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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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3
标题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卜晓华、彭小红、唐庆芬: 2024年1月31日,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0.92万元至1,020.88万元。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24.14万元至-1,247.02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5-30
标题联翔股份: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91号
批复原因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1 月 31 日,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700.92 万元至 1,020.88 万元,同比减少 2,606.13 万元至 2,926.09 万元, 下降比例为 71.85%至 80.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 259.10 万元至 388.14 万元,同比减少 2,492.82 万元至 2,621.86 万元,下降比例 为 86.53%至 91.01%。同时公告称,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 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预计 2023 年度净利润为-1,524.14 万元到-1,247.02 万元,扣非后 净利润为-1,821.42 万元到-1,490.26 万元,更正业绩较预告业绩 由盈转亏。业绩预告更正原因为: 1.公司对获得的政府补助文件 解读有误,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助,需调减其他收益 268.80 万元; 2.公司对即将进入市场的存货 未计提跌价准备,需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776.78 万元; 3.根据 评估机构对控股子公司嘉兴裱糊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 测算结果,需补计提商誉减值 214.83 万元; 4.预告披露后,公司 对 2023 年某客户的销售达成退货协议,并对相关退回产品补充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共影响当期损益 745.26 万元; 5.公司管理层 对全资子公司浙江领绣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全面预测后, 对其可弥补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8.46 万元不予确认。 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 实现净利润为-1,328.81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599.07 万元。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卜晓华、时任财务总监彭小红、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庆芬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29
标题联翔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4]94号
批复原因“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卜晓华、彭小红、唐庆芬: 2024年1月31日,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0.92万元至1,020.88万元。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24.14万元至-1,247.02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1
标题联翔股份: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6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予以披露,并在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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