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15 |
标题 | 东方电缆:关于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3]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2年2月16日,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或公司)披露《关于中标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中标“明阳阳江青洲四海上风电场项目220kV、35kV海缆采购及敷设工程”,其中第1包中标金额为6.99亿元,第2包中标金额为6.91亿元,中标总金额为13.90亿元。2022年12月6日,公司与项目开发商就该项目第2包220kV、35kV海缆产品采购事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金额为4.65亿元。中标项目金额发生重大调整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至2022年12月23日,才在《关于原中标的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调整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乐君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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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15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乐君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2年2月16日,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或公司)披露《关于中标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中标“明阳阳江青洲四海上风电场项目220kV、35kV海缆采购及敷设工程”,其中第1包中标金额为6.99亿元,第2包中标金额为6.91亿元,中标总金额为13.90亿元。2022年12月6日,公司与项目开发商就该项目第2包220kV、35kV海缆产品采购事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金额为4.65亿元。中标项目金额发生重大调整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至2022年12月23日,才在《关于原中标的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调整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乐君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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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2-28 |
标题 | 东方电缆: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签署的上述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
批复内容 | 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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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1 |
标题 | 东方电缆: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03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2年2月16日,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中标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中标“明阳阳江青洲四海上风电场项目220kV、35kV海缆采购及敷设工程”,预计中标金额138,994.4585万元。2022年12月22日,公司股价跌停,有市场传闻称公司前期中标合同发生调整。经监管督促,2022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鉴于项目建设不及预期,公司与开发商协商对原中标项目做出调整,调整后该项目签订的合同金额为46,496.915544万元,并延期至2023年交付,公司已于2022年12月6日签订相关合同。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对前期披露的中标项目金额进行重大调整,属于应当披露的进展信息,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在2022年12月6日签订合同时及时披露,直至2022年12月22日公司股价明显波动、市场出现相关传闻后,经监管督促才于2022年12月23日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乐君杰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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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5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7年11月,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就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夏崇耀、袁黎雨与华宝信托和中信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上述协议和合同均约定对华宝信托、中信银行参与认购的东方电缆股份提供投资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上述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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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4 |
标题 | 东方电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2]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7年11月,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就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华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夏崇耀、袁黎雨与华宝信托和中信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上述协议和合同均约定对华宝信托、中信银行参与认购的东方电缆股份提供投资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上述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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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1 |
标题 | 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83号、中国证监会[2017]82号、中国证监会[2017]81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电缆)财务总监柯某、参与并主要负责东方电缆2014年年报现场审计工作的金某华系东方电缆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金国强(金某华的哥哥)与金某华存在通讯联络,金国强使用其本人及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235,900股,获利约184.5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广明在听说东方电缆有高送转的消息后,到徐晓光办公室向其咨询“东方电缆”的购买建议,后徐晓光主动与柯某通话,李广明全程在场。之后徐晓光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73,849股,获利约75.7万元;李广明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14,000股,获利约9.2万元。金国强、徐晓光、李广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金国强违法所得约184.5万元,并处以约553.7万元罚款;没收李广明违法所得约9.2万元,并处以约27.7万元罚款;没收徐晓光违法所得约75.7万元,并处以约227.1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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