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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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6
标题骆驼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0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现对监管工作函关注到的有关问题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3-01
标题骆驼股份: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3]5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收购了江西省明宇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生态公司”)100%股权,并于2021年12月2日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2022年2月23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对明宇生态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行罚[2022]5号)。2022年8月12日,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对该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2-23
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3]5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收购了江西省明宇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生态公司”)100%股权,并于2021年12月2日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2022年2月23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对明宇生态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行罚[2022]5号)。2022年8月12日,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对该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2-04
标题骆驼股份:骆驼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本先生之女刘方女士于2021年6月8日-9日因操作失误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规定,刘方女士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进行了卖出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经核实,其卖出价低于买入价,没有交易获利。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6
标题骆驼股份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624号
批复原因2020年5月29日,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624号)。
批复内容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监管工作函》有关事项逐一核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26
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杨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19]40号
批复原因杨诗军:   经查明,你于2018年8月29日辞去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你陆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380,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成交金额合计达5794.57万元。其减持行为违反了你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公开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10-18
标题关于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杨诗军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8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副总裁杨诗军持有公司股份21,605,6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杨诗军于2018年8月29日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杨诗军公开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12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但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间,杨诗军陆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4,380,944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5%,成交金额合计达5794.57万元,违反了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杨诗军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05
标题关于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刘国本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076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 刘国本,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发行了71.7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骆驼转债),公司控股股东刘国本参与配售并持有191,343手,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的26.69%。2018年8月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刘国本分别于2018年5月3日、7月20日减持骆驼转债71,000手、120,343手,分别占发行总量的9.90%和16.78%。8月8日,刘国本将超出发行总量10%以上部分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合计约12,477,515.83元。 刘国本作为持有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20%以上的股东,未按规定在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10%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停止卖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第11.8.2条等有关规定。另查明,刘国本违规减持后主动上缴了违规减持部分所获得的收益,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批复内容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刘国本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7-24
标题骆驼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可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股东刘国本先生首次认购公司可转换债券,对可转换债券政策、法规的理解掌握不够,其7月20日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8.2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20%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报告期内和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
批复内容刘国本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件影响的严重性,将切实加强对国家证券交易相关法规的学习,提高守法合规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告  公告日期:2015-09-24
标题骆驼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4月,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香港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下属的全国城市交通基金会签订了《有关采购公共交通与陆路运输用车高转速配件的合约》,合同约定待预付款到账后两日内生效,故公司待银行收到预付款后2个工作日(即2015年8月29日)公告了该合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重大合同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2015年9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该事项给予公司口头警告。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对公司(含子公司)的相关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强化涉及重大信息的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披露意识。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告  公告日期:2015-08-06
标题骆驼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格式内容冗繁的情况,增加了投资者阅读负担。2015年8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该事项给予公司口头警告。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公司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格式要求进行了学习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教育,明确要求专人复核以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简洁。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0-09
标题关于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路明占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8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路明占于2014年8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200万股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为10.93元/股,交易金额共计2186万元。2014年9月10日,路明占又以13.72元/股的均价买入10.36万股公司股票。另经查明,董事路明占在发现违规后,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并已自愿按照本次涉及交易金额的10%向公司缴纳14.21万元罚款。
批复内容董事路明占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6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考虑到其认错态度积极,并采取了实质性补救措施,我部决定对其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9-13
标题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路明占违规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2日,公司董事路明占持有的公司首发限售股11,897,184股解禁上市,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 2014年8月7日,路明占先生因资金需求,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200万股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为10.93元/股,交易金额共计2186万元。2014年9月10日,路明占先生因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利用个人闲置资金以13.72元/股的均价增持了10.36万股公司股票。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路明占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理论上违反了这一规定。
批复内容经公司与路明占先生沟通,其交易的目的并非想通过短线交易获利,没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想法;客观事实是其以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期间未产生任何收益。但该交易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经公司讨论并经路明占本人同意,对本次事件处理如下: 1、路明占先生郑重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2、路明占先生将按照本次涉及交易金额的10%,向公司缴纳14.21万元人民币。 路明占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深感懊悔和歉意,为此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道歉。路明占先生同时承诺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学习,一定汲取教训,今后不再犯此类错误。同时公司也将以此为戒,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法规培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31
标题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年报补充披露及修订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322号
批复原因2012年报及摘要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3】0322号)的要求,公司对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相关内容做了补充披露及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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