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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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7
标题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科创公函[2022]01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11
标题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5号
批复原因2019年7月22日至今,曹骥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孔某萍系曹骥配偶。孔海萍证券账户在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累计买入“杭可科技”11,500股,成交金额1,003,021.49元,累计卖出“杭可科技”9,700股,成交金额880,077.00元,存在将持有的“杭可科技”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2021年9月27日,相关短线交易的实际获利37,188.94元已上缴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对曹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2-17
标题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01号
批复原因曹骥先生因配偶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导致其涉嫌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孔海萍女士在其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股票的收益已上交公司,同时孔海萍女士承诺,未来出售的剩余1,800股股票收益也归公司所有。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8
标题杭可科技: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证科创公监函[2021]0010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曹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经查明,曹骥于2018年11月至今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2021年9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曹骥的配偶孔海萍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股数合计11,500股,买入金额合计1,003,021.49元;卖出股数合计9,700股,卖出金额合计880,497.00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对时任董事长曹骥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0
标题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1]82号
批复原因曹骥:经查,你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期间,你配偶孔海萍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1,500股,成交金额1,003,021.49元,累计卖出9,700股,成交金额880,497.00元。你配偶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28
标题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可科技”)董事长曹骥先生之配偶孔海萍女士(孔海萍女士同时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曹政先生之母亲)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孔海萍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1、孔海萍女士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存在的问题,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同时孔海萍女士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孔海萍女士在其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股票的收益已上交公司,同时孔海萍女士承诺,未来六个月之后再出售的剩余1,800股股票收益也归公司所有。3、经与曹骥先生、曹政先生沟通,曹骥先生、曹政先生均不知晓孔海萍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经确认,孔海萍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投资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4、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孔海萍女士短线交易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董事会将负责收回孔海萍女士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5、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10
标题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2018年12月,比克动力暂停四期项目合同,招股说明书未予披露,且比克动力四期合同预付款合计1600万元,占合同金额比例为15%,与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合同预付款30%不一致。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比克动力共12笔商业承兑汇票、合计11692.7万元到期未能承兑,其中4460万元已通过电汇等支付,其余7232.7万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不符。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10
标题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且披露的收款进度与实际不符  二、未充分披露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且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04-10
标题关于对傅毅清、王东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合同执行、应收票据兑付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批复内容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6
标题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科审(审核)[2019]70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4月22日下发的《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70号)。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说明,并根据贵所反馈意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报告(以下简称“回复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1
标题杭可科技受到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萧公(消)行罚决字[2017]0362号、萧公(消)行罚决字[2017]0363号、萧公(消)行罚决字[2017]0364号
批复原因2017年9月1日,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消防间距等原因,杭可科技受到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处罚。
批复内容罚款共计1.35 万元。
处理人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05
标题通测微电子受到杭州市萧山区环保局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通测微电子厂区内因切削液随大雨进入雨水管网,最终流入河道,导致雨水井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
批复内容通测微电子受到杭州市萧山区环保局处罚,罚款6万元。
处理人杭州市萧山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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