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7 |
标题 | 沃格光电: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093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披露融资贸易业务情况
二、相关融资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芳芳、时任财务总监汪科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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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2-21 |
标题 | 沃格光电: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4]6号 |
批复原因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科:经查,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披露融资贸易业务情况。2022年和2023年1-9月,你公司与广东晨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了融资贸易业务,该业务发生额分别为0.66亿元、1.07亿元;你公司按净额法分别确认收入0.009亿元、0.03亿元;由此产生的预付资金发生额累计分别为1.78亿元、1.52亿元;2022年末和2023年三季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0.79亿元、1.14亿元。你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融资贸易业务的相关情况。2.相关融资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不规范。你公司上述融资贸易业务收益实际为利息收入,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你公司将其计入营业收入而未计入投资收益,且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扣除和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沃格光电、胡芳芳、汪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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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2-21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4]6号 |
批复原因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科:
经查,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披露融资贸易业务情况。2022年和2023年1-9月,你公司与广东晨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了融资贸易业务,该业务发生额分别为0.66亿元、1.07亿元;你公司按净额法分别确认收入0.009亿元、0.03亿元;由此产生的预付资金发生额累计分别为1.78亿元、1.52亿元;2022年末和2023年三季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0.79亿元、1.14亿元。你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融资贸易业务的相关情况。
2.相关融资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不规范。你公司上述融资贸易业务收益实际为利息收入,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你公司将其计入营业收入而未计入投资收益,且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扣除和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沃格光电、胡芳芳、汪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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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22 |
标题 | 沃格光电: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746号 |
批复原因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74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根据《监管工作函》要求,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就上述问题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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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30 |
标题 | 沃格光电: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董事因误操作违规减持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查询到公司本届董事会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及副总经理康志华先生证券账户出现因误操作导致超比例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1、公司对康志华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其今后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吸取教训、提高警惕,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康志华先生已将本次超比例减持250股所获的收益全部上缴公司。
3、康志华先生将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今后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吸取教训、提高警惕,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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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2 |
标题 | 沃格光电: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419号 |
批复原因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收到贵所出具的上证公函【2021】0419号《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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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9 |
标题 | 沃格光电: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有关收购北京宝昂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4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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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0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万兵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0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0年1月8日,有媒体报道称,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为一加手机提供电致变色技术,且公司具备年产1亿片的产能。2020年1月8日早间、1月9日晚间,公司在E互动中回复投资者提问称,“一加手机潜隐式后摄技术-电致变色技术公司全程参与,主要工艺工程技术由公司研发。该技术已引起行业客户的关注,公司虽然已具备该项技术量产能力,但该项技术商用程度多广,取决于市场需求,还有待观察”“公司目前公布的技术路线是可以用于量产的,且我司设备匹配产能保守计算可达1亿台手机配套所用”。公司上述信息发布后,1月9日至10日公司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并于1月10日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监管督促,公司于1月11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称,目前公司仅与一加签订技术合作协议。该协议仅为技术合作开发,尚未有明确订单约定,且技术应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该项技术对公司经营业绩没有影响。因电致变色技术尚未商用,公司尚未接到相应订单,尚未规划相应产能。
公司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上述敏感信息,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同时,公司也未说明因电致变色技术尚未商用,公司尚未接到相应订单,尚未规划相应产能等情况,未充分揭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相关信息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
批复内容 | 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万兵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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