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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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4
标题福斯特新材料研究院受到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行政处罚(临公(青山)行罚决字[2019]50625号)
相关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临公(青山)行罚决字[2019]50625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流向)信息
批复内容罚款金额1,000元
处理人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1-03
标题关于对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书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9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投资)持有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限售流通股2,62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52%。2016年10月2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同德投资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减持不超过200万股,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4日期间,同德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减持了公司股份16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38%。 同德投资首次减持为2016年10月24日,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后的第3个交易日。同德投资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于公司首发上市前所取得的股份,未按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也未严格按照公司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同德投资违规减持特定股份,未按要求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1月7日颁布)第八条、本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3.1.6条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1-07
标题福斯特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浙江省证监局[2017]1号
批复原因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号),全文内容如下: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减持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股票过程中,存在减持预披露的时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为: 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披露了减持福斯特股份计划,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减持不超过200万股的福斯特股份。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4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减持福斯特股份160万股,减持均价48.30元/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中第八条规定以及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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