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山海、彭红江: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2022年,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30,740万元,期间最高余额8,5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2022年累计发生额8,000万元,期间最高余额8,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24%。上述理财事项发生时,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3年3月24日、4月9日先后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并于2023年3月24日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叶山海、彭红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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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1 |
标题 | 海昇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3]34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2022年,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30,740万元,期间最高余额8,5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2022年累计发生额8,000万元,期间最高余额8,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24%。上述理财事项发生时,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3年3月24日、4月9日先后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并于2023年3月24日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及叶山海、彭红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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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05 |
标题 | 关于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3年4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重大交易违规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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