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20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奥康股份、王振滔、王进权、翁衡)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2022年,在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6,999,815.93元,期末余额41,539,628.07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年累计发生额95,000,000.00元,期末余额26,030,050.0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3%、0.88%。截至2024年3月28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2022年年报首次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1,999,920.60元;2023年6月10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5,000,000.00元。
2021年至2023年4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2022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截至2023年4月14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7 |
标题 | ST奥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17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2022年,在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6,999,815.93元,期未余额41,539,628.07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年累计发生额95,000,000.00元,期末余额26,030,050.0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3%、0.88%。截至2024年3月28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2022年年报首次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1,999,920.60元;2023年6月10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5,000,000.00元。2021年至2023年4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2022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截至2023年4月14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
批复内容 |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ST奥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处罚字[2024]12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至2022年,在奥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6,999,815.93元,期末余额41,539,628.07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年累计发生额95,000,000.00元,期末余额26,030,050.0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3%、0.88%。截至2024年3月28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首次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1,999,920.60元;2023年6月10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5,000,000.00元。2021年至2023年4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2022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截至2023年4月14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
批复内容 |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2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滔、王进权、翁衡: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是公司资金支付、经销商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财务人员存在混同。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王振滔、总经理王进权,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0 |
标题 | ST奥康: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077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是公司资金支付、经销商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财务人员存在混同。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振滔、时任总经理王进权、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予以监管警示。后续将根据进一步核查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3-16 |
标题 | ST奥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8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9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王振滔先生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6 |
标题 | ST奥康: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33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是公司资金支付、经销商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财务人员存在混同。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王振滔、总经理王进权,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8-30 |
标题 | ST奥康: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08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时任总裁王进权、时任副总裁王晨、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2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滔、王进权、王晨、翁衡:
2022年度,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通过公司合营方和经销商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振滔、王进权、王晨、翁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0 |
标题 | ST奥康: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3]37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度,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通过公司合营方和经销商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王振滔、王进权、王晨、翁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2 |
标题 | ST奥康:关于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50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监管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收到函件后立即披露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6 |
标题 | 奥康国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9-28 |
标题 |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上市字[2012]159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关于《公司章程》中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规定修改章程内容。
问题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9】134 号)有关规定,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建立内部重大信息传递报送、控股股东书面问询等制度,并予以严格落实。
问题三: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机制的意见》(浙证监上市字【2010】211 号)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本市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
批复内容 | 在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综合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59 号)后,公司高度重视,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以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切实提高公司质量。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