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4 |
标题 | 大众公用: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05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现对监管工作函关注到的有关问题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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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07 |
标题 |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文件批号 | 沪市监总处[2020]322019140001号 |
批复原因 | (一)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检查发现,大众燃气在开展新建别墅住宅项目燃气管道施工业务时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行为。
(二)大众燃气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鉴于大众燃气已向用户退还上述行为导致的全部多收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大众燃气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计8347882.67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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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05 |
标题 | 大众公用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文件批号 | 沪市监总处[2020]322019140001号 |
批复原因 | (一)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检查发现,大众燃气在开展新建别墅住宅项目燃气管道施工业务时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大众燃气对新建别墅住宅项目收取燃气管道施工费实收费用与可收费用的差值计8,347,882.67元。 |
批复内容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大众燃气改正,并处以罚款计8,347,882.67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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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3-15 |
标题 | 大众公用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7月24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8-2-023号):“因你公司涉嫌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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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27 |
标题 | 大众公用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通字2018-2-023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7月24日,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众公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8-2-023号)。公司涉嫌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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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9 |
标题 |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执法罚(2018)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通执法罚[2018]5号 |
批复原因 | 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室外楼梯一座。 |
批复内容 | 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被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32,789.68元。 |
处理人 |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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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6-07-08 |
标题 |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延迟公布一事处以五万元罚款。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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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公告日期:2005-06-29 |
标题 |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05证监立通字003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反证券法规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证监会上海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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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5-17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证上字[2005]35号 |
批复原因 |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5月17日对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和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予以公开谴责(上证上字[2005]35号),在此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歉。本公司原定于2005年4月23日公告2004年年度报告,由于本公司持有50%股权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燃气”)的另一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单方面的原因使大众燃气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一贯的会计政策按时提供其2004年年度财务报表。同时,由于大众燃气的控股子公司有人民币2.5亿元委托贷款中的2.27亿资金被上海煤气发展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占用,致使本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和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本公司作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上市12年的公司,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市场形象。多年来,公司一贯致力于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公司无法按时履行年报和第一季度季报披露义务导致公司股票停牌交易,不但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也给公司多年积累的企业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上市公司以及广大中小股东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寻求解决途径,妥善处理此事,尽快恢复股票交易,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广大投资者的损失。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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