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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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1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顺平)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6号
批复原因(一)操纵“维格娜丝”的情况 1.2017年7月25日至8月14日操纵情况 2017年7月25日至8月14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维格娜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累计买入3,366,130股,累计买入金额81,148,242.15元;累计卖出3,366,130股,累计卖出金额81,254,769.32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维格娜丝”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1)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7月25日至8月14日期间,“维格娜丝”共有15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15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0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6.67%。“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33%,超过20%有7个交易日,2017年8月7日占比最高,达48.68%。“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5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0%和33.33%。“账户组1”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3.27%,超过20%有3个交易日,2017年8月8日占比最高,达71.28%。 2017年7月25日至8月14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460,500股,占同期该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8.24%,日最高占比值为100%;该类申买成交3,132,942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3.47%,日最高占比值为42.31%。在上述期间,“账户组1”有3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虚假申报 2017年7月25日至8月14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账户组1”申买撤单量占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82%,其中,2017年8月9日13:29:57至13:32:19期间,“账户组1”申买26笔,申买量为253,900股,“账户组1”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78.68%,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55.03%,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838,581股,成交金额20,202,817.53元。 2017年7月25日至8月14日期间,“维格娜丝”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7月25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3.25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24.82元(2017年8月3日),较期初上涨6.75%,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69%,股价偏离上证综指6.06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8月14日)收盘价23.10元,较期初下跌0.65%,同期上证综指跌幅0.41%,股价偏离上证综指0.24个百分点。 2.2017年8月23日至9月14日操纵情况 2017年8月23日至9月14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手段,影响“维格娜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累计买入14,797,508股,累计买入金额386,760,816.44元;累计卖出14,797,508股,累计卖出金额388,322,464.48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维格娜丝”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2017年8月23日至9月14日期间,“维格娜丝”共有17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1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4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5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2.35%和88.24%。“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6.85%,超过20%有12个交易日,2017年8月28日占比最高,达59.04%。“账户组1”期初持股为0,从2017年8月23日开始买入,所持“维格娜丝”股票数量不断增加,在上述期间有3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5%,2017年9月4日持股量最多,达3,614,480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6.50%。“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2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0.59%。“账户组1”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2.17%,超过20%有9个交易日,2017年9月8日占比最高,达51.16%。 2017年8月23日至9月14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8,656,500股,占同期“账户组1”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值为75.72%,日最高占比值为99.59%;该类申买成交13,589,408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8.35%,日最高占比值为59.02%。“账户组1”共有8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017年8月23日至9月14日期间,“维格娜丝”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8月23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3.85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26.87元(2017年9月1日),较期初上涨12.66%,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2.34%,股价偏离上证综指10.32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9月14日)收盘价25.62元,较期初上涨7.42%,同期上证综指涨幅2.47%,股价偏离上证综指4.95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1”交易“维格娜丝”盈利900,505.92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张顺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850,067.90元,并处以62,550,203.7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8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徐远航)
相关法规《基金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徐远航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菱信”)是公募基金管理人。徐远航自2020年7月13日起担任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系申万菱信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 二、徐远航因职务便利获取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 徐远航作为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的具体投资运营,于2021年4月12日完成将“锦泓集团”纳入股票池的工作程序,4月13日开始申请交易“锦泓集团”,4月15日获得交易“锦泓集团”的许可后立即下达买入指令。此后,4月16日、4月19日基金持续买入“锦泓集团”,直至4月19日“锦泓集团”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达到6%。综上,徐远航知悉该基金拟交易“锦泓集团”、交易“锦泓集团”的时点、“锦泓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 三、徐远航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2021年4月15日至30日期间,徐远航利用与靳某1共同路演、调研等活动机会,向靳某1推荐“锦泓集团”,并传递“锦泓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靳某1利用上述信息指导靳某2通过“靳某2”账户,于2021年4月15日先于基金买入“锦泓集团”,并于4月21日至30日持续委托买入,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
批复内容对徐远航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2-14
标题锦泓集团: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董事王宝林先生之子王剑强先生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31
标题锦泓集团:《关于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51号
批复原因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451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函》中提到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工作函》有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布。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2-08
标题锦泓集团:关于公司暨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13号、14号
批复原因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致勤和董事、副总经理宋艳俊与一村资本有限公司、昆山威村投资合决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朴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朔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王致勤、宋艳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25
标题锦泓集团:关于对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王致勤、宋艳俊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3月,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18.46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28,262,429股新股,募集资金5.22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王致勤、宋艳俊以个人名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昆山威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山威村)、一村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村资本)、共青城朴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海投资)、朔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明德投资)、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屋公司)、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2020年8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与收益保障协议相关的合同纠纷,王致勤、宋艳俊持有的6,765.94万股、5,282.59万股公司股份,被一村资本、昆山威村申请冻结,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6.81%、20.93%,占其持股比例的100%。 控股股东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签署上述协议,向认购方作出最低收益保障,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的重要内容,且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因上述协议合同纠纷被冻结,可能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上述协议签署事项并及时披露,但公司迟至合同纠纷导致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后才予以披露。根据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协议签订后由控股股东自行保管,未告知公司有关签署收益保障协议的事项。公司也未收到相关协议,在此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中,未对协议内容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对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王致勤、宋艳俊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18
标题关于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45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8月26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1
标题锦泓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723号
批复原因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2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1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忠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8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4月上旬,株式会社衣念世界(以下简称衣念世界)拟出售衣念时装香港有限公司(衣念香港)及其关联方持有的Teenie Weenie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寻找潜在的投资人,其中包括维格娜丝。 2016年5月7日,维格娜丝的管理团队成员召开会议讨论收购Teenie Weenie品牌在大陆地区资产和业务的事项,会上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参与该项目的竞标。 2016年6月3日,维格娜丝发出第一轮投标书,6月7日,维格娜丝得知已进入第二轮竞标,维格娜丝联系招商银行协助做几十亿规模的融资方案。 2016年7月4日,招商银行总行投行部、招商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与维格娜丝召开融资方案讨论会。 2016年7月29日,衣念世界告知维格娜丝竞标成功。同日,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召开对维格娜丝的授信审批会议,胡忠权参会并发表意见。 2016年8月25日,招商银行总行审贷会审批通过维格娜丝融资方案;2016年8月29日,维格娜丝获悉招商银行总行审批通过维格娜丝融资方案。 2016年9月3日,维格娜丝公告该收购事项。该收购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5月7日形成,公开于2016年9月3日。 二、胡忠权内幕交易“维格娜丝” (一)胡忠权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胡忠权自2015年9月起任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先后两次参加2016年7月29 日和8月2日针对维格娜丝的授信审批会议,并发表意见,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6年7月29日。 (二)“胡忠权”“胡某凯”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情况 “胡忠权”证券账户于2010年10月13日在国信证券南京洪武路营业部开立,2016年8月18日买入“维格娜丝”7,400股,成交金额230,140元;8月25日买入“维格娜丝”6,400股,成交金额196,306元。截至2017年8月24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66,678.77元。 “胡某凯”证券账户于2007年3月7日在华泰证券南京长江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胡某凯”普通证券账户从2016年8月5日至8月18日共买入“维格娜丝”37,500股,成交金额1,145,227元,8月12日卖出“维格娜丝”17,000股,成交金额512,722元,剩余20,500股作为担保品划入“胡某凯”信用证券账户。“胡某凯”信用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18日买入“维格娜丝”64,904股(不含普通账户划入20,500股),成交金额2,020,699元;12月22日卖出“维格娜丝”10,000股,成交金额351,301元,2017年1月5日卖出“维格娜丝”5,800股,成交金额189,606元。截止8月24日已经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6,301.38元。 综上,“胡忠权”、“胡某凯”证券账户实际获利82,980.15元。 (三)“胡忠权”、“胡某凯”证券账户实际控制及操作情况 胡某凯称其名下证券账户自开立至今均由胡忠权使用,交易决策由胡忠权做出,资金属于胡忠权。胡忠权也称胡某凯证券账户由其使用、投资决策并下单操作。 上述证券账户通过胡忠权本人手机号码委托下单。 (四)“胡忠权”“胡某凯”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胡忠权”“胡某凯”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历史沉淀资金和卖出其他股票的资金。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维格娜丝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衣念香港及其关联方持有的Teenie Weenie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的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5月7日形成,公开于2016年9月3日。 胡忠权时任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参加对维格娜丝的授信审批会议,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6年7月29日。胡忠权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使用本人和哥哥胡某凯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胡忠权违法所得82,980.15元,并处以248,940.45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洪瑞、王风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8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2016年4月上旬,株式会社衣念世界(以下简称衣念世界)拟出售衣念时装香港有限公司(衣念香港)及其关联方持有的TeenieWeenie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寻找潜在的投资人,其中包括维格娜丝。2016年5月7日,维格娜丝的管理团队成员召开会议讨论收购TeenieWeenie品牌在大陆地区资产和业务的事项,会上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参与该项目的竞标。2016年6月3日,维格娜丝发出第一轮投标书,6月7日,维格娜丝得知已进入第二轮竞标,维格娜丝联系招商银行协助做几十亿规模的融资方案。2016年7月4日,招商银行总行投行部、招商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赵某、樊某与维格娜丝召开融资方案讨论会。2016年7月29日,衣念世界告知维格娜丝竞标成功。同日,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召开对维格娜丝的授信审批会议。2016年8月25日,招商银行总行审贷会审批通过维格娜丝融资方案;2016年8月29日,维格娜丝获悉招商银行总行审批通过维格娜丝融资方案。2016年9月3日,维格娜丝公告该收购事项。该收购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5月7日形成,公开于2016年9月3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赵某、樊某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6年7月4日。二、于洪瑞内幕交易“维格娜丝”(一)于洪瑞使用“于洪瑞”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情况“于洪瑞”证券账户于2014年10月10日在中信建投证券南京江宁金箔路营业部开立,该账户从2016年8月15日开始买入“维格娜丝”,至8月26日,累计买入466,300股,成交金额14,481,055.56元。2017年1月10日陆续卖出,截至8月24日,实际获利为-2,226,749.16元。该账户首次交易“维格娜丝”,通过于洪瑞本人手机号码委托下单,部分下单为电脑网络委托下单。(二)“于洪瑞”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洪瑞”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的资金来源于于洪瑞汇入的11,171,942.02元和其妻子汇入的37万元;此后,通过股票质押融资300万元陆续买入“维格娜丝”。(三)于洪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樊某联络情况于洪瑞与招商银行南京江宁支行的赵某和樊某均认识,因业务关系保持频繁联系。于洪瑞和赵某的通讯记录显示,两人2016年8月至12月共计通话116次。于洪瑞和樊某的通讯记录显示,两人2016年8月至11月共计通话20次。于洪瑞称其买完“维格娜丝”之后,跟赵某、樊某都聊过“维格娜丝”这只股票。(四)“于洪瑞”证券账户交易特征分析“于洪瑞”证券账户2016年8月15日首次交易“维格娜丝”,转入大量资金,并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于洪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樊某联系密切,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另外,于洪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还建议王风雷交易“维格娜丝”,更加印证于洪瑞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三、王风雷内幕交易“维格娜丝”(一)王风雷控制使用“王某虹”、“陈某英”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情况“王某虹”证券账户于2001年3月13日在华泰证券南京长江路营业部开立,该账户于2016年8月12日至8月24日买入“维格娜丝”127,983股,成交金额3,889,501.48元。复牌后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017,676.77元。“陈某英”证券账户于2000年12月18日在华泰证券南京长江路营业部开立,该账户在2016年8月15日开始买入“维格娜丝”,至8月23日共买入93,072股,成交金额为2,858,403.52元。复牌后全部卖出,实际获利-759,916.71元。上述证券账户通过王某虹及其配偶手机号码委托下单。王风雷称交易“维格娜丝”的决策由王风雷做出,王某虹听王风雷指令操作交易下单,账户的盈亏由王风雷承担。上述证券账户在2016年1月之前以短线交易为主。在2016年2月至7月没有交易记录,账户上也没有余券和资金余额。(二)“王某虹”“陈某英”证券账户资金来源“王某虹”、“陈某英”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王某虹银行账户的理财资金、基金产品赎回资金。王风雷称其在王某虹账户里放了400多万元,在陈某英账户里放了200多万元,都是属于王风雷本人的资金。(三)王风雷从于洪瑞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王风雷与于洪瑞是多年好友,联络频繁,关系密切。于洪瑞曾无息出借300万元给王风雷。根据王风雷询问笔录,其决策交易“维格娜丝”是于洪瑞向其推荐的。王风雷从于洪瑞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听从于洪瑞的建议,买入“维格娜丝”。(四)“王某虹”、“陈某英”证券账户交易特征分析“王某虹”、“陈某英”账户在2016年1月至7月无交易;在近半年未交易的情况下,再次启用便大量买入“维格娜丝”,通过赎回基金和理财产品,重仓买入,决策果断。王风雷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隐蔽性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根据其询问笔录,其决策交易“维格娜丝”是于洪瑞向其推荐的,其交易行为与其询问笔录相印证。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地址、MAC地址、下单手机号)、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及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维格娜丝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衣念香港及其关联方持有的TeenieWeenie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5月7日形成,公开于2016年9月3日。于洪瑞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樊某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8月11日。于洪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同时,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还建议王风雷交易“维格娜丝”。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和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王风雷从于洪瑞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8月12日,并接受于洪瑞的建议,使用“王某虹”“陈某英”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维格娜丝”,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于洪瑞内幕交易行为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其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处以60万元的罚款,合计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风雷内幕交易行为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樊通兴)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8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2016年4月上旬,株式会社衣念世界(以下简称衣念世界)拟出售衣念时装香港有限公司(衣念香港)及其关联方持有的TeenieWeenie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寻找潜在的投资人,其中包括维格娜丝。2016年5月7日,维格娜丝的管理团队成员召开会议讨论收购TeenieWeenie品牌在大陆地区资产和业务的事项,会上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参与该项目的竞标。2016年6月3日,维格娜丝发出第一轮投标书,6月7日,维格娜丝得知已进入第二轮竞标,维格娜丝联系招商银行协助做几十亿规模的融资方案。2016年7月4日,招商银行总行投行部、招商银行南京江宁支行樊某与维格娜丝召开融资方案讨论会。2016年7月29日,衣念世界告知维格娜丝竞标成功。同日,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召开对维格娜丝的授信审批会议。2016年8月25日,招商银行总行审贷会审批通过维格娜丝融资方案;2016年8月29日,维格娜丝获悉招商银行总行审批通过维格娜丝融资方案。2016年9月3日,维格娜丝公告该收购事项。该收购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5月7日形成,公开于2016年9月3日。樊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6年7月4日。二、樊通兴内幕交易“维格娜丝”(一)樊通兴使用“樊通兴”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情况“樊通兴”证券账户于2006年12月18日在中信建投证券南京江宁金箔路营业部开立,“樊通兴”信用证券账户在2016年8月24日买入“维格娜丝”4,650股,成交金额146,249元,12月19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58,053.5元,实际获利11,549.07元。(二)“樊通兴”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樊通兴”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的资金主要是卖出其他股票得到的资金。(三)樊通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樊通兴是樊某的父亲,樊某参加2016年7月4日招商银行总行投行部、招商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召开的维格娜丝融资方案讨论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6年7月4日。通讯记录显示,2016年8月份至12月份,上述二人共计通话48次。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樊通兴、樊某的通讯记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维格娜丝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衣念香港及其关联方持有的TeenieWeenie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的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5月7日形成,公开于2016年9月3日。樊通兴从内幕信息知情人樊某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维格娜丝”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樊通兴违法所得11,549.07元,并处以34,647.21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5-26
标题维格娜丝关于公司监事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监事张玉英女士名下存在一个未申报的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是其姐姐张玉华于2000年6月6日持张玉英身份证在证券公司开立,开立后即由张玉华实际使用,账户收益均归张玉华所有。因该账户开立时间较早且张玉英并未实际使用,张玉英在2015年担任公司监事时已忘记该证券账户的存在。张玉英于2015年增持公司股票时,又新开立了一个新的证券账户以便进行增持,其后新账户的股票变动情况均有向公司申报。 张玉华于2018年3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1200股,交易金额28,440元。张玉华在购买公司股票前后均未将此事告知张玉英,张玉英在经公司询问并与其姐张玉华确认后才得知此事。
批复内容1、公司已依据《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张玉英进行了批评以及相关制度的再次宣贯,并要求其严格管控自己所有的证券账户,今后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2、对于监事张玉英女士名下证券账户违规持有的1200股股票,未来如有减持,减持收益将予以没收归公司所有。 3、鉴于监事张玉英女士曾于2018年5月18日向公司递交了《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其计划于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7日之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25,000股,公司已于2018年5月22日予以公开披露(公告编号:2018-030)。公司已要求张玉英女士遵守相关自律性承诺,在其账户最近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日期(2018年3月5日)的半年后,即2018年9月5日后再进行减持。 4、监事张玉英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0
标题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对上海甜维熊浦东新区上海奕欧来奥特莱斯门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公(消)行罚决字(2018)900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浦公(消)行罚决字[2018]9002号
批复原因占用疏散通道。
批复内容给予罚款一万五千元的处罚。
处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5
标题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对上海甜维熊浦东新区中房金谊广场门店《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公(消)行罚决字[2018]601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浦公(消)行罚决字[2018]6010号
批复原因在人员密集场所于营业期间进行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作业。
批复内容给予罚款两万元的处罚。
处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4
标题上海市杨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对甜维你上海市杨浦区巴黎春天门店《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杨公(消)行罚决字[2017]010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杨公(消)行罚决字[2017]0102号
批复原因甜维你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巴黎春天门店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批复内容给予停止使用并罚款三万元的处罚。
处理人上海市杨浦区公安消防支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6
标题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海甜维熊松江区开元地中海商业广场门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第212017203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第2120172030号
批复原因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开展检测以及未保持送风口及周边区域清洁
批复内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
处理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6
标题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海甜维熊松江区开元地中海商业广场门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第212017202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第2120172029号
批复原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批复内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处罚;对上海甜维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处罚。
处理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5
标题上海市公安闵行分局对甜维你《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闵)行罚决字[2017]200170518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公(闵)行罚决字[2017]2001705180号
批复原因自2017年3月起在未替韩国人PARKCHANGMO(护照号码:M103577**)办理出就业证件及相关居留许可的情况下聘用其工作
批复内容给予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处理人上海市公安闵行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4
标题维格娜丝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70号
批复原因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7】0270号)(以下简称“《意见函》”)。
批复内容本公司现根据事后审核意见函之要求,就有关事项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6
标题维格娜丝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70号
批复原因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7】0270号)(以下简称“《意见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05
标题维格娜丝: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辞职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83号
批复原因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辞职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询函》的主要内容为: “公司近期连续两任财务总监辞职。2016年1月28日,公司发布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辞职公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姜之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同时公司聘任王莉为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2月23日,公司再次公告,王莉由于个人身体原因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经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公司补充披露并回复我部。 1、前任两财务总监辞职的具体原因; 2、公司是否在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风险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请说明财务总监辞职对公司年报准备工作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批复内容根据贵所2016年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对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辞职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格娜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27
标题维格娜丝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回复相关内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83号
批复原因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辞职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询函》的主要内容为: “公司近期连续两任财务总监辞职。2016年1月28日,公司发布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辞职公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姜之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同时公司聘任王莉为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2月23日,公司再次公告,王莉由于个人身体原因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经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公司补充披露并回复我部。 1、前任两财务总监辞职的具体原因; 2、公司是否在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风险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请说明财务总监辞职对公司年报准备工作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相关内容予以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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