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东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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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3-12
标题长源东谷:关于对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50号
批复原因在飞行汽车相关概念处于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公司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遵守及时、准确、完整等原则,并充分提示风险。公司于2024年1月6日收到定点开发通知书,迟至1月15日才披露自愿性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项目正式量产时间、正式订单或销售合同的签订均存在不确定性,但1月15日公告中未充分提示公司尚未签订正式订单或销售合同的风险,且关于该项目2024年下半年开始量产的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才予以补充披露。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2.12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佐元、时任总经理李从容、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网成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02
标题长源东谷: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4]11号
批复原因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佐元、李从容、刘网成: 经查,我局发现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东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1月16日,长源东谷披露《关于收到客户定点开发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近日收到国内某知名飞行汽车公司的定点通知书,项目预计2024年下半年开始量产。2024年1月17日,长源东谷披露《关于收到客户定点开发通知书的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显示公司是2024年1月6日收到客户的定点开发通知书,该项目正式量产时间存在不确定性,2024年下半年开始量产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源东谷、李佐元、李从容、刘网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7
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佐元、李从容、刘网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4]11号
批复原因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佐元、李从容、刘网成: 经查,我局发现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东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1月16日,长源东谷披露《关于收到客户定点开发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近日收到国内某知名飞行汽车公司的定点通知书,项目预计2024年下半年开始量产。2024年1月17日,长源东谷披露《关于收到客户定点开发通知书的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显示公司是2024年1月6日收到客户的定点开发通知书,该项目正式量产时间存在不确定性,2024年下半年开始量产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长源东谷、李佐元、李从容、刘网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9
标题关于北京长源朗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环监罚字[2018]第19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通环监罚字[2018]第198号
批复原因北京长源危险废物(含油废水)储存包装桶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批复内容责令北京长源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13
标题关于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件批号襄州环罚[2017]55号
批复原因长源东谷老厂区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在建成后投入生产
批复内容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理人襄阳市襄州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24
标题关于北京长源朗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当罚柴字[2017]第35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海环当罚柴字[2017]第353号
批复原因北京长源涉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批复内容对北京长源处罚1,000元
处理人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04
标题关于北京长源朗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京长源违法延长55名劳动者工作时间
批复内容警告并处以罚款16,500元。
处理人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16
标题关于北京长源朗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环监罚字[2015]第51号、通环监罚字[2015]第5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通环监罚字[2015]第51号、通环监罚字[2015]第52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10日、3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分别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认定发行人子公司北京长源违规将生产柴油发动机缸体、缸盖车间使用过的废旧擦拭布、含油手套、含油包装袋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且将上述危险废物委托予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批复内容责令北京长源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合计20万元人民币。
处理人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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