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0 |
标题 | 震有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3]009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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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12-19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余建耀、李鸿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2]214号 |
批复原因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余建耀、李鸿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有科技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不到位
《业务保持审批表(适用于连续承接)》中,你们对于“客户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以及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评价结果为“否”,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一是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不到位。你们对公司内部层级审批相关控制活动,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检查授权管理制度及审批单”,但你们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包括审批单,仅为各项制度文件。
二是了解销售与收款的业务流程不到位。震有科技收入分为两大类,其中一类为技术及维保服务,你们未了解该类业务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是舞弊风险因素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你们编制的《舞弊风险因素-调查问卷》中关于管理层是否存在业绩压力及是否在被审计单位中拥有重大经济利益等结论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四是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与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不匹配。你们在将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公司业绩及财务状况可能存在舞弊风险识别为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未将与业绩相关的成本和占资产比重大的存货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穿行测试不到位
一是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不到位。你们在采购与付款循环部分底稿中未及时更新公司采购订单的审批流程,相关底稿描述不一致;你们对采购订单审批的关键控制点实施程序时,未检查采购订单系统审批情况,对该关键控制点实施的穿行测试不到位。
二是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不到位。审计底稿中记录公司发货流程包括“客户签收联由物流公司返还公司存档”,但你们未获取货物签收联,穿行测试结论却为控制设计有效并得到执行。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控制测试不到位
一是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不到位。你们对“检查采购订单是否经过审批”关键控制点测试时,获取的证据中,部分采购订单签字人与公司采购订单审批的规定不符,你们获取的审计证据与控制有效的检查结论矛盾,也未在底稿中说明原因。
二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不到位。你们对“检查订单上是否经过适当的批准”关键控制点测试时,部分样本检查的是销售合同而非销售订单的审批情况;你们对关键控制点“检查销售订单与销售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测试时,将销售订单与销售合同进行了比对,但销售订单内容为直接引用的销售合同内容,核对不充分。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关注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合理性
公司检查发现,震有科技未根据账龄法和迁徙率法下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差异调整2021年应收账款信用损失计提比例,且不同年份采用的平均迁徙率标准未保持一致。你们将应收账款的收回性及信用减值损失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且差异已超过应收账款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但你们未关注公司2021年采用的平均迁徙率、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函证程序不到位
一是对回函不符事项调查不到位。对3份回函不符的函证,你们对其中2份仅获取了合同与销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对其中1份为核实发票金额与回款金额之间的差异,均未调查回函不符的原因。
二是实施的替代测试不充分。你们对6家未回函客户实施替代测试时,仅核查了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未针对应收账款的贷方发生额检查相关的回款原始凭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研发资本化审计程序不到位
2021年公司费用化研发投入12,211.48万元,资本化研发投入2,203.72万元,2020年公司无资本化研发投入。你们对研发项目资本化实施审计程序时,获取了公司关于项目是否进入开发阶段的判断表,但对于公司判断的合理性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时,未说明选取依据,也未说明震有科技资本化比例合理的理由。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八、费用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2021年公司管理费用为7,367.38万元,较去年增长54.93%,销售费用为9,012.07万元,较去年增长78.78%,你们将“费用确认真实性、完整性”评价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你们对费用执行审计程序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是辞退福利核实不到位。震有科技2021年辞退福利较上年增加315.79万元,你们向人力资源部经理访谈了解辞退员工原因,但未核实访谈中解释说明的合理性。
二是未评估大额销售费用的合理性。2021年公司某类销售费用较上年增加650万元。你们未核对该类销售费用中已签署合同的比例,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相关销售费用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底稿记录不到位
你们在编制审计底稿时,对于实施的审计程序存在多处记录不全或未记录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余建耀、李鸿霞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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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8 |
标题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吴闽华、财务总监孙大勇予以口头警示 |
相关法规 |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管理平台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吴闽华、财务总监孙大勇予以口头警示,主要内容为:“2022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称,预计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利润-9,224.33万元,利润总额-9,229.55万元,归母净利润-8,521.51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9,810.64万元。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利润-11,177.22万元,利润总额-11,181.74万元,归母净利润-10,152.96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1,435.75万元。公司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其中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分别为21.17%、21.15%、19.15%、16.56%,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一定影响。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吴闽华、财务总监孙大勇予以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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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31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闽华、孙大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72号 |
批复原因 | 一、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三会”运作不规范
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规范
四、未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闽华、孙大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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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30 |
标题 | 震有科技:关于对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2]017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回复我部并披露回函内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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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10 |
标题 | 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确保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合规,并请保荐机构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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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7 |
标题 | 震有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1]004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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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6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向杭州分公司下发滨税简罚【2019】24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滨税简罚[2019]2441号 |
批复原因 | 杭州分公司未就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印花税(资金账簿)、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印花税(技术合同)、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
批复内容 | 处以6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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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6 |
标题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向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滨公(消)行罚决字【2017】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滨公(消)行罚决字[2017]0078号 |
批复原因 | 因发行人2016年12月竣工的室内装修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批复内容 | 给予发行人3,5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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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03 |
标题 | 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向杭州分公司下发杭国简罚【2018】8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国简罚[2018]88号 |
批复原因 | 因杭州分公司未就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增值税(软件服务)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
批复内容 | 处以600元罚款 |
处理人 | 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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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22 |
标题 | 公司收到深圳机场海关下发的深机关违字【2017】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机关违字[2017]0030号 |
批复原因 | 认定发行人货物申报型号为IAG型,实际型号为NC5200-IAG型,型号与申报不符 |
批复内容 | 罚款0.5万元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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