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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房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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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1
公告日期2010-04-2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保兴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3月21 日本公司与保兴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兴公司)签订一份《国兴大厦股权转让合同书》,根据合同规定,本公司将所持有的国兴大厦项目68%的权益以人民币14,500万元价款转让给保兴公司,保兴公司支付4,500万元后,尚欠 10,000万元楼款及1,500万工程款未付。 因追索欠款引发诉讼.
判决内容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 粤高法经一初字第7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 年9 月28 日判决:保兴公司须支付尚欠本公司的转让款98,948,060.00 元人民币及利息。
判决日期2002-09-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3 年,此案经二审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3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依据谨慎性原则, 本公司未对上述交易进行销售处理(已收款部分暂挂应付款),截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公司帐面存货中仍包含上述房产计165,959,047.00元,但相关产权已不属于本公司。截止2002年报告期末,此案尚待二审审理判决。 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本案累计执行收回63,701,645.33 元。 2008 年2 月22 日本公司与保兴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保兴公司向本公司支付1500 万元,本公司放弃龙岗区保兴商业大厦拍卖处置权和分配权。 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本案已全部作账务处理完毕。 因保兴公司未完全履行该协议,相关事宜经进一步协调,我司2008 年7 月23 日与保兴公司及第三人深 圳市宏明木业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拍卖房产所涉债务的和解协议》,由第三人提供深圳国际交易广场第15 楼1514 房,现金人民币250 万元二项资产代保兴公司偿还所欠我司债务。房产作价办法:A 评估法:鉴于抵债房产在具备销售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时才能合法评估其市场价格,因此如在抵债房产具备销售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时我司选择受让该房产的,则需委托评估机构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抵债房产的价格(根据我司上级国有资产审批部门要求,该项评估如需履行备案手续的,则按备案价格确定抵偿房产的价格);B 市场交易法:如在具备销售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时我司选择出售该抵债房产的,则以最终出售价格作为抵债房产的价格。无论最终我司选择何种处置方式,评估或市场交易方法最终获得的抵债房产价格高于人民币1,250 万元的,按1,250 万元计算,超出部分我司无需退还;如我司最终获得的抵债房产价格低于人民币1,250 万元的,不足部分(即1,250 万-抵债房产价格)保兴公司应负责补足。作为对价,我司将实际实现债权数额(人民币250 万元+抵债房产价格+保兴公司实际补足部分(如有))等值的对保兴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协议签署后一年内,我司依据本协议实际实现的债权数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500 万元的,则我司将其对保兴公司名下龙岗区保兴商业大厦申请拍卖和处置分配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我司依据本协议实际实现的债权数额不足人民币1,500 万元的,则在保兴公司名下龙岗区保兴商业大厦进行拍卖处置分配时,第三人依约定实际受让的债权可以先于我司分配。若本协议签署后一年内因抵债房产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我司放弃受让抵债房产的,我司依据本协议第一条收取的250 万元现金不予退还,剩余1,250 万元债权可继续向保兴公司追索。截至2008 年7 月25 日《协议书》正在履行中。 截200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已收到250 万元现金,抵债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本案累计执行收回66,201,645.33 元。 目前案件在执行中,本报告期内无实质进展。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本案累计执行收回66,201,645.33 元。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1
公告日期2010-04-21
案件名称合作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西安新峰物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安商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6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西安新峰物业商贸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在西安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中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占股84%,西安市商贸委直属企业西安商贸大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股16%,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开发项目为西安商贸大厦。项目于1995 年11月28 日开工,由于合作双方在项目经营方针上发生严重分歧,迫使项目在1996 年停工,1997 年西安市政府决定将西安新峰公司投资项目收回,调整给西安市商贸委下属企业——西安商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但双方对于投资补偿款发生诉讼
判决内容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陕经一初字第25 号”判决书于2001 年12 月19 日判决:1、商贸旅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西安新峰公司支付补偿款3662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1998 年9 月14 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履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西安市商贸委对上述补偿款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现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
判决日期2001-12-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已执行收回11,500,000.00 元,两被执行人尚欠西安新峰公司的未受偿债权余额本金2,154万元及利息。目前案件在执行中,本报告期内无实质进展。 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账面对西安新峰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32,840,729.61 元(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673,831.77 元)、债权余额为8,405,066.77 元。 本案截至2008 年6 月30 日,本公司已执行收回11,500,000.00 元,两被执行人尚欠西安新峰公司的未受偿债权余额本金2,154万元及利息。目前案件在执行中,本报告期内无实质进展。 本案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已执行收回11,500,000.00 元,两被执行人尚欠西安新峰公司未受偿债权本金2,154 万元及利息。目前案件在执行中,本报告期内无实质进展。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账面对西安新峰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32,840,729.61 元(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673,831.77 元)、债权余额为8,419,205.19 元。 本案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已执行收回11,500,000.00 元,两被执行人尚欠西安新峰公司未受偿债权本金2,154 万元及利息。目前案件在执行中,本报告期内无实质进展。 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账面对西安新峰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2,166,897.84 元(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673,831.77 元)、债权余额为8,419,205.19 元。
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1
公告日期2010-04-2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4-17
原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省罗浮山旅游开发总公司 广东省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5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85 年1 月8 日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与罗浮山旅游总公司的前身博罗县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旅游开发总公司合同书》约定由特发公司投资3000 万元,合作成立罗浮山旅游总公司,合作开发罗浮山风景区,合作期30 年,1986年6 月16 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从1988 年至1995年八年内由罗浮山旅游总公司负责还清1000 万元的本息,从1996 年到2002 年负责支付给特发公司税后分红600 万元,合作期限改为18 年。其后,这项合作项目由特发公司转至我司。1989年6 月2 日我司与罗浮山旅游总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确认我司投入1000 万元(包括预付了利息40 万元,实际支付960 万),并约定罗浮山旅游总公司负责还本付息1479.6 万元投资,并从1999 年1 月至2002 年12 月内负责税后利润分红给我司707万元。其后2002 年2 月9 日,我司与罗浮山旅游总公司,罗浮山管委会签订了《关于终止〈关于合作经营罗浮山旅游开发总公司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并清偿投资本息的协议书》约定,由罗浮山管委会2002 年10 月底前分四期还清700 万元本息投资款及尾款,若按时还款则我司不再追索707 万元红利款,否则需再付红利款、利息、违约金等。但罗浮山旅游总公司在还款300 万元后未按协议履行。其后2004 年3 月5 日、2005 年1 月9 日、2005年9 月28 日三次签订补充协议延期,但罗浮山总公司均未按时履行,我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罗浮山旅游总公司、罗浮山管委会支付投资欠款1257 万元及利息264.7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年4 月29 日作出判决
判决日期2007-04-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罗浮山旅游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房地产公司偿还960 万元; 2、罗浮山旅游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实际占用960 万元期间的利息,其中,440 万元从1986 年5 月1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410 万元从1988 年2 月1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110 万元从1989 年6 月15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罗浮山旅游总公司已偿还的利息858万元从应付利息总额中扣除; 3、罗浮山管委会对罗浮山旅游总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4、驳回我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罗浮山旅游总公司和罗浮山管委会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6097 元,财产保全费65520 元,共计237714 元,由深圳房地产公司负担70000 元,罗浮山旅游总公司负担167714 元。上述费用均已由深圳房地产公司预交,罗浮山旅游总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67714 元应在履行债务时迳付给深圳房地产公司,法院不另作收退。
二审判决日期2007-12-21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该判决,于是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账面对罗浮山旅游总公司的债权余额9,600,000.00 元,已计提坏账准备4,800,000.00 元。 本报告期内案件已申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账面对罗浮山旅游总公司的债权余额9,600,000.00 元,已计提坏账准备4,800,000.00 元。本案件在本公司胜诉后,因相关执行工作未得到实质性进展,本公司于2009 年5 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17 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9)粤高院执督字第67 号督促执行令,责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督促执行令后3 个月内执行结案。截止2010 年3 月17 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完成了对被执行方名下涉讼土地的评估工作,双方当事人收到评估报告,待经过异议期后,方可通过有关国土部门对该涉讼土地进行挂牌拍卖。 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账面对罗浮山旅游总公司的债权余额9,600,000.00 元,已计提坏账准备4,800,000.00 元。
受理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1
公告日期2010-04-21
案件名称经营及装修损失纠纷
起诉日期2006-05
原告方深圳市暹罗燕窝酒楼 
被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 年3 月26 日,深圳市暹罗燕窝酒楼与本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本公司房产开办暹罗燕窝酒楼,燕窝酒楼因经营不善于2006 年1 月关闭。2006 年5 月,深圳市暹罗燕窝酒楼以本公司未尽到业主和物业管理人义务为由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赔偿其经营及装修损失。
判决内容2007 年12 月29 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6)深罗法民三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本公司应支付深圳市暹罗燕窝酒楼经营及装修等损失2,926,714.08 元。
判决日期2007-12-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9 年12 月1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 年12 月29 日作出的(2006)深罗法民三初字第808 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日期2009-12-15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于2008 年2 月26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本公司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金额扣除深圳市暹罗燕窝酒楼尚欠本公司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后,预计了2,196,714.08 元诉讼损失。 2010 年3 月10 日,本公司与深圳市暹罗燕窝酒楼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扣除本公司应收深圳市暹罗燕窝酒楼租金、水电费及管理费等,本公司尚需 支付深圳市暹罗燕窝酒楼2,739,464.00 元。 本公司根据与深圳市暹罗燕窝酒楼达成的和解协议应支付的金额扣除已预计的诉讼损失,本年补提542,749.92 元诉讼损失,本案已处理完毕。
受理法院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1
公告日期2010-04-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沈阳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同新公司”)是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在沈阳设立的合资公司,新峰公司持股比例为93.1%,其主营业务是开发沈阳新峰商业广场。沈阳同新公司在本公司提供担保下于1994 年至2001 年间以借新还旧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贷款1314 万元,因贷款到期后沈阳同新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农行沈河支行起诉至沈阳中级法院,沈阳同新公司于是向本公司借款用于偿还欠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1314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判决内容2008 年1 月25 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裁决,沈阳同新公司应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天内,偿还欠本公司款项14,422,440.22 元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日期2008-01-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本案尚在执行中,本公司尚未收到沈阳同新公司的还款。 新峰公司所持有的沈阳同新公司93.1%股权已于2006 年1 月22 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 目前案件在执行中,本公司于2010 年1 月27 日收回沈阳同新公司700 万元还款。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2
公告日期2009-04-22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被告方沈阳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1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沈阳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同新公司”)是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在沈阳设立的合资公司,新峰公司持股比例为93.1%,其主营业务是开发沈阳新峰商业广场。沈阳同新公司在本公司提供担保下于1994 年至2001 年间以借新还旧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贷款1314 万元,因贷款到期后沈阳同新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农行沈河支行起诉至沈阳中级法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沈阳同新公司于是向本公司借款用于偿还欠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1314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4
公告日期2005-08-24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 中国农业银行封开县支行 
被告方广东省封开县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36.8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封开水泥公司欠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借款,对方向法院起诉封开水泥公司。
判决内容2004年6月23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肇中民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封开水泥公司应清偿农信社本金1,636.8万元,利息11,906,938.70元等)。
判决日期2004-06-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上述诉讼,法院查封了封开水泥公司的绝大部分实物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部分存货)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4
公告日期2005-08-24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封开县支行 
被告方广东省封开县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封开水泥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封开县支行借款,对方向法院起诉封开水泥公司。
判决内容2004年6月3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肇中民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封开水泥公司应清偿封开农行本金600万元,利息4,263,180.00元。
判决日期2004-06-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查封了封开水泥公司的绝大部分实物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部分存货等)。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4
公告日期2005-08-24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16
原告方汕头经济特区松山厂房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5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之汕头分公司于1993年6月23日,与汕头经济特区松山厂房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资开发兴建新峰大厦项目合同书》,1996年5月8日,本公司又与松山公司签订了《关于合资开发新峰大厦项目合同书有关事项实施协议》作为补充协议。此后,该项目因故一直未实际开发,2000年1月20日,本公司与松山公司达成协议,在该项目用地上建设了一个临时肉菜市场,并经营至今。2004年8月16日,松山公司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汕头分公司,请求:一、解除上述相关合同;二、汕头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约751万元;三、汕头分公司将新峰 大厦项目及临时肉菜市场的全部政府批准证照及管理权移交给其。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汕头分公司于2004年10月15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松山公司,请求:一、确认相关合同和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判令松山公司返还港币41,774,110.00元、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受理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4
公告日期2005-08-24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省封开县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764.8613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占90%股权的广东省封开县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因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力归还本公司借款,2004年7月8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确认,截止2004年4月20日,封开水泥公司共欠本公司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37,648,612.50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公告日期2005-04-26
案件名称合作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哈尔滨工业大学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45.7822 万元
案件描述1993年6月26日,本公司与原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现已并入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了一份《全面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改造原哈尔滨建工科技大厦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深房集团负责提供上述两项开发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深房集团在三年内按哈尔滨建工学院的用款计划,分批拨付给对方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按月息8厘计算.合同签定后,深房集团认真履行了合同,于1993年9月3日到1995年5月18日三年内共计给对方拨款人民币21,457,821.87元.对方收取上述款项后,没有履行合同,而是将本公司拨付的款项挪作他用,至今未能归还,本公司遂向哈尔滨工业大学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如数退还全部款项并给付相应的利息,并赔偿违约给深房集团造成的损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受理此案。
判决内容1、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深房集团借款本金21,457,821.87元。 2、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深房集团借款本金21,457,821.87元的利息(自1993年9月3日起至2004年7月20日止)。 3、驳回深房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383.05元,由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1、同意将借款纠纷案与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合并调解解决; 2、解除深房集团与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之间的"全面合作合同书",以及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之间的"哈尔滨海燕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 3、深房集团与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合作中的债务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担; 4、调解书签收后一个月内,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给付深房集团投资款人民币7741万元; 5、原合作公司资产归哈尔滨工业大学所有; 6、调解书签收后,当事人双方之间合作项目有关的协议及文件均解除、废止。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公告日期2005-04-26
案件名称补偿纠纷
起诉日期2001-08-20
原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巨邦企业总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1 年8 月20 日,本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深圳市巨邦企业总公司因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应给本公司的补偿,该案尚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公告日期2005-04-26
案件名称合作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45.7822 万元
案件描述1993年6月26日,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建筑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现为哈尔滨 工业大学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哈尔滨建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书》,本公司及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共为此投资本金55,960,000.00元,1996年5月15日,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又与哈尔滨建筑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单方承包经营,承包期十三年,并按期向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交纳承包金,最终目标是"还清本公司的全部投资本金及利息",原哈尔滨 建筑大学(现已并入哈尔滨工业大学)为此提供了担保。但原哈尔滨建筑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及原哈尔滨建筑大学从未向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交纳过承包金。香港新峰企业有限公司遂向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提起诉讼,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1月21日受理此案。由于该案件未判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公告日期2005-04-26
案件名称补偿纠纷
起诉日期2002-12-16
原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竹园企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3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 年12 月16 日,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深圳竹园企业有限公司返还本公司垫付的竹园公寓工程款人民币3733万元及利息。
判决内容本年度该诉讼经一审判决:竹园企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本公司3580 万元本金及利息(自1997 年4 月1 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为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该诉讼正在二审审理中。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30
公告日期2004-04-30
案件名称非法转让及抵押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美国长城地产公司 
被告方SY Group USA Inc. Chen Min Ying Yu及加州国际银行等有关人士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集团附属美国长城地产公司作为原告诉SY Group USA Inc.、Chen Min、Ying Yu及加州国际银行等有关人士非法转让及抵押一案.
判决内容2003年4月11日(美国当地时间),长城公司诉S.Y公司及YING YU非法转让土地案在加州高等法院开庭,法庭经审理认定我长城公司有真凭实据支持向被告提出的诉讼,最终形成如下裁决:裁定S.Y公司及YING YU从未持有百老汇街744-788号土地的产权,长城公司才是上述土地的业主;裁定YING YU 代表S.Y公司签署抵押给加州国际银行的契约无效;裁定长城公司可向被告S.Y公司及YING YU索偿诉讼费54125美元。
判决日期2003-04-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Chen Min及Ying Yu 作为 SY Group USA Inc. 之关联人士辨称拥有美国长城地产公司位于加州洛杉矶百老汇大道744-788号之地段土地,于二000 年八月十五日转让该土地给与 S YGroup, USA, Inc. S Y Group, USA, Inc.,该土地已于二000 年九月十一日被抵押给加州国际银行。美国长城地产公司于2000年十月四日向美国 加洲法院申请有关转让无效,要求赔偿一切损失及诉讼费用,以及宣判美国长城地产公司为该土地之法定业权拥有人。截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该土地帐面净值计人民币 17,594,024.42元。
受理法院美国加州高等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26
公告日期2002-01-26
案件名称承包费及投资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一九九三年四月本公司与深圳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商场)共同投资联合经营深圳市东方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东方天虹商场”),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根据东方天虹商场的董事会决议及《经营承包合同书》,本公司承包经营东方天虹商场。因承包费及投资款纠纷引发诉讼。
判决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深中法经一初字第008号和(2000 )深中法经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支付天虹商场承包费和投资款25148474.68元及利息。
判决日期2000-11-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粤法经一终字第121、122号)终审判决下: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7
公告日期2001-04-27
案件名称合作纠纷
起诉日期2001-03-18
原告方深圳市饮食服务公司 
被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1991年12月21日, 本集团与深圳市饮食服务公司(现名深圳市巨邦公司)签定了《合作经营深圳竹园企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由于执行合作条款产生分歧,巨邦公司于2000年3月18日向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本公司已对此提出反请求.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7
公告日期2001-04-27
案件名称拖欠楼款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景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东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景公司)拖欠楼款一案.
判决内容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八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购房款 38 , 784,348.00元及利息,并承担223,649.60元诉讼费。
判决日期2000-04-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正在查找东景公司可供偿债的财产。依据谨慎性原则,本公司对未收楼款部分未作销售处理, 截至二000 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帐面存货中仍包含上述相关房产计11,770,537.50 元,但相关产权已过户给东景公司。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7
公告日期2001-04-27
案件名称拖欠楼款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丰钜国际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丰钜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钜公司)拖欠楼款一案.
判决内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购房款港币8 ,595,922.59元及违约金.
判决日期2000-11-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正在查找该公司可供偿债之财产。依据谨慎性原则, 本公司对未收楼款部分未作销售处理, 截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公司帐面 存货中仍包含上述相关房产计4,907,450.34元,但相关产权已过户给丰钜公司。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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