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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23]5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控制使用“马某男”等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本案所涉证券交易。二、账户组操纵“茶花股份”等股票价格的情况,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茶花股份”等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在38个时间段存在拉抬股价行为,
批复内容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合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没收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违法所得617,370.24元;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处以2,469,480.96元罚款,其中,对谭某1处以2,099,058.82元罚款,对谭某2处以246,948.09元罚款,对徐某辉处以123,474.05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09-24
标题关于对福建金渃土地资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郭玉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1]46号
批复原因福建金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郭玉兰: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问题:   2021年3月16日,你公司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2021年3月25日,你公司出具了《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创新实验室平台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金诺资产评字〔2021〕02660号)。你公司未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条规定,于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迟至2021年8月12日才提交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资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9
标题新华网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高送转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23号
批复原因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网”)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高送转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2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在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回复,现就相关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8
标题新华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23号
批复原因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高送转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2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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