦门唯开通信材料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0.8427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厦门唯开拖欠蓝微电子货款人民币4,508,427.24 元,蓝微电子作为原告,以厦门唯开作为被告,于2006 年12 月18 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7 年5 月30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蓝微电子胜诉 |
判决日期 | 2007-05-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6 月23 日判决生效,2007 年10 月15 日蓝微电子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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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6 |
公告日期 | 2008-04-16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5-15 |
原告方 | 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唯开通信(中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9.7142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唯开通信拖欠电池公司人民币1,797,141.50 元,电池公司作为原告,以唯开通信作为被告,于2006 年5 月15 日向厦
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法院于2006 年6 月15 日一审判决电池公司胜诉 |
判决日期 | 2006-06-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起诉的同时,电池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唯开通信价值人民币1,837,724.96 元的财产。
判决书已于2006 年7 月5 日发生法律效力。目前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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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6 |
公告日期 | 2008-04-16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9-06 |
原告方 | 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南京熊猫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84.0279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南京熊猫及南京熊猫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移动”)拖欠惠州德赛电池6,840,278.50元,惠州德赛电池作为原告,以南京熊猫和熊猫移动作为被告,于2005年9月6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
由于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该案由何法院管辖一直未确定。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电池公司胜诉,并已于2006 年8 月14 日发生法律效力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驳回南京熊猫欠款案管辖权异议上诉本案仍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但对方并未能依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电池公司于2007 年1 月22 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 年4 月25 日法院出具中止执行裁定书。目前中止执行阶段。 |
受理法院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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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6 |
公告日期 | 2008-04-16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4-14 |
原告方 | 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赛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6.5058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深圳赛昂拖欠惠州德赛电池1,865,058.05元,惠州德赛电池作为原告,以深圳赛昂作为被告,于2005年4月14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电池公司胜诉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已执行回261,334.18 元,余款仍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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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6 |
公告日期 | 2008-04-16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4-14 |
原告方 | 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雨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7.179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深圳雨尔拖欠惠州德赛电池1,771,790.00元,惠州德赛电池作为原告,以深圳雨尔作为被告,于2005年4月14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05 月25 日,法院划拨执行款261,574.94 元到电池公司帐户。目前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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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0-22 |
公告日期 | 2003-10-22 |
案件名称 | 合同争议 |
起诉日期 | 1994 |
原告方 | 深圳市龙岗区宇丰工业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87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3年3月,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宇丰公司签宁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宇丰公司将位于龙岗三联村高坳地段的6111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给深万山A,后深万山认为该幅土地不具备转让的条件,不应继续履行该合同。1994年宇丰公司向法院起诉。
由于宇丰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在未知会本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幅土地的27169.9平方米转让给他人,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本公司以原告的地位,已于2002年9月2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宇丰公司将转让给本公司的3395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限期转移至本公司名下;2、宇丰公司停止侵害并承担将转让给本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又转卖给他人,造成本公司损失人民币本金12497234元及相应利息12500000元。 |
判决内容 | 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要求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付清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及有关诉讼费共计3873万元。并于1999年6月9日依法查封了深万山位于田贝四路6285.9平方米的使用权及土地上496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项目。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裁定书裁定:查封、评估、拍卖(变卖)本公司所有,现登记名仍为宇丰公司面积为61118平方米,位于龙华镇三联村地块编号为08180006的土地,以偿还该案债务。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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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9-16 |
公告日期 | 2003-09-16 |
案件名称 | 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宝安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1994年,宇丰公司与本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1996年6月17日经终审法院审理,判决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付清本金共计人民币2209万元及相关利息(含罚息)。2001年10月,宝安法院依据宇丰公司的申请,通过扣划本公司帐户存款和拍卖本公司位于罗湖区贝丽北路宗地号为H310-13号土地使用权及其项目,已执行款项2761万元(含本金、部分利息、评估费、执行费等费用)。
2002年10月18日,宝安法院裁定:查封、评估、拍卖(变卖)本公司所有的,现登记名仍为宇丰公司面积为61118平方米,位于龙华镇三联村地块编号为08180006的土地。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由于宇丰公司在(1995)深中法房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期间,在未知会本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幅土地的61118平方米中的27190平方米转让给他人,致使本案判决所确认的标的物土地面积减少,且对方已办理过户登记并在该地块上建有建筑物,法院对该标的无法执行。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裁定:(一)、解除对地块编号08180006号,面积为61118平方米,位于龙华镇三联村高坳地段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将地块编号08180006号土地中余下的33928平方米过户给万山公司。(三)、(1995)深中法房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
判决日期 | 2003-06-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深圳中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经合议庭主持调解,本公司和宇丰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宇丰公司和本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到国土局办理完毕涉案33927.59平方米土地(详见调解书)的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涉及土地过户税费由宇丰公司按规定如数交纳;
二、宇丰公司已出具深圳市国土局宝安分局开具的付清地价款证明,本公司不需再付前项应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的地价;
三、宇丰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就申请(1996)深宝法执字第623号一案终止执行,在执行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实际缴纳费用的一方自行承担;
四、宇丰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1996)深宝法执字第623号案件中,本公司应承担的支付义务与宇丰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支付义务相抵,双方就1993年3月1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合同》(一)、(二)以及与涉案土地相关的问题均不再向各方提出任何要求及提起诉讼;
五、宇丰公司原拥有使用权116489平方米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除国土局已变更至深圳东风汽车公司名下的52474平方米以及本案调解至本公司名下的土地之外,剩余土地仍归宇丰公司使用。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06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已于2004年9月13日生效。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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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2 |
公告日期 | 2003-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合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4年2月,公司为深圳合田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的一笔贷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因合田公司未能偿还该贷款,银行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合田公司偿还贷款本息4500万元,并要求深万山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判令本公司需承担除581万元以外的其余贷款的连带还款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败诉。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本公司与商业银行经友好协商,双方不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该和解协议履行。本公司于2003年3月26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执一字第013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认为,该和解协议及承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本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后,已于2003年3月17日向商业银行支付了1000万元款项,实际履行了该和解协议,故裁定免除本公司在本案中的担保责任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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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7 |
公告日期 | 2002-01-1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PLENTY INTERNATIONAL LTD(普兰提国际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49.3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PLENTY INTERNATIONAL LTD(普兰提国际有限公司)因债权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普三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所欠该公司的债务本息共计26,493,400.58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 深中法经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我公司作为被告, 被判令归还原告普兰提公司借款人民币164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
判决日期 | 2001-02-1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判决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 在其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普兰提公司借款本金港币331.17万元,利息港币 106. 49 万元以及从 2001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普兰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审计费等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摊。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12-29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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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22 |
公告日期 | 2001-02-22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香港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8.5472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2年10月,我公司与香港嘉华公司签订《协议书》,由本公司出资138 万美元
用于支付上海嘉禾项目的地价款,嘉华公司则将其在上海嘉禾公司的28 %股权转让
给本公司。我司依约付款,而嘉禾公司直至1997年9月方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
到了1999年1月,嘉华公司突然提出撤销股权转让,并在同年4月得到上海市外国投资
工作委员会同意撤销的批复。因此,双方已无合作可能,故我公司起诉到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嘉华公司和嘉禾公司共同返还投资款 1385472美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二中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
嘉华公司返还我公司投资款1385472美元及利息,嘉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高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香港嘉华公司和上海嘉禾公司, 拍卖了
其上海嘉禾项目的一幅土地,所得资金将首先用于清偿我公司有关款项。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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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7-20 |
公告日期 | 2000-07-2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桂园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合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17.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桂园支行就深圳市合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田公司”) 向其借款,我公司以位于罗湖区水贝万山工业区一号工业厂房作抵押,为合田公司提供了担保起诉合田公司和本公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合田公司逾期不履行,将拍卖、变卖我公司抵押物偿付。我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限合田公司在15天内付清欠款及利息,如合田公司逾期不履行,将拍卖、变卖我公司抵押物偿付。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24元,由上诉人万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我公司欲就此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影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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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6-12 |
公告日期 | 2000-06-12 |
案件名称 | 违约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黑龙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 |
被告方 |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06.4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6月12日,黑龙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提起诉讼,认为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将该项目如期竣工。认为我公司违反了合同规定,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7,064,000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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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4-13 |
公告日期 | 2000-04-13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商业银行(原深圳市城市合作银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合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99年深圳市商业银行诉深圳合田公司贷款3000万元(深万山提供抵押担保)本息到期未还,并要深万山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99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深圳市合田投资有限
公司偿还上述贷款,我公司需承担除581万元以外的其余贷款的连带还款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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