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钼业

- 603993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5
标题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6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6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9年5月22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4-10
标题关于对王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5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5年7月8日,你作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钼业”或“上市公司”)时任高管,曾承诺:自2015年7月8日起12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不超过50,000.00股,增持金额不超过750.00万元,并同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增持股份,至2016年7月7日完成增持股份的承诺。2016年1月26日,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6月16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票54,100.00股,总成交金额23,0626.00元,减持后剩余公司股票476,000.00股。 上述减持股份行为违反了关于增持期间不转让增持股份的承诺,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规则》(证监公司字〔2017〕56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况,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本人于2017年4月24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3-20
标题关于对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王斌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7月8日,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王斌曾承诺:自2015年7月8日起12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不超过500,000股,增持金额不超过750万元,并同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增持股份。截至2016年7月7日,王斌完成增持股份的承诺。2016年1月26日,王斌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6月16日,王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票54,100股,总成交金额230,626.00元,减持后剩余公司股票476,000股。 王斌的上述减持股份行为违反了其关于增持期间不转让增持股份的承诺;同时,其于离职后半年内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王斌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7-15
标题洛阳钼业关于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王斌先生股票账户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6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合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54,100股,总成交金额230,626.00元。减持后王斌先生持有公司476,000股股票。 公司部分董监事及管理层(包括原高级管理人员王斌先生在内)于2015年7月7日做出关于第二轮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的计划并已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参与增持的管理层人员及相关董监事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增持的公司A股股份。王斌先生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该等承诺事项。 王斌先生于2016年1月26日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王斌先生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王斌先生的说明,上述减持行为系其配偶操作,该等违规情况的发生系由于王斌先生配偶对相关规定、规则认识不到位所致,事件发生后王斌先生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主动于2016年7月14日将减持股票的收益46,884.37元上缴公司,公司已确认收到上述款项。王斌先生及其配偶就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标题洛阳钼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收购境外铜钴业务)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28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收购境外铜钴业务)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收购境外铜钴业务),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一、关于收购资金来源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行业及经营情况 三、其他
批复内容公司与各中介机构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标题洛阳钼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收购境外铌磷业务)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29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收购境外铌磷业务)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收购境外铌磷业务),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一、关于收购资金来源 二、关于审批风险 三、关于整合风险 四、关于标的资产行业及经营情况 五、其他
批复内容公司与各中介机构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1
标题洛阳钼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收购境外铜钴业务)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28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收购境外铜钴业务)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收购境外铜钴业务),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一、关于收购资金来源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行业及经营情况 三、其他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5月27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公司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1
标题洛阳钼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收购境外铌磷业务)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29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收购境外铌磷业务)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收购境外铌磷业务),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一、关于收购资金来源 二、关于审批风险 三、关于整合风险 四、关于标的资产行业及经营情况 五、其他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5月27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公司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1-09
标题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032号
批复原因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发布之《关于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中所述本公司股东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商集团”)通过其香港全资子公司——CathayFortuneInvestmentLimited(鸿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商香港”)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于二级市场累计增持本公司H股股份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要求本公司向相关股东核实鸿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已经超过股东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矿集团”),而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等相关事宜。
批复内容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鸿商集团通过鸿商香港于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H股股份完成后,鸿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本公司1,827,706,322股股份(约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6.01%),已超过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矿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1,776,593,475股(约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5.00%),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公司已就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定义)是否发生变更等相关事宜向洛矿集团和鸿商集团进行征询,并已分别收到洛矿集团《公函》和鸿商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函及通知,基于目前持股状况,洛矿集团和鸿商集团尚无法判断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定义)是否发生变更,洛矿集团和鸿商集团将就该等事宜进行进一步沟通。 三、本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履行权益变动或收购等相关报告披露义务,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将可能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2-08
标题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前任执行董事段玉贤先生、现任执行董事李朝春先生、吴文君先生、李发本先生及王钦喜先生(“相关执行董事”)因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而相关执行董事因违反其各自向联交所所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本公司和相关执行董事受到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公开批评。
处理人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