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2-01 |
标题 | 文一科技: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2024]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获知评估结果后,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金额,但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06,324,838.74元,多计资产、利润106,324,838.74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涉及调整金额较大,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
批复内容 | 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林、时任财务总监胡凯、时任董事、总经理丁宁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8 |
标题 | 文一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
批复原因 | 中发铜陵是文一科技全资子公司,原规划建设电力智能产品及节能产品等4个项目及配套设施,但中发铜陵一直未开展实体产品的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于租金。2023年5月,文一科技正式启动中发铜陵股权对外出售事宜,中发铜陵资产组使用用途由原计划自用变更为出售。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文一科技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多次召开会议商谈中发铜陵股权转让事宜,参与人员有董事长杨林、财务总监胡凯、总经理丁宁等,并聘请评估机构对中发铜陵资产进行评估。2023年7月11日,杨林、胡凯等人召开专题会议,内容涉及中发铜陵股权转让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是否要计提中发铜陵的资产减值准备等问题,会议最终意见为2023年半年报不计提中发铜陵资产减值。2023年7月28日,文一科技聘请的评估机构将中发铜陵的评估报告发送给公司财务人员,评估结果为减值105,494,915.06元。2023年10月23日,文一科技发布更正公告,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合计106,324,838.74元,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表部分数据进行更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在获知评估结果后,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金额,但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06,324,838.74元,多计资产、利润106,324,838.74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 对文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 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 对胡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 对丁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3]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文一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中发铜陵是文一科技全资子公司,原规划建设电力智能产品及节能产品等4个项目及配套设施,但中发铜陵一直未开展实体产品的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于租金。2023年5月,文一科技正式启动中发铜陵股权对外出售事宜,中发铜陵资产组使用用途由原计划自用变更为出售。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文一科技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多次召开会议商谈中发铜陵股权转让事宜,参与人员有董事长杨林、财务总监胡凯、总经理丁宁等,并聘请评估机构对中发铜陵资产进行评估。2023年7月11日,杨林、胡凯等人召开专题会议,内容涉及中发铜陵股权转让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是否要计提中发铜陵的资产减值准备等问题,会议最终意见为2023年半年报不计提中发铜陵资产减值。2023年7月28日,文一科技聘请的评估机构将中发铜陵的评估报告发送给公司财务人员,评估结果为减值105,494,915.06元。2023年10月23日,文一科技发布更正公告,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合计106,324,838.74元,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表部分数据进行更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在获知评估结果后,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金额,但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06,324,838.74元,多计资产、利润106,324,838.74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文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胡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丁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0-25 |
标题 | 文一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32023008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0-24 |
标题 | 文一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11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给予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8-11 |
标题 | 文一科技: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10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回复我部并披露回函内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05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省瑞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2]46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11月30日,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文一科技4,283,88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70%,其中部分股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并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2-07 |
标题 | 文一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减持前瑞真商业持有公司股份14,283,884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取得7,632,333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取得6,651,551股。2022年11月30日,因瑞真商业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不清晰,不到位,导致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4,283,884股,构成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其中违规减持股份数为1,584,3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瑞真商业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共计4,283,884股,其中1,584,300股属于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取得的股份,该股份的减持未在本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构成了违规减持股份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1、瑞真商业将重新巩固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预披露的要求,提高法律意识。2、瑞真商业方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对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沟通,并加强对持有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3、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操作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组织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23 |
标题 | 文一科技: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1]19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公司累计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非经营性往来2.15亿元,拆出资金及相关利息均已在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8-23 |
标题 | 文一科技: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文育、罗其芳与关联方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1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1年4月28日,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上述文件显示,2020 年度,公司与
实际控制人周文育、罗其芳的关联公司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静烟商贸)、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晟
商贸)存在其他应收款21,5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58.11%。年审会计师认定,上述资金往来行为构成非经
营性占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
利息已全部收回。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文育、罗其芳,关联方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长黄言勇、时任总经理丁宁、时任财务总监柳飞、时任董事会秘书夏军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22 |
标题 | 文一科技:关于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14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1年1月2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1-04 |
标题 | 文一科技: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0]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内幕交易防控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24 |
标题 | 文一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8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7 |
标题 | 关于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1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10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利(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吕沈强)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129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9月10日14:57:32-14:59:55,耀汇金2期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分5笔申买“中发科技”209万股,占市场申买量的86.36%,成交1,814,252股,占市场成交量的89.48%,成交金额26,780,265.29元,买入均价14.76元/股,期间股票最大涨幅为7.9%,当天收盘价为14.83元/股,全天股价涨幅为4.29%,当天上证指数涨幅为-1.39%。
拉抬后一个交易日9月11日,“中发科技”开盘价14.79元/股,开盘涨幅为-0.27%,14:18:18-14:32:46,耀汇金2期分35笔卖出“中发科技”754,771股,成交金额10,755,045.4元,成交均价14.25元/股,亏损54,157.37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雅利资产操纵“中发科技”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沈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18]4号 |
批复原因 | 紫光集团全资控股紫光通信和北京紫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而后两者又分别全资控股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通信)和西藏紫光春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春华),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坤投资)持有紫光集团49%股份,健坤投资董事长赵伟国同时担任紫光集团董事长。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第二项“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及第三项“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紫光集团、紫光通信、西藏春华、西藏通信、健坤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以及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对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截至2016年12月28日,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文一科技”股票23,769,268股,占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一科技)总股本的15%(注:本文数字比例均为四舍五入后所得,下文持股比例合计总数与相关明细数直接相加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亦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12月6日,紫光集团和紫光通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继续增持“文一科技”股票,截止2017年12月6日14点04分51秒,紫光通信买入“文一科技”250,000股,至此,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文一科技”股票31,821,440股,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20.08%,增持比例达到5.08%。2017年12月6日收盘前,紫光集团和紫光通信又陆续分别买入“文一科技”200,000和512,500股,至此,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文一科技”股票32,533,940股,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20.54%。
2017年12月9日,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紫光集团和紫光通信在2017年2月6日至12月6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买入“文一科技”股票8,764,672股,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5.53%。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议案、情况说明及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共同持有文一科技已发行股份5%以上比例的投资者,在累计增持“文一科技”股票比例达到5%时,紫光集团和紫光通信继续买入,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违规增持。紫光集团和紫光通信增持“文一科技”股票的相关具体行为由赵伟国决策并下达交易指令,赵伟国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紫光集团、紫光通信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伟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6-08 |
标题 | 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截至2017年2月5日,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通信)合计持有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5.003%的股份。2017年2月6日至12月6日期间,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紫光通信通过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份8,764,6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32%。上述权益变动后,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0.535%的股份。2017年12月9日,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上述权益变动情况。紫光集团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变动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5%后,未及时停止买卖股票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超比例增持占公司总股本0.535%的股份。紫光集团的超额增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等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8 |
标题 | 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2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截至2017年2月5日,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通信)等合计持有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5.003%的股份。2017年2月6日至12月6日期间,紫光集团及紫光通信通过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公司8,764,6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32%。上述权益变动后,紫光通信及紫光集团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0.535%股份。2017年12月9日,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上述权益变动情况。紫光集团、紫光通信在合计持有股份变动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5%后,未及时停止买卖股票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超比例增持占公司总股本0.535%的股份。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2.1条、第2.3条等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1 |
标题 | 文一科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43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15日,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文一科技”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了核实,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说明和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15 |
标题 | 关于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43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3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2017年12月1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5 |
标题 | *ST中发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40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0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了核实,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说明和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0 |
标题 | *ST中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40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0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之前落实上述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4 |
标题 | 中发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相关信息披露事项问询函及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61号 |
批复原因 |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61号)函件,要求我公司就发行预案中的两个项目“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国购智能机器人研究中心项目”的有关披露信息进行说明并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现我公司将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我公司回复内容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07 |
标题 | 关于对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江玉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5]00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4539万股,江玉明认购1480万股,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后总股本的9.34%。参与认购前,江玉明与上海汇济贤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济贤和公司)就本次认购事项签署了《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江玉明和汇济贤和公司共同出资 11736.4 万元,并通过江玉明个人股票账户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江玉明出资8000 万元作为优先级资金,汇济贤和公司出资 3736.4 万元作为劣后级资金。
根据投资合作协议,江玉明所持公司9.34%股份系江玉明与汇济贤和公司共同出资认购。但是,江玉明于2014年4月1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投资合作协议所约定的与汇济贤和公司共同认购公司股票相关权利义务安排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江玉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第2.22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等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股东江玉明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30 |
标题 |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江玉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35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上交所上证公函【2015】0359号文件,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公司汇同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对文件中所涉及的江玉明先生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要求公司回复下列问题:
一、江玉明先生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
二、中介机构对江玉明先生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意见 |
批复内容 | 公司汇同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对文件中所涉及的江玉明先生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2-03 |
标题 | 铜陵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2008]288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独立性方面的问题
二、货币资金控制方面的问题
三、清算期经营活动方面的问题
四、对外投资履行程序方面的问题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交易履行程序方面的问题
六、关联人垄断干预公司经营方面的问题
七、关联交易履行程序方面的问题
八、关联交易价格方面的问题
九、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不断完善内部信息传递机制,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有特色的做法,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宣传和学习,切实保证董事会和董秘的知情权,充分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5 |
标题 | 铜陵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针对对控股子公司北美三佳控制力度不足问题,要求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规定整改。
2.公司的存货及应收账款管理需进一步加强。
3.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核算需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经营性往来和非经营性往来未严格区分,并分别进行核算。
|
批复内容 | 通过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提升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了公司透明度。相关整改计划和要求基本得到落实,效果良好。在后面的工作中,公司一方面拟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将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更细致的内控制度完善上来,朝着更持久、更健康、更稳健的发展方向努力,打造受人尊敬的企业,实现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4-26 |
标题 | 铜陵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字[2007]55号 |
批复原因 | 司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支机构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关于做好巡检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证监函字【2006】174号),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简称“安徽监管局”)于2006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7年3月29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皖证监函字【2007】55号,下简称“通知”)。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24 |
标题 | 铜陵三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三会"运作存在不规范;对外信息披露存在着不尽准确、不尽完整;部分关联交易未披露;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肥特派员办事处:
贵办于2003年7月28日至8月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9月4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对贵办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结合公司上市以来的实际运作情况,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自查,制订了《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并逐项进行了落实。
|
处理人 | 合肥特派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