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25 |
标题 | 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陈志敏、朱华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志敏、朱华威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陈志敏、朱华威持有海量数据股份的比例由63.44%下降至56.0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38%。2021年4月27日,陈志敏、朱华威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时,二人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7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卖出“海量数据”合计6,117,903股、占海量数据总股本的2.38%,交易金额59,954,074.69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无违法所得。陈志敏、朱华威因上述减持行为已向海量数据交纳43,555,228.91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对陈志敏、朱华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对陈志敏、朱华威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海量数据”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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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2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志敏、朱华威)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陈志敏、朱华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志敏、朱华威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陈志敏、朱华威持有海量数据股份的比例由63.44%下降至56.0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38%。
2021年4月27日,陈志敏、朱华威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时,二人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7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卖出“海量数据”合计6,117,903股、占海量数据总股本的2.38%,交易金额59,954,074.69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陈志敏、朱华威因上述减持行为已向海量数据交纳43,555,228.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一、对陈志敏、朱华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对陈志敏、朱华威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海量数据”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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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3 |
标题 | 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陈志敏、朱华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陈志敏、朱华威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陈志敏、朱华威持有海量数据股份的比例
由63.44%下降至56.0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38%。
2021年4月27日,陈志敏、朱华威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时,二人未依法履行
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7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卖出“海量数据”合计6,117,903股、占海量数据总股
本的2.38%,交易金额59,954,074.69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陈志敏、朱华威因上述减持行为已向海量数据交纳43,555,228.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一、对陈志敏、朱华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对陈志敏、朱华威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海量数据”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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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6-16 |
标题 | 海量数据: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42022016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交易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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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7 |
标题 | 关于对陈志敏、朱华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们作为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间,因被动稀释和主动买卖公司股票,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63.44%下降至56.06%,累计减少比例为7.38%。你们在持股比例减少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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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17 |
标题 |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就相关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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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1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王贵萍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11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7年11月16日,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数据或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贵萍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80,000股公司股票,并于2018年1月11日完成股份登记。2018年4月10日,王贵萍披露了股份减持计划,并于5月4日至5月9日间合计卖出26,000股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对时任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贵萍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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