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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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20
标题海泰新光:关于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22]16号
批复原因刘昕:经查,你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或“公司”)监事期间,父亲刘毅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20,830股,成交金额178.69万元,卖出20,830股,成交金额180.38万元。你父亲刘毅将持有的海泰新光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07
标题海泰新光:关于对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刘昕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8号
批复原因公司时任监事刘昕的父亲刘毅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交易所得收益已上交公司
批复内容对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刘昕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26
标题海泰新光: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刘毅先生上述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盈利16,892.64元(计算方法为:卖出价格×短线卖出数量—买入价格×短线买入数量)。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立即核查相关情况,监事刘昕女士及其父亲刘毅先生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本次交易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16,892.64元,刘毅先生已将所得收益全部上交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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