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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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2-18
标题泰豪科技: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胡健、余弓卜、成海林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11月3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或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草案称,公司拟向胡健、余弓卜、成海林等16名股东合计发行4,771.55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辕信息)95.22%的股权。其中,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持有博辕信息的股权占比分别为28.48%、9.04%、4.85%。交易对方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博辕信息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500万元、5,500万元、7,150万元和9,295万元;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承诺博辕信息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0,689.25万元、12,292.64万元。如博辕信息在对应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数,则由上述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如承诺期限届满后期末减值额大于累计补偿额的,则由胡健、余弓卜、成海林进行补偿。根据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15年至2018年,博辕信息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504.13万元、5,706.66万元、7,439.04万元、10,495.14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00.12%、103.76%、104.04%、112.91%,均实现业绩承诺。博辕信息2019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9,028.85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84.47%;2020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304.47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8.76%。2015年至2020年,博辕信息合计实现净利润为承诺总额的79.46%。胡健、余弓卜、成海林2019年度、2020年度应当分别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2,357.74万元、14,183.09万元。承诺期届满时,博辕信息还出现大额减值24,107.96万元。据此,胡健、余弓卜、成海林的补偿总额为24,107.96万元。但截至目前,上述相关补偿责任人仅对公司补偿现金12.09万元、股份587.75万股及上述股份对应的累计分红收益124.65万元,剩余金额18,051.13万元至今未予补偿。
批复内容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胡健、余弓卜、成海林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6
标题泰豪科技: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74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747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工作函》有关问题及要求进行回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6
标题泰豪科技: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对外投资及业绩补偿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592号
批复原因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或“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及业绩补偿尚未收回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592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收到《工作函》后,公司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态度,公司对《工作函》有关事项及要求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23
标题泰豪科技: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赣证监函[2020]5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收到本函后应当立即公告,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7-09
标题关于对胡健、余弓卜、成海林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0]7号
批复原因胡健、余弓卜、成海林: 2016年1月,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发行股份购买你们等交易方持有的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辕)95.22%的股权。你们与泰豪科技签订《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承诺上海博辕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数为10689.25万元,若业绩未能完成,你们将进行业绩补偿。上海博辕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数为9028.85万元,低于业绩承诺数。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2019年度业绩补偿承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06
标题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758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75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8年7月12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6
标题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395号
批复原因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行业情况和公司业务 二、财务数据 三、对外投资 四、特殊会计处理 五、股权结构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9-16
标题泰豪科技关于第一大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于近日在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出现误操作而导致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及同方股份针对本次误操作的补救措施如下: (一)同方股份上述卖出操作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归公司所有。 (二)同方股份承诺在本轮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第一大股东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9
标题泰豪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738号
批复原因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3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本次资产重组的终止原因等进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现对有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7
标题泰豪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738号
批复原因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3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30
标题泰豪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158号
批复原因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5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和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分别发函核实,并于今日分别收到了泰豪集团和同方股份的回复函,具体如下: 泰豪集团回复: “贵公司《就媒体报道事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内容的核实函》已收悉,现就有关事项回复如下:我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至9月2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持有的贵公司33,348,000股股票,截至目前为止,我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黄代放先生、黄小放先生持有贵公司股票情况为:我公司持有100,899,440股,黄代放先生持有2,019,768股,黄小放先生持有330,000股,我公司和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贵公司股票103,249,208股,占贵公司总股本15.48%。 我公司本次减持系由于我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所致,并不涉及其他报道所述事项。” 同方股份回复如下: “贵公司发来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媒体报道事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内容的核实函》收悉,经公司自查,我公司目前不存在涉及贵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29
标题泰豪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158号
批复原因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58号),现将全文披露如下: 近期,你公司第一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持续减持公司股份。根据泰豪集团9月26日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书,其9月20日至9月2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持有的你公司3334.8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目前,泰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仍持有公司15.43%股份,与第二大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15.37%的持股比例已非常接近。 我部关注到,有媒体9月28日刊登《大股东减持退出,泰豪科技欲重返“同方系”》报道,称据相关知情人士透露,泰豪集团此番减持退出是为泰豪科技重回同方系铺平道路,同时预期后续有资产注入可能。请公司向泰豪集团或相关股东方核实该媒体报道相关内容是否属实,如是,请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及时予以澄清。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6年9月29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1-28
标题泰豪科技关于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文件批号江西监管局[2015]4号
批复原因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上述文件予以披露(公告编号:临2015-089)。
批复内容公司对于决定书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展开全面自查,并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专题会议形式审议过了《关于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已经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同时通过送达、传真等方式,向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传达了决定书的有关内容,并组织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认真学习。现将具体的整改情况公告。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0-27
标题泰豪科技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文件批号江西监管局[2015]4号
批复原因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4号),经查,我局发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重大诉讼披露不完整。 3.重要合同的签订和重大变化未作临时公告。 4.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存在较大遗漏 5.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完善。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时任董事长、现任董事陆致成,总裁杨剑,董事会秘书李结平对上述有关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致成、杨剑、李结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员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所列问题逐项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整改报告经报我局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你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上一报告期末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我局将择机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7
标题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修订的说明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18号
批复原因近期,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18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已于2015年3月20日就审核意见进行了回复并公告。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已于2015年3月20日就审核意见进行了回复并公告,现依据回复内容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1、更新版年报第四节“董事会报告”——第11至13页,增加了关于主营业务行业分类、各业务对应主要子公司范围、以及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2、更新版年报第四节“董事会报告”——第17至18页,增加了报告期内子公司业绩波动较上年同期超过30%,且对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子公司情况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1
标题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18号
批复原因近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18号),指出: 一、有关主营业务及行业特点等情况的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智能电力业务、军工装备业务和电机产品业务,其中智能电力业务、军工装备业务营业收入分别为19.1亿元、8.6亿元,分别占年度营业收入65.4%、39.4%,但公司对前述业务项下的产品情况、业绩情况等分析不够充分。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请公司就下述具体情况及问题进行补充披露: 1、细分行业情况。公司2014年度主营业务分为“智能电力业务”、“军工装备业务”、“电机产品业务”三大行业,而原2013年度分类为智能电力、装备信息、智能节能、电机产业四大类,请说明披露口径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以及各行业对应的主要子公司范围、主要产品或服务类别。 2、主要产品产销情况。按照行业口径披露报告期内各业务主要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和市场占有率(须注明数据来源)等情况;2014年公司智能电力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26.32%,请说明驱动该业务收入变化的产销量、订单或劳务的结算比例等因素。 3、毛利率变化情况。2014年公司电机产品业务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加13.85%,但营业成本同比增加54.8%,毛利率为-42.12%,请结合行业特点、产品价格、成本构成及原材料变化等情况,分析说明电机产品业务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 4、经营周期情况。公司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9.20亿元、净利润为5,859.59万元。而公司2014年三季报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4.52亿元、净利润为-2,649.11万元。前述情况反映出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出现大幅增长。请公司结合主营业务特点,说明公司业绩在本期各季度之间分布不均衡的主要原因。 5、主要子公司业绩波动情况。2014年子公司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为7,546万元,相较2013年度净利润5,144万元,同比增长近47%。请公司补充披露其业绩波动情况,结合主要产品所处行业情况、市场占有率及毛利率变化等因素说明业绩大幅增长的原因。同时请公司核实其他主要子公司的业绩波动情况,如达到《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的披露标准的,请予以补充披露。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财务信息情况的分析 1、应收帐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公司2014年末应收账款中“军工装备产品客户风险组合”类别的账款余额为3.06亿元,但未计提坏账准备。请说明公司对该类应收账款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2、海外交易事项。公司于2014年11月29日与FUJIAN KWISE GENERATOR CO.,LIMITED(福建凯威斯发电机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将印尼重油发电机组以11,885万元的价款让售给FUJIAN KWISE GENERATOR CO.,LIMITED,收货后7天内支付货款10%,其余款项于收货后12月、24月内分别支付货款总额的45%。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到10%的货款。请说明该交易事项的具体背景、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含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及其履约能力、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公司同类业务的交易习惯、交易对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同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对此执行的审计程序。 3、资产出售情况。公司本期减少包括上海星浩股权投资中心、芜湖星浩投资中心等标的在内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额度1.73亿元,同时本期处置可供出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为731万元,达到了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请公司详细说明本期各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交易对方、交易金额、投资收益、决策程序等,并核实前述交易事项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政府补助情况。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中包括智能电网调度一体化支撑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750万元、沈阳电机贷款贴息补助633万元等多笔较大额度补助资金,达到了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请公司逐一自查并核实相关政府补助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财务费用情况。公司2014年财务费用为1.06亿元,较上年增加47.12%,原因是“沈阳电机项目完工利息费用化及贷款增加”。请说明前述因素分别对财务费用的具体影响金额。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相关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14
标题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赣证监公司字[2011]124号文
批复原因问题一、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问题二、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账户中存在公司其他资金,未做到专户专用。 问题三、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方式与配股说明书不一致。 问题四、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问题五、公司内部管理存在不足。现场检查时公司无法提供我局抽查的部分文件。 问题六、部分事项违反董事会决策权限。 问题七、公司董事会会务存在工作不细致情况。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此次对本公司股权激励事项进行的现场检查暴露了公司存在的一些不足,帮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提高了对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认识。公司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江西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规章制度建设方面 2、“三会”运作方面 3、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 4、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方面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专项治理工作已初见成效,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27号的相关要求,完成公司治理整改中的一系列工作。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公司透明度,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论水平和风险意识,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切实做好公司治理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使公司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以优良的业绩更好地回报广大投资者。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5-31
标题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法人治理不完善;"五分开"不彻底;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南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4月21日至24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5月12日下发了赣证发〖2003〗32号文《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处理人南昌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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