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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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26
标题新智认知:就公司未能于预约日期披露定期报告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未能于预约日期披露定期报告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关于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预约日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2
标题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炎锋、田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9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9号
批复原因我局日常监管发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智认知)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履行与生效裁决、裁定有关的披露义务 二、部分业务收入、成本核算依据不足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新智认知及张炎锋、田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1
标题新智认知:关于收到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22]29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履行与生效裁决、裁定有关的披露义务 二、部分业务收入、成本核算依据不足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新智认知及张炎锋、田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2-12
标题新智认知: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87号
批复原因(一)转让子公司股权公告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 (二)2021 年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重大仲裁事项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张亚东、时任总裁胡芳、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炎锋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0
标题新智认知: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43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4
标题新智认知: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炎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59号
批复原因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同时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批复内容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炎锋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1
标题新智认知:关于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7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08
标题新智认知:关于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67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2020年12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7-01
标题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47号
批复原因慧添投资、信添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9年1月9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合计违规减持数量较大。
批复内容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29
标题关于对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19]3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与张滔、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琦、周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869,以下简称新智认知)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614,786股。该交易未在卖出新智认知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29
标题关于对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19]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与张滔、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琦、周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869,以下简称新智认知)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520,406股。该交易未在卖出新智认知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29
标题关于对章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19]5号
批复原因你与张滔、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869,以下简称新智认知)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你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2,900股。该交易未在卖出新智认知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29
标题关于对周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19]6号
批复原因你与张滔、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琦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869,以下简称新智认知)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你于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94,500股。该交易未在卖出新智认知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1-10
标题新智认知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股东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添”)、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添”)、章琦、周农的证券账户存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1、经公司提醒后股东慧添、信添、章琦、周农意识到上述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后,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并就本次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今后上述股东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认真学习相关减持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3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国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59号
批复原因刘国武利用本人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北部湾旅” 内幕信息知情人刘国武利用本人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北部湾旅”50,100股,卖出50,000股,亏损5,232.01元。 (一)账户交易基本情况 刘国武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9日在国海证券北海北海大道营业部通过网络开立,资金账号29XXXX02,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5XXXX942和深圳股东账户018XXXX959。2015年7月17日至9月8日,刘国武交易“北部湾旅”的情况为:2015年7月17日、7月20日、7月27日、8月19日、8月27日、8月28日、8月31日合计买入50,100股,成交金额合计1,019,464元;2015年7月21日、7月23日、7月28日、8月27日、8月28日、9月8日合计卖出50,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013,720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刘国武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建设银行本人账户,于2015年7月13日向证券账户转入45万元,8月19日转入10万元,所转入资金均为刘国武的自有资金。 (三)账户实际操作情况 刘国武证券账户由刘国武通过本人办公笔记本电脑和本人手机进行操作。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借款协议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国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国武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07
标题关于对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檀国民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2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2月4日,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旅”或“公司”)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拟于次日发布的《重大资产重组复牌公告》,公告称公司股票于2016年2月5日起复牌交易。   同日,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二号备忘录》”)的相关要求,向本所提交停复牌业务申请表办理复牌业务。根据公司公告,公司停牌终止日应当为2月4日,但公司在申请表中将其错误填报为2月5日。经我部核实,及时发现了公司的填报错误,并通过应急流程予以纠正,公司股票得以按期复牌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操作业务直接影响公司股票能否正常交易。公司作为业务操作申请人,是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业务申请表内容的准确和完整,防范操作“错单”和“漏单”,并承担相应责任。北部湾旅上述错误填报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股票无法于2月5日如期复牌,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是公司停复牌业务中的重大失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2.3条、《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以及前述《二号备忘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檀国民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檀国民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5
标题北部湾旅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15号
批复原因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披露了《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2016年1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请公司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相关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对草案做相应补充,书面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与交易对方、各中介机构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8
标题北部湾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15号
批复原因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披露了《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2016年1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请公司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相关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对草案做相应补充,书面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对草案做相应补充,书面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进行披露。 由于相关问题的回复涉及对部分事项和数据的进一步核实、补充,需要结合券商、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和完善,相关中介机构尚需走完内部审核流程,目前无法在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鉴于上述原因,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问询函》的回复延期至2016年2月4日。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05
标题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补充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1),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需要对公告进行补充及更正。
批复内容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现对上述公告中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补充及更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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