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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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1
标题东安动力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口头警示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0年12月30日,公司公告称,公司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累计获得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731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69.10%。其中,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单笔政府补助200万元,占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8.91%,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后未及时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江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此,我部决定对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江华予以口头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5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01
标题东安动力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833号
批复原因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关于对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8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8月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28
标题关于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15]2号
批复原因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承诺自2013年起,按以下所示偿还欠款:1、正常销售货款按回款政策回款。2、2013年还款6000万元左右。3、2014年还款12000万元左右。4、2015年还款18000万元左右。5、还款逐年递增6000万元左右,直至正常欠款为止。你公司直到2015年5月14日才将本应2014年偿还的12000万元欠款偿付给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你公司对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还款承诺。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要高度重视承诺履行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履行承诺。 你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1-24
标题东安动力关于黑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措施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黑龙江证监局于2015年9月11日起对本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0月27日,做出了《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一、公司治理方面问题 1、未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2、公司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3、公司未以保密协议或其它书面形式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不符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 二、承诺履行问题 2014年度公司关联方哈飞汽车关于还款的承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属于违反承诺。 三、信息披露问题 1、2014年年度报告财务附注中对哈尔滨东安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2、2014年年度报告未按照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当期重点在建工程项目当期利息资本化率。 3、2014年年度报告财务附注第九大项第6小项“关联方承诺”披露错误。公司披露称无需要披露的重大关联方承诺事项,但实际有关联方哈飞汽车的还款承诺。 4、2014年年度报告财务附注中披露的在建工程-VVT项目完工进度同实际情况不符。 四、财务核算问题 1、公司材料成本差异分配方式不合理,导致2014年存货-低值易耗品期初库存余额为负数。 2、公司部分在建工程已达到转固条件,但未及时转固,不符合会计准则有关在建工程转固的相关要求。 (1)在建工程-六档变速器项目因市场变化,公司拟终结项目,不打算继续投入,前期投入已变更用途且已达到变更用途后的可使用状态,但尚余806万元未转固。 (2)在建工程-德州房产已处于使用状态,但未及时转固。 3、公司未及时将对外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从固定资产调整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批复内容公司对照《告知书》指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2015年11月10日——20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六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整改方案。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12
标题关于对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邹文超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2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4年1月29日,你公司发布2013年业绩预告称,预计201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68亿元至3.73亿元。2014年4月15日,你公司发布201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亏损5.61亿元左右。根据年报披露,你公司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实际为亏损5.57亿元。你公司的业绩预告未能准确反映公司业绩状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邹文超、总经理张钊、财务总监江红、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负责人王福胜、董事会秘书于健未勤勉尽责,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希望你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8-03
标题关于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的整改方案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 公司治理方面问题 个别会议决议不规范。 二、 财务披露、管理及核算问题 1、 年报关联信息披露不充分 2、 应收某一关联方欠款较大 3、 银行存在长期未达账项
批复内容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后,公司董事会对照《责令改正决定》指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16
标题关于对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二、财务披露、管理及核算问题
批复内容针对以上问题,你公司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于2010 年8 月9 日前报送我局,并按《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3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5
标题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新任董事长、部分董事及总经理,应积极学习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法规,尽快熟悉证券市场相关业务。 (二)公司各专门委员会,需进一步发挥其作用。 (三)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公司应加大对关联方哈飞汽车、昌河汽车两家公司应收帐款的回款力度。 (五)公司与关联方东安集团在水、电、气等方面的关联交易,要坚持公允的原则。同时,公司应建立防止大股东占用的长效机制。
批复内容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27 号公告的要求,公司对2007 年进行的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自查以及黑龙江省证监局现场检查出的问题的整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8-08
标题关于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办巡回检查的整改方案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独立性方面,个别机构仍未使用股份公司的标识;公司治理方面,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人数规定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募集资金使用有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之处;2002年度财务报告中对货币资金的披露不够准确
批复内容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有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办于2003年6月30日至7月3日对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哈尔滨特派办于2003年7月21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公司提出了五项整改要求。接到通知书后,针对通知书中提出的五方面问题,公司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
处理人哈尔滨特派办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0-30
标题《整改通知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证监发〖2002〗32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检查阶段有关事项的函》(上市部函〖2002〗191号)的有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办与黑龙江省经贸委联合组成的检查组,于2002年9月6日对我公司截止2002年6月30日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处理人哈尔滨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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