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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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08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万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万行”证券账户交易“杭电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万行违法所得314,589.90元,并处以629,179.80元罚款。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3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贇、杜闽峰、陈晗、蔡兆艺、林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110号
批复原因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我会认为,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批复内容一、没收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2,684,096.98元,并处以158,052,290.94元罚款; 二、对陈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杜闽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陈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蔡兆艺、林通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30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24号
批复原因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我会认为,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福建旭诚的违法行为,陈贇为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负责交易决策并亲自操作部分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陈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9
标题关于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出售股权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93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出售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9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5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3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任良斌)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95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任良成、任良斌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任良成、任良斌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任良成、任良斌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任良成、任良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情况 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4月11日(以下简称涉案期间),任良成、任良斌控制、使用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行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员工和融资方提供的账户,共涉及“肖某英”、“丁某漓”、“俞某辰”、“陆某”、“卢某”、“赵某松”、“杨某启”、“张某”等8人的1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海航控股”)、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南威软件”)、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迪马股份”)、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黄河旋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ST毅达”)、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杭电股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操纵上述股票时的地点高度重合,交易时间、方向高度一致。账户组资金来源于任良成的儿子任某账户、任良斌账户以及拆借他人的资金,上述资金均由任良成实际控制。 二、任良成、任良斌利用资金优势操纵“海航控股”等6支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任良成、任良斌操纵“黄河旋风”、“*ST毅达”的行为,没收任良成、任良斌违法所得7,543,870.49元,并处以22,631,611.47元的罚款,其中处任良成罚款18,105,289.18元,处任良斌罚款4,526,322.29元。 二、对任良成、任良斌操纵“海航控股”、“南威软件”、“迪马股份”、“杭电股份”的行为,分别处以1,500,000元罚款,合计6,000,000元,其中处任良成罚款4,800,000元,处任良斌罚款1,200,000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07
标题杭电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156号
批复原因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15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3
标题关于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杨烈生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8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4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签订研发与产业化合作议定书的公告》,称拟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及澳大利亚新南创新有限公司共同进行石墨烯技术研发,并在中国实现研究成果产业化。公司在披露该合作协议时,未披露合作对方所掌握的具体石墨烯技术、产业化应用阶段和可行性、相关石墨烯技术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联度以及进入新技术领域的现有储备等重要信息,直至本所公司监管部门问询后,才于2016年4月18日补充披露。 石墨烯领域相关投资属于市场关注的热点,容易造成股票价格的波动,公司本应审慎对待其信息披露。但公司石墨烯相关框架性协议公告披露内容不完整、不充分,存在重大遗漏,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庆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原任董事会秘书卢献庭(已辞职)对此前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内容不完整、未及时披露《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未按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负有责任。本所已对公司及董事长孙庆炎、原任董事会秘书卢献庭(已辞职)做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杨烈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上述2016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签订研发与产业化合作议定书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杨烈生仅对单项公告内容不完整负有责任,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杨烈生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22
标题关于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5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相关进展披露不及时 二、公司未按要求披露股东提议高送转公告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孙庆炎、时任董事会秘书卢献庭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9
标题杭电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71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14日晚间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签订石墨烯相关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7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本次合作协议的关键信息及前次协议的后续进展做出进一步解释和补充。
批复内容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进行答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6
标题杭电股份关于继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71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14日晚间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签订石墨烯相关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7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本次合作协议的关键信息及前次协议的后续进展做出进一步解释和补充。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2016-024),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目前,鉴于《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题还未准备充分,本公司股票自2016年4月18日起继续停牌,待补充披露完善后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5
标题杭电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71号
批复原因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签订石墨烯相关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7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6年4月1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对《问询函》所述相关问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发布关于《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申请股票自2016年4月15日起继续停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2-04
标题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2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2015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拟与中矿能源合作,共同对国外石墨烯项目进行调研,并决定是否进行后续投资;公司在该公告中对石墨烯产业化及投资风险揭示不足,鉴于其在后续公告中补充披露相关风险事项比较完整,根据我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相关规定,给予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口头警示。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信息披露存在的具体问题,公司组织相关人员针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了学习与培训。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28
标题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正在按程序进行”,7月22日,公司随即披露《关于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司未能准确披露重大事项进展,可能误导投资者,决定对公司进行口头警告。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信息披露存在的具体问题,公司组织相关人员针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了学习与培训。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5
标题杭电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50号
批复原因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15】2050号)《关于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核实相关问题,现将回复内容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4
标题杭电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50号
批复原因近日,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50号),要求公司针对与中矿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矿能源”)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补充披露。具体问询函的内容如下: 2015年12月22日,你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提交并披露了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将与中矿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矿能源”)合作,共同与国外石墨烯公司进行技术沟通、商业谈判,对有关项目进行调研评估,并确定是否与国外石墨烯公司合作投资相关项目。请公司核查并补充披露: 一、公告称,中矿能源和国际新能源领域科研机构和科技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已与国外石墨烯公司达成投资和在中国进行石墨烯及相关项目产业化授权意向。请补充披露中矿能源在石墨烯领域的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已与国外石墨烯公司达成相关投资协议或获得在中国进行石墨烯及相关项目产业化授权。若获得授权,请披露相关授权项目内容。 二、相关国外石墨烯公司的名称和主营业务,及目前其可应用于石墨烯相关产品产业化生产的相关研发成果、研发阶段及转化情况,以及对公司产品或业务的具体用途及其适用性。 三、结合石墨烯目前的产业运用现状,说明本次框架协议中拟调研的石墨烯项目与公司电力电缆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并客观分析、论证对公司的影响。四、结合自身主营业务情况、技术储备、管理经验、中矿能源的项目资源情况、目前调研所处阶段等,说明公司是否具备开展石墨烯业务的基础条件,并已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论证。若无,请明确提示该项目仅处于意向阶段,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你公司对前述事项的披露内容应该客观有据,不得夸大陈词,误导投资者决策。请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就上述问题的回复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填报与本次公告事项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批复内容关于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非常重视,将进行认真核查。为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动,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24日起停牌1天,计划于2015年12月25日复牌,并同日披露相关核查情况暨复牌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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