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0 |
公告日期 | 2004-04-10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格兰泰(香港)有限公司[Grunenthal(Hongkong)Limited] |
被告方 | 深圳市医药贸易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231.5042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向深圳经贸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事项:1、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2,315,041.80美元及违约金;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
判决内容 | 医贸公司向格兰泰(香港)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315,041.80美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1,709.43 美元、承担仲裁费用,格兰泰(香港)有限公司向医贸公司支付侵权赔偿款人民币300 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医药贸易公司与格兰泰(香港)有限公司及格兰泰(中国)有限公司贸易纠纷事项,已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A、双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解除查封申请书之后, 医贸公司将解冻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3,004,997.31 元、港币29,170.55 元和美元8,497.72 元支付给格兰泰公司。B、对医贸公司在销售格兰泰公司品种药品过程中形成的销售应收款转由格兰泰公司负责追收,医贸公司仅负责提供追收所需的各项文件和手续。C、对查封的上海存货在解封后,由格兰泰公司负责销售,医贸公司负责提供所需文件和手续,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上述销售回款,并在收到销售回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格兰泰公司。D、除履行上述义务外,医贸公司另外向格兰泰公司支付现金人民币100 万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案和解协议》,同时递交原述两案中止执行申请,双方均不再按两份《裁决书》内容执行。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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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0 |
公告日期 | 2004-04-1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格兰泰(中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医药贸易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4179.7084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向深圳经贸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事项:1、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欠款人民币41,797,083.58元及违约金;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
判决内容 | 医贸公司向格兰泰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9,802,409.94 元、支付全部欠款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格兰泰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医药贸易公司与格兰泰(香港)有限公司及格兰泰(中国)有限公司贸易纠纷事项,已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A、双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解除查封申请书之后, 医贸公司将解冻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3,004,997.31 元、港币29,170.55 元和美元8,497.72 元支付给格兰泰公司。B、对医贸公司在销售格兰泰公司品种药品过程中形成的销售应收款转由格兰泰公司负责追收,医贸公司仅负责提供追收所需的各项文件和手续。C、对查封的上海存货在解封后,由格兰泰公司负责销售,医贸公司负责提供所需文件和手续,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上述销售回款,并在收到销售回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格兰泰公司。D、除履行上述义务外,医贸公司另外向格兰泰公司支付现金人民币100 万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案和解协议》,同时递交原述两案中止执行申请,双方均不再按两份《裁决书》内容执行。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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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0 |
公告日期 | 2004-04-10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姚旭 |
被告方 | 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下属企业原职工姚旭(原告)向本公司关联方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被告一)以及本公司(被告二)和属下子公司深圳市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三)提起民事诉讼。姚旭自称是“一致”图形和文字的著作权人,请求法院判令:1、允许原告收回著作权的作品使用权;2、上述被告停止使用“一致”的图形和文字;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允许原告收回本案作品著作权、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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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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