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16 |
标题 | 际华集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548号 |
批复原因 |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际华集团”)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548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工作函》要求,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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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09 |
标题 | 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06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60号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2月1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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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
标题 | 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67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67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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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郑领滨)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20号 |
批复原因 | “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集团,证券代码601718)股票零股。
2015年4月21日09:53:49至10:00:18,该账户以9.4元至涨停价9.96元申报买入“际华集团”9笔合计5,423,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14.5%,申买排名第一,成交5,262,298股,占该时段市场成交总量的18.23%,买成交排名第一,导致股价由9.37元上升至9.86元,拉升幅度5.41%。
4月21日10:04:37至10:36:17,该账户以9.55元至9.78元申报买入26笔合计12,751,2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18.19%,申买排名第一;撤单23笔11,124,600股,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其申买量比例87.24%,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市场同期撤单总量的比例39.25%,市场排名第一;成交1,626,600股,占该时段市场成交总量的3.99%,成交均价为9.55元至9.73元。
该股当日从10:36起涨停直至收盘,10:36:32至11:11:25,该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13笔共6,649,900股,占期间市场涨停价申报买入量的10.99%。该股当日上涨10%,并以涨停价9.96元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8.19%。
4月22日09:15:03至09:19:48,该账户以涨停价10.96元申报买入12笔合计3,000,000股,占该期间市场涨停申买量的34.87%,占集合竞价时段市场申报买入总量的16.44%;申报前1秒市场虚拟可成交量为325,800股,虚拟可成交价为10.96元,09:19:48,市场虚拟可成交量为3,676,700股,增加了10.29倍,虚拟可成交价不变。09:19:54,该账户全部撤单。09:22:10至09:42:03,该账户以低价9.96元至10.58元反向申报卖出11,180,598股,成交6,888,898股,成交均价为10.25元至10.58元,余股为零。
2015年4月21日至22日,该账户合计买入6,888,898股,买入金额66,350,347.10元,卖出6,888,898股,卖出金额72,014,038.20元。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涨停板虚假申报、下一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操纵“际华集团”股价,获利5,541,924.53元。 |
批复内容 | 对郑领滨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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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领滨)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127号 |
批复原因 | “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集团,证券代码601718)股票零股。
2015年4月21日09:53:49至10:00:18,该账户以9.4元至涨停价9.96元申报买入“际华集团”9笔合计5,423,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14.5%,申买排名第一,成交5,262,298股,占该时段市场成交总量的18.23%,买成交排名第一,导致股价由9.37元上升至9.86元,拉升幅度5.41%。
4月21日10:04:37至10:36:17,该账户以9.55元至9.78元申报买入26笔合计12,751,2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18.19%,申买排名第一;撤单23笔11,124,600股,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其申买量比例87.24%,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市场同期撤单总量的比例39.25%,市场排名第一;成交1,626,600股,占该时段市场成交总量的3.99%,成交均价为9.55元至9.73元。
该股当日从10:36起涨停直至收盘,10:36:32至11:11:25,该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13笔共6,649,900股,占期间市场涨停价申报买入量的10.99%。该股当日上涨10%,并以涨停价9.96元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8.19%。
4月22日09:15:03至09:19:48,该账户以涨停价10.96元申报买入12笔合计3,000,000股,占该期间市场涨停申买量的34.87%,占集合竞价时段市场申报买入总量的16.44%;申报前1秒市场虚拟可成交量为325,800股,虚拟可成交价为10.96元,09:19:48,市场虚拟可成交量为3,676,700股,增加了10.29倍,虚拟可成交价不变。09:19:54,该账户全部撤单。09:22:10至09:42:03,该账户以低价9.96元至10.58元反向申报卖出11,180,598股,成交6,888,898股,成交均价为10.25元至10.58元,余股为零。
2015年4月21日至22日,该账户合计买入6,888,898股,买入金额66,350,347.10元,卖出6,888,898股,卖出金额72,014,038.20元。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涨停板虚假申报、下一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操纵“际华集团”股价,获利5,541,924.53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 对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85,265.5元,并处以12,570,531元的罚款。
2. 对郑领滨操纵“钢构工程”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9,528.67元,并处以1,019,057.34元的罚款。
3. 对郑领滨操纵“大唐电信”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68,614.45元,并处以8,337,228.9元的罚款。
4. 对郑领滨操纵“江苏阳光”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27,167.21元,并处以8,854,334.42元的罚款。
5. 对郑领滨操纵“际华集团”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41,924.53元,并处以11,083,849.06元的罚款。
6. 对郑领滨操纵“营口港”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39,820.72元,并处以12,279,641.44元的罚款。
7. 对郑领滨操纵“中航重机”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70,424.66元,并处以4,540,849.32元的罚款。
8. 对郑领滨操纵“和邦生物”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3,032.35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9. 对郑领滨操纵“三力士”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0. 对郑领滨操纵“得利斯”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1.对郑领滨操纵“协鑫集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9,915.12元,并处以2,239,830.24元的罚款。
12. 对郑领滨操纵“神思电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7,473.6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没收郑领滨违法所得30,853,166.81元,并处以64,925,321.7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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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2 |
标题 | 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兴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0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集团或公司)2016年度共收到各类政府补助总计7.13亿元,并确认为公司2016年营业外收入。上述政府补助的金额占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62%,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2017年1月1日至12月13日,公司共收到各类政府补助总计10.74亿元(未经审计),预计对公司2017年度产生收益影响10.73亿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88%,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12月20曰才披露相关临时公告。
综上,公司2016年及2017年收到的政府补助累计金额较大,
已达到应当予以披露的标准,且可能对公司业绩与股价产生重要影
响,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但公司在2016年、2017年收到上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累计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兴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兴智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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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2-13 |
标题 | 际华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7]15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2017年均收到大额政府补助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事项产生的利润已分别超过你公司2015年、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属于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未能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滞后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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